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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第三章 民事权利民事权利 学习目的:学习目的: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认识并理解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学习重点:学习重点: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权利的分类及意义、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权利的分类及意义、民事义务的分类、民事责任的分类民事义务的分类、民事责任的分类学习难点:学习难点: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教学要点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 第二节 民事权利的概念和分类第三节 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保护第四节 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大 纲第一节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含义和特点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含义和特点含义:民事法律关系是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确立的
2、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所规范的社会关系(二)民事法律关系为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三)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特点二、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二、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概念: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简称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因素或条件。三要素说:主体、内容、客体四要素说:主体、内容、客体、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概念:概念: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人。“人”:不限于自然人,凡民事法律上规定的民事主体,都可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任何民事法律关系的双方主体中必有
3、一方享有权利,另一方负担义务,享有权利的一方为权利主体即权利人,负有义务的一方为义务主体即义务人。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只能是特定的人,但有的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为不特定的人。(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概念:概念: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负担的义务。 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内容的权利与义务是相互对立、相互联系,共同存在于同一法律关系之中。 任何民事法律关系中必有权利,该权利决定着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同时,任何民事法律关系中也有与该权利相对应的义务。 权利的内容是通过相应的义务来表现的,而义务的内容则是由权利来限定的。(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概念:概念:是
4、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权利的客体的联系:只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的客体才可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权利的客体的区别:一项民事权利的客体只有一个,而由于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可能为多项,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也就可能为多个民事权利的客体。(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特点(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特点 概念:概念:民事法律事实是由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终止的客观现象。特点:特点:1.客观性:单纯的意志不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2.法定性:何种客观现象可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是由法律规定的 三、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根据三、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根据
5、(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u依据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分为自然事实和行为。自然事实自然事实行行 为为事件事件状态状态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事实行为当事人行为当事人行为他人行为他人行为第二节第二节 民事权利的概念和分类民事权利的概念和分类一、权利的含义一、权利的含义1.意思支配说:权利为个人意思自由或意思支配的范围2.利益说:权利为法律所保护的利益3.法力说:权利乃享受特定利益之法律上之力也u 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或者得为某种行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或者得为某种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以实现其利益的可能性。为(作为或
6、不作为)以实现其利益的可能性。u 注意注意:权利的内容为利益,但并非所有的权利都是为权利人利益创设的。例如,监护权的行使,非为权利人的利益,乃以促进未成年人利益为目的,故被称为义务性权利。二、民事权利的分类二、民事权利的分类(一)人身权与财产权(民事权利是否以财产利益为内容)(一)人身权与财产权(民事权利是否以财产利益为内容)(二)绝对权与相对权(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二)绝对权与相对权(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三)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与形成权(民事权利的作用)(三)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与形成权(民事权利的作用)(四)既得权与期待权(民事权利的实现条件是否完全具备)(四)既得权与期待权(民事
7、权利的实现条件是否完全具备)(五)主权利与从权利(两项相互关联的权利之间的关系)(五)主权利与从权利(两项相互关联的权利之间的关系)(六)原权与救济权(两项权利间的派生关系)(六)原权与救济权(两项权利间的派生关系)(七)专属权与非专属权(民事权利有无移转性)(七)专属权与非专属权(民事权利有无移转性)(一)人身权与财产权u人身权:与主体的人格、身份不可分离并不直接具有财产利益的权利。人身权包括人格权与身份权u财产权: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权利 财产权一般具有可让与性(二)绝对权与相对权u绝对权:其效力及于权利人之外一切人的权利u相对权:其效力及于特定人的权利(三)支配权、请求权
