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养路机械使用管理规则2007版(共86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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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提示:请尊重版权,不得用于任何商业或赢利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大型养路机械使用管理规则2007 北 京专心-专注-专业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大型养路机械使用管理规则铁运2006227号部令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中 国 铁 道 出 版 社2007 北 京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大型养路机械使用管理规则铁运2006227号*中国铁道出版社出版发行(,北京市宣武区右安门西街8号) 北京兴顺印刷厂印开本:787 mm1 092 mm 1/32 印张:3 .625 字数:76 千字1998年4月第1版 2007年1月第2版2007年1月第5次印刷印数: 18000册统一
2、书号:151132225 定价:11 .00元版权所有 侵权必究凡购买铁道版的图书,如有缺页、倒页、脱页者,请与本社发行部调换。联系电话:路(021)73169,市(010)铁 道 部 文 件铁运2006227号关于印发大型养路机械使用管理规则的通知各铁路局:近年来,随着铁路提速和大型养路机械技术的发展,铁路运营条件和线路作业要求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大型养路机械作业项目和功能不断完善。为适应铁路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大型养路机械在铁路线路修理、施工中的作用,进一步提高大型养路机械运用、管理水平,铁道部组织修订了大型养路机械使用管理规则,现予印发(单行本另发),自2007年1月1日起实行,届时铁道部
3、原发大型养路机械使用管理规则(铁工务199819号)同时废止。(本页无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盖章)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日主题词:工务 大型养路机械 管理 规则 通知抄送:中建总公司,中铁工程、建筑公司,中国南、北车集团,各有关高校、工厂、研究所,铁道科学研究院,武汉、成都机车车辆验收办事处,襄樊、昆明工务机械车验收室,部内政法、计划、财务、科技、劳卫、建设、安监司。铁道部办公厅 2006年12月21日印发目 录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大型养路机械是用于线路修理作业的重要施工设备。为加强大型养路机械管理工作,保证大型养路机械技术性能稳定和运用安全,充分发挥大型养路机械的社会、经济效益
4、,特制定本规则。 第1.0.2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铁路局系统配属、采购的各种捣固车、动力稳定车、配碴整形车、清筛机、打磨车、大修列车、吹碴车、道岔铺换设备等大型养路机械。 第1.0.3条 大型养路机械管理工作贯彻“依靠技术进步,促进生产发展”和“预防为主、养修并重”的方针,坚持保养与检修相结合,修理、改造与更新相结合,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1.0.4条 大型养路机械使用、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方针、政策、法令、法规;通过技术、经济和组织措施,对大型养路机械进行综合管理,做到全面规划、择优选购、合理配置、正确使用、精心养护、安全运行、科学检修、适时
