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担保管理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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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天味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规范公司担保行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公司法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实行多层审核制度,所涉及的公司相关部门包括: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初审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及初审所有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
2、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 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复核及信息披露负责部门,负责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复核、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审批程序以及进行信息披露。第四条 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按照本管理制度的规定取得出席会议 董事 2/3 以上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 2/3 以上同意或者经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条 对外担保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若达到第八条的标准,还
3、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八条 下列对外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批: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深交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4)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4、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二章第二章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及审核程序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及审核程序 第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财务部统一负责受理,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个工作日向财务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五)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六)反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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