2011城市规划法规与管理(共64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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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第一章行政法学基础1第一节法、法律与法规规范1第二节行政法学基础知识1第三节行政立法5第四节行政许可6第五节行政复议7第六节行政处罚9第二章城乡规划法制建设概述9第一节我国城乡规划法制建设历程9第二节城乡规划法规体系10第三节城乡规划技术标准体系11第三章城乡规划法12第一节立法指导思想、背景和重要意义12第二节城乡规划法基本框架13第三节城乡规划法主要内容13第四章城乡规划法配套行政法规与规章16第一节行政法规16第二节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17第五章城乡规划技术标准与规范18第一节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18第二节其他有关城乡规划的政策29第六章公共行政学基础31第一节行
2、政与公共行政31第二节行政体制和行政机构31第三节行政权力与行政责任32第四节公共行政领导33第五节政府的基本职能体系33第六节公共政策33第七章城乡规划编制管理与审批管理33第一节城乡规划编制与审批管理33第二节城乡规划修改的管理36第三节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37第八章城乡规划实施管理38第一节依法进行城乡规划实施管理38第二节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40第三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41第四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43第五节乡和村庄建设规划管理45第六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46第九章文化和自然遗产规划管理47第一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47第二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50第三节风景名胜区资源保护53第
3、四节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54第十章城乡规划的监督检查57第一节城乡规划的法律监督57第二节城乡规划的行政监督检查57第三节城乡规划的法律责任58专心-专注-专业第一章 行政法学基础第一节 法、法律与法规规范了解法律的本质、作用与法律渊源一、法、法律1.法2.法律3.法律的外部特征(1)法律是一种行为规则,人们的行为规则在法学上统称为规范,分为技术规范、社会规范。技术规范是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即技术标准、操作规程;社会规范是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行为准则,如法律规范、道德规范、社会团体规范等。(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制定和认可是国家创制规范的两种基本形式;与国家权力密不可分。(3)法律是通过
4、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来确认、保护和发展一定社会关系的。(4)法律是通过国家强制力保障的规范,是违反了它就要受到国家制裁的规范。二、法律规范1.概念法律规范是构成法律整体的基本要素或单位,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逻辑上周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它规定了社会关系参加者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并有国家强制力作为实施的保证。2.法律规范的组成要素(1)假定:指法律规范中规定使用该规范的条件部分,它把规范的作用与一定的事实状态联系起来,指出发生何种情况或具备何种条件时,法律规范中规定的行为模式便生效。(2)处理:指法律规范中位主体规定的具体行为模式,即权利和义务。(3)制裁:是法律规范中
5、规定主体违反法律规定时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接受何种国家强制措施的部分。3.法律规范的效力(1)等级效力指法律体系中不同渊源法律形式的法律在规范效力方面的等级差别。法律效力的等级首先决定于其制定机构在国家机关体系中的地位;在同一主体制定的法律规范中,按照特定的、更为严格的程序制定的法律规范,其效力等级高于按照普通程序制定的法律规范;当同一制定机构按照相同程序就同一领域问题制定了两个以上法律规范时,后来法律规范的效力高于先前制定的法律规范,即“后法优于前法”;同一主体在某领域既有一般性立法又有特殊立法时,特殊立法通常优于一般性立法,即所谓“特殊优于一般”;国家机关授权下级国家机关制定属于自己职能
6、范围内的法律、法规时,该项法律、法规在效力上等同于授权机关自己指定的法律法规。(2)效力范围指法律规范的约束力所及的范围,包括时间效力范围、空间效力范围和对人的效力范围。(3)对人的效力第二节 行政法学基础知识1.熟悉行政法学的概念与原则2.熟悉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和行政行为的内涵3.了解行政违法与行政责任4.熟悉行政法制监督的内涵和基本要求一、行政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1.概念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权力的授予、行使以及行政权力进行监督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行政法的调整对象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是指行政主体在形式行政职能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
7、发生的各种关系。包括:(1)行政管理关系,即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力的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发生的各种关系;(2)行政法律监督关系,即行政法治监督主体(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行政监察机关)对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和其他行政执法组织、人员进行监督时发生的各种关系。(3)行政救济关系,是行政相对人认为其权益受到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的侵犯,向行政救济主体(法律授权其受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国家机关)申请救济,行政救济主体对其提出的申请予以审查,作出对行政相对人提供或者不予提供救济的决定而发生的各种关系。(4)内部行政关系,是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包括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平行机关之间的关系
8、,行政机关与所属机构、派出机构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国家公务员之间的关系等。二、行政法的渊源1.法的渊源法的渊源是指法的效力的来源,包括法的创制方式和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法的主要渊源形式大致可以分为:制定法、判例法、习惯法、学说和法理四种。2.行政法的渊源(1)宪法,是我国最高阶位的法源。(2)法律,行政法的重要渊源之一。(3)行政法规,一般用条例、办法、规则、规定等名称,数量大,是行政法的主要渊源。(4)地方性法规(5)自治法规(6)行政规章,虽然是行政法的一种渊源,其效力不及其他法律形式,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只具有参照价值。(7)有权法律解释:立法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对法律作出解释)
