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_刑法修正案_九_关于恐怖犯罪的规定_张明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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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2016 年 1 月 第 38 卷 第 1 期 Modern Law Science Jan , 2016 Vol. 38 No 1 刑法修正 案 ( 九 ) 专 栏 文章编 号 : 1001 2397( 2016) 01 0023 14 论 刑 法 修 正 案 ( 九 ) 关 于恐怖犯 罪 的 规 定 张明楷 ( 清华大 学 法学 院 , 北 京 100084) 摘 要 : 刑法修正案 ( 九 ) 关于恐怖犯罪的规 定 , 在 总体上具有法益保护早期 化 、 处 罚范围扩大化与处 罚 程度严厉化的特 点 。 从 构成要件的角度来 说 , 则存在帮助犯的正犯 化 、 预备犯的既遂化与构成
2、要件的交叉化三个特点 。 帮助犯的正犯化与对帮 助犯单纯设 置 量 刑规则 , 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规 定 ; 刑法修正案 ( 九 ) 所增加的 第 120 条之一 第 2 款 以 及被修正的 第 1 款 , 对帮助犯实行了正犯化 ; 对于实施上述两款行为的 , 应当作为正犯处 理 ; 教唆 、 帮助他人实施该两款行为的 , 应 认定为两款犯罪的教唆犯与帮助 犯 。 刑法修 正 案( 九 ) 增设的 第 120 条之 二 第 1 款 , 对预备犯实行了既遂化 ( 独立预备 罪 ) ; 该款规定 的 行为属于实行行为 , 而不再是预备 行 为 ; 教 唆 、 帮助他人实施本款规定行为 的 , 成
3、立准备 恐 怖 活动罪的教唆犯 、 帮助犯 ; 为他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准备的行为 , 也可能成 立准备恐怖 活 动罪 ; 按独立预备罪 论 处导致处罚程度轻于从属预备罪 时 , 应按从属 预备罪论 处 。 刑 法 修正案 ( 九 ) 关于恐怖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存在 大量交叉现 象 , 但不能将这种交叉关系解 释 为法条竞合 , 而应认定为想象竞合 , 从而发挥想象竞合的明示机能 , 实现预 防恐怖犯罪 的 目的 。 关键词 : 刑法修正案 ( 九 ) ; 恐怖犯 罪 ; 帮助 犯的正犯 化 ; 预备犯的既遂 化 ; 构成要 件 的交叉化 中图分类号 : DF62 文献标志码 : A DOI:
4、10 3969 / j issn 1001 2397 2016 01 03 刑法修 正 案 ( 九 ) 第 5 条至 第 7 条是关于 恐 怖犯罪的规 定 , 其中不 仅修改 了 刑 法 第 120 条 与 第 120 条之 一 , 而且 在 刑 法 第 120 条之一后增 设 了 5 个条文 。 总的来 说 , 刑 法修正案 ( 九 ) 关于恐怖犯 罪 的修改内容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 第一是法益保护的 收稿日期 : 2015 11 01 作者简 介 : 张 明楷 ( 1959 ) , 男 , 湖北仙桃 人 , 清华大 学 法 学 院 教 授 , 博士生导 师 。 早期 化 。 一般来 说 ,
5、 法益 保 护的早期化主要表现为 增加危险 犯 ( 尤其是抽象危险 犯 ) 、 预备罪的规 定 , 使刑法 对 危险 犯 、 预备罪的处罚由例外变成常 态 。 刑法修正 案 ( 九 ) 对法益保护的早期化主要表现 为 , 在恐怖组织或 者 相关人员的行为仅对公共安全 产 生抽象危险 时 , 就 作为犯罪处 理 。 例 如 , 刑法 修 正 案 ( 九 ) 增加的 第 120 条之六规 定 : “明知是宣 扬 恐怖主 义 、 极端主义的图 书 、 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 他物品 而 非法持 有 , 情节严重 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 刑 、 拘 役 或者 管 制 , 并处或者单处罚 金 。 ”持有
6、 宣 现 代 法 学 扬恐怖主义的物 品 的行 为 , 对公共安全仅具有抽象 危 险 , 而 没 有产生具体危险与实 害 , 将这种行为 规 定 为犯 罪 , 是法益保护 早期化的典型表 现 。 第二 是 处罚范围的扩大化 。 处罚范围的扩大化与法益保 护 的早期化不是等同 含 义 , 但又有密切联 系 。 虽 然 法益保护的早期 化 意味着处罚范围的扩大 化 , 但 处 罚范围的扩大化并不意味着法益保护的早期化 。 至为明 显 的 是 , 刑法增设某种实害犯 时 , 虽然是 处 罚范围的扩大化但不是法益保护的早期化 。 例如 , 刑法修正 案 ( 九 ) 增设的 第 120 条之四 将 “
