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共10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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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厦门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了加强餐厨垃圾管理,保障饮食安全,提高餐厨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概念界定)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餐饮业经营者、单位食堂(以下称餐厨垃圾产生者)在餐饮服务、集体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前款所称废弃食用油脂,包括泔水油、地沟油以及其他不可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第三条(政府职责)市、区人民政府应
2、当加强对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餐厨垃圾管理的协调机制和考核制度,统筹安排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资金投入。第四条(部门职责)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餐厨垃圾的主管部门(以下称市主管部门),负责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理的监督管理。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以下称市环卫部门)具体负责本市餐厨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餐厨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的监督管理。区市容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以下称区环卫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餐厨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规划、国土房产、环境保护、农业、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
3、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规定,做好餐厨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行业自律)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规范行业内餐厨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理行为,推广餐厨垃圾减量化方法,将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纳入餐饮企业等级评定和诚信管理范围,督促餐饮企业做好餐厨垃圾的无害化处理工作。第六条(鼓励措施)鼓励通过节约用餐、净菜上市、改进食品加工工艺等方式,减少产生餐厨垃圾。支持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设备的研究、开发和应用,促进餐厨垃圾的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七条(规划保障)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编制餐厨垃圾处
4、理设施规划,并纳入市容环境卫生专项规划。 餐厨垃圾处理设施用地应当作为环境卫生设施用地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第八条(处理设施建设)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市容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投资、建设、环境保护等相关手续。第九条(社会资本参与)鼓励社会资本参与餐厨垃圾收集运输体系和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第三章 餐厨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理第十条(申报要求)餐厨垃圾产生者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的区环卫部门申报餐厨垃圾的种类、预测数量和去向。新设立的餐厨垃圾产生者应当至少在开业前30日向所在地的区环卫部门申报餐厨垃圾的种类、预测数量和去向。市场监
5、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推送餐厨垃圾产生者的相关行政许可信息。第十一条(投放要求)餐厨垃圾产生者是餐厨垃圾投放的责任人。餐厨垃圾投放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使用符合市环卫部门规定要求的餐厨垃圾容器,并保持完好密闭和干净整洁;不得在餐厨垃圾中混入一次性餐饮具、餐巾纸、酒水饮料容器、塑料台布等其他垃圾;不得将废弃食用油脂和其他餐厨垃圾混合在同一餐厨垃圾容器;不得出售餐厨垃圾;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第十二条(排污要求)餐厨垃圾产生者应当设置符合规定要求的油水分离装置,对油水实施分离处理;产生的污水排入城市公共污水管道的,应当达到纳管标准。第十三条(收运合同)餐厨垃圾产生者应当与本
6、办法第十七条确定的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单位(以下称收运单位)签订收集运输合同,明确餐厨垃圾交付的时间、地点、种类、数量和频次等内容。市环卫部门应当制定收集运输合同的示范文本。第十四条(特别规定)本市连锁餐厨废垃圾产生者可以选择一个收运单位签订收集运输合同。餐饮集中场所可以由其管理者选择一个收运单位签订收集运输合同,统一进行餐厨垃圾收集运输。第十五条(自行处理)有条件的餐厨垃圾产生者可以利用餐厨垃圾处理设备自行处理餐厨垃圾。餐厨垃圾处理设备应当符合有关标准,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相关规定。自行处理餐厨垃圾的,餐厨垃圾产生者应当自自行处理餐厨垃圾之日起10日内向所在地的区主管部门备案,并建立工作台
7、帐,记录自行处理的餐厨垃圾总量、产生物数量和去向,工作台帐保留期限不得少于1年。区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餐厨垃圾产生者自行处理餐厨垃圾的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餐厨垃圾处理要求的,应当责令停止自行处理餐厨垃圾。第十六条(收费规定)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行有偿服务。餐厨垃圾产生者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有关标准和规定缴纳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费用。第十七条(收运、处理单位的确定和公开)收运单位,以及餐厨垃圾处理单位(以下称处理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确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确定的收运单位、处理单位名单,市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第十八条(收运要求)收运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与餐厨垃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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