9、;司法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行使);行政解释。(8)国际条例与协定,国际条例以国家名义签订,行政协定由政府签订。(9)其他行政法渊源,包括: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布的法律文件、行政机关与有关组织联合发布的文件等。3.行政法的分类(1)以行政法的作用为标准,分为: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监督行为法。(2)以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为标准,分为:一般行政法、特别行政法。(3)以行政规范的性质为标准,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三、行政法律关系1.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行政法律关系是指经过行政法规范调整的,因实施国家行政权而发生的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方之间、行政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包括:行政主
10、体与行政相对人的直接管理关系、宏观调控关系、服务关系、合作关系、指导关系、行政赔偿关系,以及国际法律监督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的监督关系。行政法律关系不同于行政关系。行政关系是行政法调整的对象,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法调整的结果。2.行政法律关系的要素(1)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即行政法主体,又称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行政法主体包括所有参与行政法律关系的国家机关和法律授权的组织等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行政相对人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1)行政主体,行政主体必定是行政法主体,行政大主体未必是行政主体。2)行政相对人,是行政主体管理的对象,是行政管理中被管理的一方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处于原告地位。(2)行政法
11、律关系主体的特征1)恒定性;2)法定刑。(3)行政法律关系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或标的。财物、行为和精神财富可以成为一定法律关系的客体。3.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及特征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特征如下:(1)行政法律关系内容设定单方面性:行政主体能决定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对行政相对人不履行行政法义务时,有权予以制裁或强制其履行。(2)行政法律关系内容的法定性。(3)行政主体权利处分的有限性。4.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以相应的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条件,以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为直接原因
12、。(1)法律事实,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足以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情况,分为:法律事件,是指能导致一定法律后果而又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事件;法律行为,是指能够发生法律效力的,根据人们的一致所为的行为。(2)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3)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4)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四、行政法的基本原则1.行政法的原则政治原则和宪法原则,它规定行政法的发展方向、道路和根本性质;一般的行政法原则,即基本原则,产生于行政法并指导所有行政法律规范;行政法的特别原则,产生于行政法并指导局部行政法规范。2.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行政法治原则可以指导行政法的制定、修改、废止工作。有助于
13、人们对行政法的学习、研究及解释,并可以知道行政法的实施,发挥执法者的主观能动性,防止发生执法误差或执法偏差。行政法治原则可以弥补行政法规范的漏洞,直接作为行政法适用。行政法治原则对行政主体的要求可以概括为依法行政,具体分为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和理性原则等。3.行政合法性原则(1)涵义,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2)内容:1)行政主体合法;2)行政权限合法;4)行政行为合法;4)行政程序合法。(3)其他原则法律优位原则,在已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任何其他法律规范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凡抵触的都以法律为准。法律保留原则,凡属宪法、法律规定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必
14、须在法律明确授权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才有权在其所制定的行政规范中作出规定。行政应急性原则,在某些特殊的紧急情况下,处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法律依据的或与法律相抵触的措施。(4)积极行政与消极行政消极行政,对行政相对方的权利和义务产生直接影响,如命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积极行政,对行政相对方的权利和义务不产生直接影响,如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咨询、行政建议、行政政策等。“法无明文禁止,既可作为”。4.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在合法的前提下,在行政活动中,公正、客观、适度地处理行政事务。(1)要点:1)行政的目的和动机合理;2)行政行为的内容和范围合理
15、;3)行政的行为和方式合理;4)行政的手段和措施合理。(2)自由裁量权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行政机关根据其合理的判断决定作为或不作为以及如何作为的权力。(3)内容:1)平等对待;2)比例原则;3)正常判断;4)没有偏私。5.合理性原则与合法性原则的关系合法性原则适用于行政法的所有领域,合理性原则只适用于自由裁量权领域。6.依法行政(1)含义,是指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权限,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对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等各项社会事务,依法进行有效管理的活动。包括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和行政监督。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行政执法。(2)依法行政与依法治