5、改造和更新,使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充分发挥大型养路机械的效能。 第1.0.5条 大型养路机械使用、管理的原则是:集中管理、统一使用,设立工务机械段,装备成套大型养路机械。 第1.0.6条 大型养路机械的运用范围主要是:繁忙干线、干线、客运专线和特殊困难线路等。第1.0.7条 由铁道部配属和铁路局自筹款源采购的大型养路机械均为部管设备。第二章 设 备 管 理第一节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2.1.1条 大型养路机械实行铁道部、铁路局、工务机械段三级管理,各级都要有主要领导分管大型养路机械工作,设置相应的管理部门,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 第2.1.2条 大型养路机械管理部门负责(参与)制定大型养路
6、机械发展规划,对大型养路机械的选型、购置、国产化、调试、验收、使用、保养、检修、更新改造、报废等环节实行技术管理。 第2.1.3条 铁道部运输局基础部为全路大型养路机械的主管部门,其管理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铁道部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全路大型养路机械的发展规划和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监督、检查和组织协调全路大型养路机械使用、管理工作。 三、负责大型养路机械年检合格证的审核、发放。 四、掌握全路大型养路机械的数量、技术状况及使用情况。 五、组织交流和推广大型养路机械管理的先进经验和维修新技术,制定全路大型养路机械技术培训计划。 六、组织全路大型养路机械设备大检查工作。 七、
7、组织大型养路机械国产化工作,指导大型养路机械的验收工作。 八、负责大型养路机械的选型、采购、分配、调拨和报废工作。 九、汇总全路大型养路机械使用、管理的有关报表。 十、负责大型养路机械特大事故的处理工作。 第2.1.4条 铁路局工务处是铁路局大型养路机械的主管部门,其管理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下达的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制定和落实本局大型养路机械管理的规定和办法。 二、掌握全局大型养路机械的数量、技术状况、使用动态、安全情况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按时呈报大型养路机械使用、管理的有关报表。 三、制定本局大型养路机械发展规划和装备方案,并负责其选型、采购、技术鉴定和验收工作
8、;参与全路大型养路机械的选型、采购、技术鉴定和验收工作;负责大型养路机械设备配套费、进口环节附加费、基地建设费的落实。 四、监督、检查、指导本局大型养路机械的使用、管理工作;组织大型养路机械的质量鉴定;总结、交流、推广先进经验。 五、审核大型养路机械更新改造和大修计划,负责组织大型养路机械大修后验收工作。 六、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开展大型养路机械科技信息和学术交流活动。 七、负责提出大型养路机械的调拨和报废申请。 八、掌握全局大型养路机械事故情况,负责机械设备重大、大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九、指导全局大型养路机械的配件管理工作。十、组织大型养路机械有关人员的技术业务
9、培训,负责每年的大型养路机械检查鉴定和合格证申请工作。 第2.1.5条 工务机械段是大型养路机械运用管理工作的实施部门,应设机械设备科。工务机械段的管理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设备使用、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规定、办法,并制定实施细则。 二、根据作业需要,合理配置机组,挖掘机械潜力,提高机械利用率,确保按时完成大型养路机械作业计划和各项经济技术指标。 三、掌握大型养路机械的数量、技术状态和运用安全情况,做好统计、分析工作,按时填报有关报表。 四、组织编制并实施大型养路机械的检修计划和更新改造计划;合理安排和使用设备维修费用;积极开展修旧利废、成本分析和单机核算工作;采用新技术、新
10、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和科学的维修方式,保持大型养路机械经常处于完好状态,提高设备的完好率。 五、制定大型养路机械的操作和保养规程,编制检修工艺,解决技术上的疑难问题。 六、负责大型养路机械检修后的自验工作。 七、负责大型养路机械配件及各类油脂、油料的管理工作。 八、掌握大型养路机械事故和故障情况,呈报有关报告,参加大型养路机械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工作。九、按时进行大型养路机械设备大检查和设备鉴定工作,开展红旗设备评比,总结经验,表彰先进。十、负责大型养路机械管理、运用和维修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大型线路机械操作证的发放、年审及技术交流工作。第2.1.6条 大型养路机械应纳入设备监察范围,设立专
