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市道路检查井盖座技术导则(共11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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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合肥市城市道路检查井盖座技术导则(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道路上各类检查井盖座的建设、维护和管理,保障检查井盖座设施完好,指导检查井盖座的设计、生产、施工、竣工验收和检修养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合肥市城市道路检查井盖座技术导则(以下简称导则)。第二条 本导则适用于合肥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中修的城市道路、广场等市政设施上各类检查井盖座;导则所称检查井是指在电力(供电、路灯、灯饰、交通信号)、电信(电话、广播、有线电视)、燃气、热力、给水、排水(雨水、污水、雨污合流)、工业、共同管沟等各类地下管线设施中用于管线
2、连接、检查、维护和安装设备的构筑物。检查井盖座由井盖及其支座组成。第三条 在城市道路上各类检查井盖座的设计、生产、施工、竣工验收和检修养护过程中,导则未明确的技术要求、材料要求、构造要求、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应执行国家及地方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工程技术标准等有关规定。第二章 承载等级及设置场合第四条 检查井盖座按照承载等级分为重型和轻型,承载能力、试验荷载和允许残留变形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检查井盖座承载等级等级标识承载力试验荷载(kN)允许残留变形(mm)重型Z后轮轮压70kN400(1/500)D轻型Q后轮轮压50kN250(1/500)D注:表中D是指支座孔口的最大内切圆直径。第五
3、条 各类管杆线及检查井宜设置在绿化带、人行道及非机动车道范围内,非特殊情况,不得在机车道上设置管杆线及检查井。电话、广播、有线电视等弱电管线应同沟同井设置。第六条 检查井盖座的设置场合,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检查井盖座的设置场合等级设置场合重型机动车辆行驶和停放的道路、场地轻型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绿化带第三章 材质要求第七条 检查井盖座材质应安全可靠、经济实用、节能环保、便于开启、美观轻便、坚固耐用。第八条 推广使用高强度钢纤维混凝土等非金属类新型材质的检查井盖,禁止使用灰铸铁和现场自制的混凝土检查井盖座。第四章 规格尺寸、外观及标识格式第九条 井盖与支座装配结构尺寸应符合GB/T 6414-
4、1999的要求。其公差等级应不低于GB/T 6414-1999中 CT10的规定。第十条 检查井盖与支座应保证互换性。除供电方形检查井盖规格为1200mm1200mm外,其余检查井盖座应采用圆形,井座净开孔为700mm(球墨铸铁井盖规格尺寸统一为760mm,高强度钢纤维混凝土井盖规格尺寸统一为800mm)。第十一条 井盖表面应有凸起的防滑花纹,凸起高度应不小于3mm。第十二条 井盖表面色泽宜与所在道路统一和谐,并应保持一定的色牢度。第十三条 每套检查井盖座的井盖上必须具有清晰、易辨识且永久性的下列标识,标识图案应符合附图1的格式: 检查井类型标识,在井盖中心位置,用中文或专门符号表示检查井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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