16、国的关系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和重点,是实现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3)基本要求: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城市首先;权责统一。五、行政行为1.行政行为的涵义与特征(1)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基于行政职权,为实现行政管理目标,行使公共权力,对外部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2)特征:从属法律性;裁量性;单方意志性;效力先定性;强制性;无偿性。2.行政行为的内容(1)权利的赋予(授益行政行为)与剥夺(侵益行政行为),权益的剥夺职能针对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违法行为而进行,是行政制裁。(2)义务的设定与免除(3)变更法律地位(4)法律事实与法律地位的确认确认法律事实,是指行政主体通过行政行
17、为依法对某种行政法律关系有重大影响的事实是否存在予以确认。确认法律地位,是指行政主体通过行政行为依法对某种行政法例关系是否存在和存在的范围予以确认。3.行政行为的效力指行政行为一旦成立,便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所产生的法律上的效果和作用,表现为一种特定的法律约束力与强制力。(1)确定力;(2)约束力;(3)执行力;(4)公定力。4.行政行为的生效与合法的要件(1)行政行为的生效原则:即时生效、受领生效、告知生效、附条件生效。(2)行政行为合法:主体合法;权限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5.行政行为的分类(1)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特定的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制定和发布
18、普遍行为准则的行为。包括制定法规、规章,发布命令、决定等。编制城市规划属于抽象行政行为。其核心特征是,行政行为的不确定性或普遍性。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将特定的人或事件做出影响相对方权益的具体决定与措施的行为,其特征是行为对象的特定化与具体化。包括:行政许可与确认行为、行政奖励与给付行为、行政征收行为、行政处罚行为、行政强制行为、行政监督行为、行政裁决行为等。(2)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内部行政组织管理过程中所作的只对行政组织内部产生的法律效力的行为,如行政处分、行政命令等。外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对社会实施行政管理国栋的过程中,针对公
19、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作出的行驶行为,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3)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羁束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对其范围、条件、标准、形式、程序等作了较详细、具体、明确规定的行政行为。自由裁量行为,是指法律规范仅对行为目的、范围等作了原则性规定,而将行为的具体条件、标准、幅度、方式等留给行政机关自行选择、决定的行政行为。(4)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依职权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授予的职权,无须相对方的请求而主动实施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等。依申请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必须有相对方的申请才能实施的行政行为,如颁发营业执照、合法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0、等。(5)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多方)行政行为单方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单方意思的表示,无须征得相对人同意即可成立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行政监督等。双方(多方)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务目的,与相对方协商达成一致而成立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合同。(6)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要式行政行为,是指必须具备某种法定的形式,或遵守法定程序才能生效的行政行为;非要式行政行为,不需一定方式和程序,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可以成立的行政行为。要式行为,就其形式而言是羁束性的要求;而非要式行政行为属于自由裁量性规定。(7)作为行为与不作为行为作为行政行为,是指以积极作为的方式表现出来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奖励、行
21、政强制等。不作为行政行为,是指以消极不作为的方式表现出来的行政行为。(8)行政立法、行政执法与行政司法行为行政立法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以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带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行政执法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实施的直接影响向对方权利和义务的行为,或者对个人、组织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使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奖励等。行政司法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作为第三者,按照准司法程序审理特定的行政争议或民事争议案件所作出的裁决行为,包括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行政终局裁决行为、国家行为六、行政程序1.行政程序的内涵行政程序是指为完成某项任务或者达到某个目的,预先设定好的方式、
22、方法或步骤。广义行政程序是指有关行政的的程序,既包括行政行为的程序,也包括解决行政案件的程序等。狭义的行政程序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行政主体施行行政管理的程序,即行政主体实施其实体行政法权力(利),履行其实体行政法义务,依法必须遵循的方式、步骤、顺序以及时限的综合。2.行政程序的基本内容(1)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必须由法律规定,不得由行政部门自行设定、变更或撤销。(2)行政程序必须向利害关系人公开,并设置适当的程序规则予以保障。(3)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因某种行政行为而受到影响时,在该行政行为作出以前,应当有适当的程序规则保障其获得陈述意见和提供证据的公正机会,还必须设定必要的程序规则,保
23、证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和证据能够得到行政本部门的充分尊重。(4)行政程序具有中立性原则,保障行政裁判人员的独立性,建立回避制度,引入分权制衡机制等。(5)凡是可能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都必须设有效的行政救济程序,并预先告知行政相对人寻求救济的渠道和方式。(6)行政程序的设置应以最小成本尽可能获得最大收益,以达到设定的目标,充分体现合理原则。“事先说明理由、事中征求意见、事后告知权利”。3.行政程序的类型及价值以行政程序使用的范围,分为内部行政程序和外部行政程序;以行政程序是否由法律加以明确规定为标准,分为法定程序和自由裁量程序;按照行政程序使用的时间不同为标准,分为事前行政程序和事后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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