8、、抗辩权与形成权u支配权:权利主体可直接对权利客体予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u请求权: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u抗辩权:广义上指对抗请求权和否认他人的权利存在的权利,狭义上指对抗请求权的权利u形成权:权利人得以自己的意思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四)既得权与期待权u既得权:其实现条件已完全具备,权利人即可行使的权利u期待权:其实现条件尚未完全具备,权利人尚不能行使,需要待一定条件具备时才可行使的权利(五)主权利与从权利u主权利:两项相关联的权利中不依赖另一权利而可独立存在的权利u从权利:两项相关联的权利中依赖另一权利的存在而存在的权利(六)原权与救济权u原权:基础性权利,人身
9、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都属于原权u救济权:由原权派生的权利(七)专属权与非专属权u专属权:无移转性的权利。人格权、身份权、继承权一般都属于专属权u非专属权:具有移转性的权利。物权、知识产权、债权一般为非专属性权利第三节第三节 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保护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保护一、民事权利的行使一、民事权利的行使u权利的行使方式:1.事实方式:通过事实行为来实现权利,不发生与特定相对人的关系2.法律方式:通过民事法律行为实现权利,与特定相对人发生法律关系u现代法特别强调禁止权利滥用民法典第132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1)行为人享有权利2)
10、行为人行使权利损害了社会利益或他人利益3)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权利滥用的要件1.自我保护(私力救济):权利人自己自己采取各种合法手段来保护其权利2.国家保护(公力救济)二、民事权利的保护二、民事权利的保护概念:广义上包括民事权利的确认,狭义上指保障民事权利不受侵害或者恢复被侵害的民事权利所采取的救济措施。(1 1)自卫行为:)自卫行为: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2 2)自助行为)自助行为在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由国家机关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予以保护一、民事义务的含义和分类一、民事义务的含义和分类u含义:民事主体即义务人在权利限定的范围内应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约束。u特点:约束性,义务主体须依法为
11、或不为一定行为。第四节第四节 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u分类分类(一)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民事义务的发生根据)(一)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民事义务的发生根据)法定义务: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而发生的义务。约定义务:非由法律直接规定而是由当事人自行约定的义务。(二)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二)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 (民事义务的内容)(民事义务的内容)积极义务:以行为人须为一定行为即作为为内容的义务。消极义务:以行为人须不为一定行为即不作为为内容的义务。(三)一般义务与附随义务(三)一般义务与附随义务 ( (义务人所负担的有相互关联的义务间的关系义务人所负担的有相互关联的义务间的关系) )一般义务又
12、称主要义务,是指在义务负担的关联义务中决定法律关系性质的基本义务。附随义务又称附从义务,是指义务人为一般义务的履行所负担的从属性义务。(四)专属义务与非专属义务(民事义务有无移转性)(四)专属义务与非专属义务(民事义务有无移转性)专属性义务是指无移转性,义务人不得将其移转给他人负担的义务。与人身有关的义务一般为专属性义务。非专属性义务是指具有移转性,义务人得将其移转给他人负担的义务。财产性义务一般为非专属性义务。(一)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点(一)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点u概念:概念: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u特点:特点:1民事责任是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2民事责任以恢复被侵
13、害的权利为目的3民事责任具有强制性,但当事人之间可以协商4. 民事责任具有优先性二、民事责任二、民事责任1债务不履行的民事责任与侵权的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的发生根据)(1)债务不履行的民事责任是指因债务人不履行已存在的债务而发生的民事责任。(2)侵权的民事责任是指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发生的民事责任,简称侵权责任。民法典第186条: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二)民事责任的分类(二)民事责任的分类2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 (民事责任的内容是否具有财产性)(1)财产责任是指直接具有一定财产内容的民事责任,责任人须承担不利的财产后果,使受害人一方得到财产利益的补偿。(2)非财产责任是指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民
14、事责任,责任人承担的不是不利的财产后果,而是使受害人的非财产利益得到恢复的责任。注意:民法典第179条中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方式,有的属于预防性的责任,既不属于财产责任,也不属于非财产责任,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3履行责任、返还责任与赔偿责任 (财产责任的范围)(1)履行责任是指责任人须履行自己原承担的债务的责任。(2)返还责任是指责任人承担的以返还利益为内容的责任。(3)赔偿责任是指责任人须赔偿受害人损失的民事责任。 赔偿责任既可以单独存在,也可以与履行责任、返还责任并存。4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 (民事责任的主体人数)(1)单独责任是指由一人独自承担的民事责任。不同于单方责任,单方责任
15、是相对于双方责任而言的。(2)共同责任是指由二人以上共同承担的民事责任。按份责任按份责任:各个责任人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共同承担民事责任,相互间没有连带关系连带责任连带责任:各个责任人不分份额地共同向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补充责任补充责任:在责任人不能承担全部民事责任而应由他人承担不足部分责任的情形下发生的共同责任5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1)过错责任是指依法律规定以过错为归责原则的民事责任,只有在行为人有过错时才能发生。(2)无过错责任是指依法律规定不论有无过错都要承担的民事责任,行为人只有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才可不承担责任。 (三三)民事责任的)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和免责事由承担方式和免责事由u承担方式(承担方式(民法典第179条):):(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7)继续履行;(8)赔偿损失;(9)支付违约金;(10)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1)赔礼道歉。如果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上述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u免责事由:免责事由:(1)不可抗力。民法典第180条(2)正当防卫。民法典第181条(3)紧急避险。民法典第182条(4)紧急救助。民法典第184条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