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讼阅读|实务干货总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承包方签订买卖合同注意事项(共6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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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无讼阅读实务干货总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承包方签订买卖合同注意事项 文/樊洁白 江苏理华律师事务所本文为作者向无讼阅读独家供稿,转载请标明作者和来源随着建筑行业的快速发展,各地政府对招投标工程的大力推进,越来越多的人投入到建筑行业以谋发展,承包方在中标之后,往往需要对外大量的采购建筑材料,作为材料的供应方,在与承包人签订买卖合同时,经常会遇到各种各样的纠纷。今天,笔者结合自身的实践经验,就上述买卖合同可能发生的纠纷及解决方案与大家分享。一、货物的数量问题实践中,因完成整个建设工程所需要的材料量无法确定,上述买卖合同中的双方往往不会约定具体的货物数量,而是约定具体的货
2、物数量以实际结算时,买方签收的送货单为准。在交易过程中,因受交易习惯的影响,签收送货单时往往会遇到同样的一个问题,即送货单上只有签收人的签字而没有加盖公章,对于签收人的身份无法认定。针对上述问题,加盖公司印章当然是解决问题的最好办法,但实际情况中,许多企业的用章需要层层申报,并非轻易就能盖得公章,如若每次送货都需对方加盖公章,难免会影响到交易的达成及交易的效率。为了促进交易的进行,防止买方否认签收行为系公司行为,许多企业已经想方设法规避上述问题的发生,其中简单而有效的方法就是在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当中指定一个买方具体的收货人员,既然在合同中双方均认可由该人员签收,那么该人员在签收单上签字,即使没
3、有加盖公司印章,也应被认定为公司行为。二、货物的质量问题关于买卖合同中,货物的质量问题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有些买卖合同中,简单将货物的质量标准约定为合格,这种约定方式是不可取的,应具体约定为符合何种合格标准(国标、省标、行业标准等),笔者对此不作过多描述。今天需要与大家讨论的,是关于对货物提出质量异议的相关问题。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根据上述规定,卖方经常会在买卖合同中约定,若买方在收到货物多少天之内未提出质量异议,视为货物质量
4、合格,而当卖方要求买方按时支付货款时,买方提出质量异议,拒绝支付货款,卖方却不以为然,认为超过了约定的检验期间,货物质量应认定合格,在多次催要货款无果的情况下,便将买方一纸诉至法院。 在审判实践中,法院对货物质量异议期的认定并不像前述理解的那么简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八条的规定,约定的检验期间过短,依照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买受人在检验期间内难以完成全面检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期间为买受人对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间,并根据本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买受人对隐蔽瑕疵提出异议的合理期间。而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具体认定
5、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合理期间”时,应当综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性质、交易目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标的物的种类、数量、性质、安装和使用情况、瑕疵的性质、买受人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检验方法和难易程度、买受人或者检验人所处的具体环境、自身技能以及其他合理因素,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判断。 因此,法院在认定提出质量异议是否超过检验期间时,会具体综合所提质量异议是否为货物表面瑕疵、标的物种类、买受人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等情况来判定买卖合同约定的检验期间是否合理,是否对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综上,对卖方而言,应针对买方提出的质量异议,确定该异议是否成立,而不能仅仅因该异议的提出超过合同约定的检验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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