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秘书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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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科技股份公司 董事会秘书制度 ?科技股份公司 董事会秘书制度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本公司” )董事会秘书的行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 、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2015 年修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 )发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
2、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有关部门、下属子公司及相关工作人员均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聘任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规定的义务,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并获取相应的报酬。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 管理、 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
3、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的; (三)曾被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四)最近三年受到过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2 的; (五)本公司现任监事; (六)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七)上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员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公司拟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的, 应当提前 5 个交易日向上交所备案
4、,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候选人)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2015 年修订)规定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说明、现任职务和工作履历; (二)候选人的学历证明、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等。 上交所自收到报送的材料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后, 未对董事会秘书候选人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 对于上交所提出异议的董事会秘书候选人, 公司董事会不得聘任其为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交所提交下述资料: (一)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董事会决议或聘任书; (二)董事会秘
5、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三)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通讯方式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任一名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所负有的责任。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上交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八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 3 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
6、司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董事会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 向上交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董事会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制度第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连续 3 年未参加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或本制度,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
7、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 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的事项以及待办理事项并做好移交档案记录。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后,在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档案移交等手续前,仍应当承担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第十一条 如董事会秘书离任的,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 在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 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并报上交所备案, 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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