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第11章 物权总论.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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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一章第十一章 物权总论物权总论 第二编第二编 物权物权学习目的: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认识并理解物权的概念、特性、种类、效力、变动等基本问题学习重点:物权的特性、种类、效力、变动学习难点:物权法定、物权的效力、物权变动教学要点第一节 物权概述 第二节 物权的种类第三节 物权的效力第四节 物权的变动大 纲第一节 物权概述 一、物权的概念l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关于物权含义的三种学说:对物关系说、对人关系说、折中说二、物权的特点1.物权是以特定的物为客体的权利2.物权是直接支配特定的物并享受物之利益的权利3.物权是具有排他性的权
2、利三、一物一权主义 1.一项物权的客体应为特定的、独立的一物;2.尚未与物之整体分离的物之组成部分之上,不能单独设立物权;3.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而不得并存两个以上所有权;4.一物之上不得同时存在两个以上性质、内容相抵触的物权,但不相抵触的数个物权可以同时存在于一物之上。含含义义第二节 物权的种类一、物权法定原则(一)物权法定原则的意义 概念:又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的种类及其内容等均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新物权或变更物权的法定内容。1.物权乃绝对权,得对抗任何人,具有极强的效力,对他人的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都有直接关系。2.实行物权法定主义,对物权的类型进行系统的整理,有
3、利于维护一国的基本经济制度,促进物之经济效用的充分发挥。(二)物权法定的内容 1物权的种类法定:类型强制 2物权的内容法定:内容固定1物权的设立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应属无效,不能发生物权法上的效果。但其他法律上如有特别规定,不属于违反物权法定原则,而应从其规定。2.物权的部分内容违反物权法定原则,但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可有效。3物权法上无明确规定的物权事项,应推定为禁止。4物权的设立虽然无效,但当事人的行为若符合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时,仍可产生该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三)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后果(四)物权法定原则的缓和n 物权法定主义并不意味着物权法是一成不变的封闭性立法,而
4、应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而有所发展、变化,因此,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对物权法定主义进行目的性扩张的解释。法国民法典:所有权、用益权、使用权、居住权、役权或地役权、质权、抵押权、优先权、留置权等,司法实践中还承认地上权和类似于永佃权的长期租赁权;德国民法典:所有权、地上权、役权 (包括地役权、用益权和限制的人役权)、实物负担、抵押权、土地债务、定期金土地债务、质权 (包括动产质权与权利质权)等;日本民法典:占有权、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留置权、先取特权、质权、抵押权。我国民法典及其他法律上规定的物权种类主要有:所有权(含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
5、地役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以及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养殖权、捕捞权、优先权等二、物权的法定种类二、物权的法定种类(一)自物权与他物权(标的物为自有还是他有)1.自物权是指权利人对自己所有的物所享有的物权,自物权亦即所有权;2.他物权是指在他人所有之物上所设立或成立的物权。区分意义:标的物归属不同。(二)完全物权与定限物权(权利人对标的物的支配范围)1.完全物权是指对标的物的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为全面支配的物权,完全物权即是所有权。2.定限物权又称不完全物权,是指仅得于一定限度内对物为某些方面支配的物权。区分意义:1.明晰二者在权利主体、权利内容及权利存续的条件与期限不同; 2.明
6、确定限物权具有限制完全物权的作用,其效力强于完全物权。三、物权的学理分类1.以不动产为标的物的不动产物权主要有不动产所有权、不动产用益物权以及不动产抵押权等;2.以动产为标的物的动产物权包括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动产抵押权与留置权;3.以可流通的财产性权利为标的的权利物权主要包括权利抵押权与权利质权两种。区分意义:这三类物权的成立与变动之要件、公示方法及法律上的限制程度不同。(三)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与权利物权(标的物的种类)1.用益物权又称实体物权,是以支配标的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2.担保物权又称价值物权,是以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为内容,以保障债权的实现为
7、目的的物权。区分意义:通过揭示这两类物权对物支配的方面及设立目的上的不同,对他物权的类型进行系统化整理,并根据其不同特点确立相应的法律规则。(四)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定限物权人对标的物所支配的内容)(五)独立物权与从属物权(物权的存在前提) 1.独立物权是指不以权利人享有的其他民事权利为前提,能够独立存在的物权。2.从属物权是指依附、从属于权利所享有的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区分意义:独立物权得单独存在,且在变动、消灭上有独立的命运;而从属物权的命运一般附随于主权利。(六)意定物权与法定物权(物权的成立原因)1.意定物权是指依据当事人的合意而设立的物权。2.法定物权是指非依当事人的意思而根据法律
8、的直接规定而成立的物权。区分意义:二者的成立要件及适用条件不同。1.登记物权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及终止须经登记机关登记方能产生相应效力的物权。2.非登记物权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及终止无须登记即可发生相应法律效力的物权。区分意义:二者的成立、变更及终止的法律要件不同。(八)有期物权与无期物权(物权的存续有无期限的限制)1.有期物权是指有存续期限且仅能于约定或法定期限内存在的物权。2.无期物权是指无存续期限,得永久存在的物权。区分意义:有期物权因存续期限的届满而归于消灭;无期物权则只可因标的物灭失、抛弃或其他原因而消灭。(七)登记物权与非登记物权(物权的成立及变动是否须登记)1.普通法上所规定的物
9、权为普通物权。2.特别法上所规定的具有物权性质的财产权为特别法上的物权。区分意义:二者在法律适用上有所差别。特别法上物权应优先适用特别法的规定,只有在特别法没有特别规定时,才适用普通法的规定。(十)本权与占有(是否有物权之实质内容)1.占有是指对标的物有管领力的一种事实状态。2.本权是相对于占有而言的,是指当事人不仅对标的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而且有产生该管领力所依据的权利。区分意义:确定当事人对标的物的占有是否有权利基础,以便采用不同的保护方法。(九)普通法上的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物权所依据的法律)第三节 物权的效力 一、物权的效力概说 概念:物权的效力是指法律赋予物权的强制性作用力与保障力
10、。 物权的效力有各种物权所共有的效力(基本效力)与每种物权特有的效力(特别效力)之分。这里所说的物权效力仅指物权的基本效力。 物权效力的学说:1.二效力说:优先权效力、物权请求权效力2.三效力说:三种效力的组合不同排他效力、优先效力与物权请求权效力对物的支配力、对债权的优先力、对妨害的排除力 (即物权请求权)排他的效力、优先的效力与追及的效力3.四效力说:排他效力、优先效力、追及效力、物权请求权效力二、物权的排他效力(一)物权排他效力的含义 物权的排他效力是指物权相互之间的对抗效力,即一项物权排斥内容和性质与其相抵触的另一物权并存于同一标的物之上。 物权的排他效力源于物权的对物支配权性质,为保
11、障权利人的支配权的实现,法律必赋予其排他效力。(二)物权排他效力的表现1所有权之间的排他效力2用益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3担保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4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之间的排他效力 三、物权的优先效力(一)物权优先于债权 概念: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即当特定的物既是物权的支配物又是债权中的给付标的物时,无论物权与债权成立的先后,物权均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表现:1所有权优先于债权2用益物权优先于债权3担保物权优先于债权 物权优先于债权之例外:1.买卖不破租赁2.进行了预告登记的债权(二)物权相互之间的优先效力 概念:在同一标的物之上有不同性质或内容的物权并存时,成立在先的物权优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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