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厂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共3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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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某发电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殊工种人员培训、考核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1、电梯操作维修、各类起重机械操作维修;2、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3、金属受监范围内压力容器焊工;4、电气、热工等计量及化验监测人员; 第三条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制度中引用而构成为本制度的条文。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制度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制度。安全生产法 (2002-11-1实施)国家电力公司颁发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2、国家颁发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标准第二章职责第三条 人力资源部1、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初次取证及到期复审工作的组织及管理。2、负责特种作业资格证书的存档备案工作。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后,应及时将资格证书原件或复印件交人力资源部存档备查。3、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组织工作。第四条 设备技术部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的作业资格的监察工作。第五条 各部门1、负责本部门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工作。2、负责在年底前将下一年度的本部门特种作业人员取证换证人员名单信息报人力资源部。3、负责本部门特种作业人员的日常培训和安全作业的管理。第三章管理内容第六条培训1、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接受相关资质的培训。2
3、、培训的时间和内容,根据国家(或部)颁发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标准和有关规定而定。3、专业(技工)学校的毕业生,已按国家(或部)颁发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教学、考核的,可不再进行培训。第七条取证和复审1、我公司从事特种作业人员须取得社会或行业相应机构所发放的安全操作证书,方准独立作业。2、取得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定期进行复审。3、复审同考核发证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进行。4、复审期限和内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 质量监督1、部门对特种作业人员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工作质量跟踪档案,便于事后考评。2、公司对特种作业人员按专业进行体系内统一编号,编号要求长期不变,焊接作业(管直径89以上或主要承重钢梁、承压容器部位)要求在焊接部位或周围按规定打上体系内统一编号。第四章检查与考核第八条对违章作业和造成事故者,设备技术部将根据违章或事故情节,有权扣证一至十二个月(内部待岗),要求责任人进行培训学习;对情节严重者,建议由发证部门吊销相应的操作证。并按公司绩效管理办法进行考核。第五章附 则第九条本制度适用于某发电公司。第十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第十一条本制度由某发电公司设备技术部负责解释。第十二条附录附录A:特种作业人员工作质量跟踪档案附录A特种作业人员工作质量跟踪档案序号姓名体系编号工作内容具体工作位置保存期限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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