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第十章票据法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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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章票据法第十章票据法一、票据结算概述(一)票据的概念及种类 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是指由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票据汇票本票支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二)票据的特征与功能1、票据的特征票据的主要特征有:票据是债券凭证和金钱凭证票据是设权证券票据是文义证券2、票据的功能票据的功能支付功能代替现金的使用汇兑功能原始功能信用功能核心功能结算功能债务抵销功能融资功能(三)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以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为权利义务要件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四
2、种。(注:多选)(四)票据当事人票据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上签章并承担责任的人和享有票据权利的人。票据当事人基本当事人非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已经存在的当事人,是构成票据法律关系的必要主体。在票据作成并交付后,通过一定的票据行为加入票据关系而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承兑人支付票面金额的票据行为背书人被背书人持票人保证人(五)票据权利与责任票据权利与责任票据权利票据责任付款请求权(第一顺序权利,主要票据权利)。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持票人可以是票载收款人或最后的背书人。追索权(第二顺序权利,偿还请求权利)。 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载收款人和最后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尝
3、票据债务保证人、背书人。付款义务偿还义务(六)票据丧失的补救补救措施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失票人将票据丧失情况通知付款人失票人向法院申请,由法院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失票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二、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商业承兑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按照承兑人的不同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进行承兑由银行承兑(一)商业汇票的概念和种类1、商业汇票的概念2、商业汇票的种类【注意】商业汇票无起点金额,无最高限额。异地、同城均可使用。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二)商业汇票的出票2、必须记载事项表明“商业承
4、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字样”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出票人签章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比支票多“收款人名称”商业汇票的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商业汇票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行为。1、出票人的确定商业汇票的出票人,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商业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必须记载和相对记载事项)表明“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必须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未记载付款地,付款人的营业场、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未记载出票地,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未记载付款
5、日期,则见票即付。4、商业汇票出票的效力(三)商业汇票的承兑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注:承兑是汇票特有的制度。定日付款和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1、承兑的程序(四)商业汇票的付款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五)商业汇票的背书商业汇票的背书是指转让商业汇票时,在商业汇票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注意】背书应当连续;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无效。(六)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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