11、职或兼职监察人员。大型养路机械监察人员的职责和监察办法执行铁路机械动力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二节 基 础 管 理 第2.2.1条 各级大型养路机械管理部门要重视和做好大型养路机械的接运、安装、调试、验收等工作。大型养路机械在质保期内使用,发现问题应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办理索赔。 第2.2.2条 大型养路机械的到货验收工作由铁路局组织工务机械段会同有关方面进行。验收合格后,全部验收记录和技术文件(包括说明书、合格证、开箱单及其他技术资料等)由工务机械段建档保管。 第2.2.3条 工务机械段应健全大型养路机械单台设备履历簿和机械动力设备台账,做到账、卡、物相符,并根据铁道部机械动力设备分类代码的规定进
12、行设备编号。 第2.2.4条 大型养路机械的封存和启封须报铁路局批准。封存、启封、出租、调拨、报废等事宜执行铁路机械动力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2.2.5条 为保持大型养路机械良好的技术状况,提高运用效能,铁路局应合理安排大型养路机械及其总成的大修、改造、更新及运用费用。第三节 使 用 管 理 第2.3.1条 工务机械段要及时制定和完善大型养路机械操作规程,大型养路机械司机必须严格按操作规定使用大型养路机械。第2.3.2条 使用大型养路机械必须执行二定(定人、定号位)和持证上岗制度。操作人员必须通过技术培训,按国家职业标准大型线路机械司机的规定,经考试合格,取得国家职业资格,并获得大型线路机械
13、操作证(见附件1)。驾驶人员应按铁道部有关规定取得大型养路机械驾驶证。 第2.3.3条 长期夜间施工作业的工务机械段,应逐步推行双班制,实行机组人员轮换工作。第2.3.4条 机组人员应按照铁路机械动力设备管理规定的“三好”、“四会”要求使用大型养路机械,禁止超负荷或带病运转。 第2.3.5条 机组人员必须认真填写大型养路机械运转记录(见附件2),详细记录大型养路机械的技术状态和运用情况。 第2.3.6条 工务机械段要认真做好大型养路机械使用综合月(年)报(见附表1)的统计工作。铁路局和工务机械段要做好对大型养路机械运用统计季(年)报(见附表2)的汇总工作,并按时报送。第四节 检 修 保 养 第
14、2.4.1条 大型养路机械采用以检查保养为基础,计划性修理和状态监测修理相结合的检修保养制度,并针对不同部件的运用特点,采用不同的检修保养方式。第2.4.2条 根据使用年限、作业里程和技术状态,大型养路机械整机或总成可送取得维修合格证的修理厂实施大修理(厂修),大修理(厂修)周期按大型养路机械及主要大部件大修理(厂修)周期规定执行。第2.4.3条 大型养路机械应按照大型养路机械检修规则的规定进行检修。集中检修有困难时,应实行设备轮换修制度。第2.4.4条 经检修的大型养路机械,必须经过验收合格方准投入使用。大修理(厂修)的机械由铁道部工务机械车验收室验收;铁路局或工务机械段应设兼职验收员,负责
15、对段修机械、总成、部件进行验收。 第2.4.5条 大型养路机械各总成及部件按其在整机中所起的作用、检修的复杂程度及影响机械性能和使用安全的程度,分成A、B、C三类。A类中关系到行车安全的总成或部件采用计划修;其他A类、B类总成或部件采用状态修;C类部件可根据运用情况适时修理或更换。 第2.4.6条 采用计划修的总成或部件,如轮对、钩缓、传动轴、转向架和空气制动系统等,其检修周期、检修技术要求及限度按大型养路机械检修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2.4.7条 工务机械段应根据大型养路机械数量和需要,对检修难度大、检修时间较长、检修费用较高的重要总成,如柴油机、变速箱、液力变矩器、捣固装置、稳定装置等,
16、应按一定数量储备,根据运用需要进行总成互换修。第2.4.8条 重要部件经检修后,应按要求在专用的试验台上进行试验。复杂总成的检修应逐步向专业化发展,以不断提高检修质量。第2.4.9条 工务机械段负责大型养路机械检修保养的技术人员,负责制定和安排机械定期检查保养与检修计划,对机械重大故障进行处理,对定期检查保养和检修质量进行检查,并填写大型养路机械定期检查保养实施情况表(见附表3)。各车队技术人员负责安排、指导机械日常检查保养工作,对一般机械故障进行处理,同时做好大型养路机械日常检查保养记录(见附件3)的填写工作。第2.4.10条 工务机械段要按照大型养路机械检查保养规程(见附件4)适时对大型养
17、路机械进行检查保养。检查保养工作按其内容不同分为日常检查保养、定期检查保养(一级至三级)和针对性检查保养。 一、日常检查保养在每天作业前后由操作人员按规定项目进行,每台设备每日保养检修时间应不少于2h。二、定期检查保养(一级至三级)需按规定的间隔时间对机械进行规定项目的检查保养。在二级、三级保养间隔期内,应安排相应的低一级保养工作。一、二级检查保养由操作人员配合检修专业人员实施,三级检查保养由检修专业人员实施,并可结合年修进行。 三、针对性检查保养包括机械的临时停放、工地转移、长期封存及磨合期的检查保养。 1机械临时停放超过一周,每周由机组人员进行一次检查保养。 2当机械转移工地时,在长途运行
18、前、后,由机组人员进行一次检查保养。 3对长期封存的机械,每月由指定人员进行一次检查保养。 4新机械或除电气系统外的A类中的有关总成或部件检修后,须进行磨合期的检查保养。磨合期一般不超过50h。 第2.4.11条 工务机械段要充分利用状态监测和检测设备开展状态修工作,要不断积累经验,完善判定标准、技术条件及软件。 一、状态监测按日常监测和定期监测进行管理。日常监测结合机械的日常检查保养由各车司机长负责完成。定期监测由工务机械段检测部门负责完成。 二、车队应配备电子听诊器、轴承故障检查仪、红外测温仪等仪器,对机械日常状态进行监测,并指定专人做好监测记录,发现异常及时报告段机械设备科。 三、检测部
19、门应配备振动检测仪、铁谱仪等仪器,由专业技术人员定期对A类中的有关总成进行采样分析,认真做好各项记录,并报段机械设备科。四、段机械设备科应根据机械运用情况,以及状态监测和故障诊断结果,确定机械的检修范围,制定相应的检修技术方案和检修工作实施计划。 第2.4.12条 为提高大型养路机械检修能力,工务机械段应根据检修工作的需要,配齐、配全大型养路机械检测、监测及检修设备。第三章 运 行第一节 运 行 方 式 第3.1.1条 大型养路机械一般自带动力,可双向自轮运行(大修列车除外),不允许作其他用途牵引使用。 第3.1.2条 大型养路机械短距离自轮运行或由重型轨道车牵引运行时,按重型轨道车办理。第3
20、.1.3条 大型养路机械成组专列运行必须由机车牵引,按大型养路机械允许速度并按直通路用列车办理。区间运行时分,比照运行图规定的直通货物列车运行时刻执行。在机车牵引条件下可编挂大型养路机械附属车辆。第3.1.4条 大型养路机械按重型轨道车运行时,必须全列通风;由机车牵引或编挂在其他工程列车中一起运行时,必须处于无动力状态,且应全列通风。 第3.1.5条 大型养路机械停止自轮运行无动力回送时,须编挂在列车尾部,自动制动机须状态良好,按路用车办理。第二节 运 行 规 定第3.2.1条 大型养路机械应按规定编号和登记,并喷涂标志。大型养路机械必须按大型养路机械检查鉴定表(见附件5) 进行鉴定,取得年鉴
21、合格证方准运行。第3.2.2条 大型养路机械车组自轮运行时,具有相同牵引特性的机械可同时用作牵引和推进的动力,由处于车组前的第一位车担当本务车,本务车驾驶员要按呼唤应答制度与后部其他大型养路机械驾驶员取得联系,确保操纵上的同步。第3.2.3条 大型养路机械机组转移驻地时应安排机车或大功率轨道车牵引。 第3.2.4条 出厂和返厂修理的大型养路机械,须经铁道部工务机械车验收室验收合格,或经车辆部门对闸瓦、闸瓦插销、车轮以及与货车车钩的连接状态进行检查合格后,方准编挂列车。有分动箱的大型养路机械,无动力回送时,编挂列车前需拆除传动轴。大型养路机械禁止溜放和通过驼峰。 第3.2.5条 大型养路机械编组
22、运行,由大型养路机械驾驶员承担车钩、风管连接和摘挂。 第3.2.6条 大型养路机械必须配备无线列调电台、无线电话及灭火器具、防溜器具,防护信号用品等,作本务车运行时还须配备机车信号、运行监控装置等行车设备,运行时本务车驾驶员应执行车机联控的有关规定。各机组还应配齐大吨位液压复轨器、捣固装置顶升器等辅助自救设备,夜间必须有头灯照明,后部车辆必须有尾部红灯标志。 第3.2.7条 大型养路机械连挂运行时,在满足大型养路机械技术性能、施工作业需要和行车安全的前提下,其编挂数量及编排顺序由工务机械段自定,但应尽量将功率大、轴距大或较重的机械编排在前部。 第3.2.8条 大型养路机械及编挂的附属车辆必须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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