7、利用 极 端主义 煽 动 、 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 姻 、 司 法 、 教 育 、 社会管理等 制 度实施 的 ” 行为规定为 犯 罪 , 这 一行 为实际上是实害 犯 ( 至少是具体危 险 犯 ) 。 刑法修 正案 ( 九 ) 增设 的其他恐怖犯 罪 , 都 可谓处罚范围的扩大化 。 第三是处罚程度的严厉 化 。 处罚程度的严厉化 主 要表现 在 , 对新增设的 犯 罪 , 不管 是 实害犯还是危险 犯 , 都规定了较重的法 定 刑 。 另一方 面 , 对帮助 犯 与预备犯直接规定法定 刑 , 也导致处罚更为严 厉 。 因为按照刑法总则的规 定 , 帮 助 犯与预备犯都可 能减轻处罚
8、乃至免除处 罚 , 但 刑法修正 案 ( 九 ) 对帮助犯与预备犯 直接规 定法定刑 后 , 使得 部 分恐怖犯罪的帮助行为与预备 行 为不可能被免除处 罚 。 此 外 , 刑法修正 案 ( 九 ) 还扩大了财产刑的 适 用 。 例 如 , 刑 法 第 120 条 对 组 织 、 领 导 、 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仅规定 了主 刑 , 而 没有规定附加 刑 , 对其他参加者在规定 主刑的 同 时 , 仅规定了可以单处剥夺政治 权 利 。 刑法修正 案 ( 九 ) 则对组 织 、 领 导 、 参加恐怖活 动 组织罪增加了没 收 财产与罚金的附加 刑 , 并对新 增 加 的恐怖犯罪都规定 了财
9、产 刑 。 这是因 为 , 不同 于 普通刑事犯罪的 恐 怖活动往往需要大量资 金 , 增 加 财产刑有利于预防恐怖犯罪分子再次犯罪 。 从构成 要 件层 面来 说 , 刑法修正案 ( 九 ) 关 于恐 怖 犯罪的规 定 , 有三 个值得研究的立法现象 ( 特点 ) : 一 是 帮助犯的正犯 化 , 二是预备罪的既遂 化 , 三是构成要件的交 叉 化 。 前两个立法现象不仅 直接加重了帮助 恐 怖活 动 、 准备恐怖活动行为的处 罚 , 而且 间 接扩大了恐怖犯罪的处罚范 围 ; 后一 个 本文拟对帮助犯 的 正犯 化 、 预备罪的既遂化与 构成要件行为的交叉化三个问题展开讨论 。 因为 这三
10、个问题并不 限 于恐怖犯 罪 , 而是涉及刑法分则 规定的其他犯 罪 。 研究 这 三个问 题 , 不仅有利于 对 恐怖犯罪的定罪 量 刑 , 而且有助于解决其他犯罪的 相关问题 。 一 、 帮助犯的正犯化 刑法典一般在总则中规定共犯 ( 教唆犯与帮助 犯 ) , 分则所规定的构成 要件行为通常是正犯行 为 , 对于教 唆 、 帮助正犯的行为则适用总则的规 定 , 以 共犯论 处 。 所谓帮助犯 的 正犯 化 , 则是指刑法分则 条文直接将某种 帮 助行为规定为正犯行 为 , 并且 设 置独立的法定刑 。 但 是 , 这并不意味 着 只要分则条文对帮助犯设 置了独立法 定 刑 , 就是帮助犯的
11、正犯 化 。 总 的 来 说 , 分则 条 文对帮助犯设置独立法定刑 时 , 存在 两 种情形 : 一是帮助犯的正犯化 ; 二是单纯的量刑规 则 。 在后一种情 形 下 , 分则条文并没有将帮助犯 提升为 正 犯 , 帮助犯依然是帮助 犯 , 只是因为分 则 条文对其规定了 独 立的法定 刑 , 而不再适用刑法总 则关于帮助犯 ( 从犯 ) 的处罚规定 。 首 先 , 帮助犯被正犯化 后 , 不再按照刑法总则 规定的从犯处 理 , 因而不得适 用 刑 法 第 27 条 关 于对从 犯 “ 应当从 轻 、 减轻处罚或 者免除处 罚 ” 的 规 定 , 而必 须 直接按分则条文规定的法定刑处 罚
12、, 这 便没有免除 处 罚的可能 性 。 同 样 , 对帮助犯单 纯 设置 量 刑规则 后 , 也是直 接适用分则规定的法定 刑 , 而不再适用总则关 于 对从 犯 “ 应当从 轻 、 减轻 处 罚或者 免除处 罚 ” 的规 定 。 就此而 言 , 区分帮助 犯 的正犯化与单纯对帮助犯设置量刑规则没有实际 意义 。 其 次 , 帮助犯被正犯化 后 , 不再以正犯实施符 关于量刑规则的含义 , 参见 : 张明楷 加重构成与量刑规则 J 清华法学 , 2011( 1) 当然另具有免除处罚情节的除外 , 但 该 “ 帮助 ” 行为本 身 不 立法现象涉及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区分 。 24 可能成为免
13、除处罚的情节 。 张明楷 : 论 刑法修正案 ( 九 ) 关于恐怖犯罪的规定 合 构成要件的不法行 为为前 提 。 众所周 知 , 根据 共 犯从属性说的原理以及作为通说的限制从属性说 , 只有当正犯实施 了 符合构成要件的不法行为 时 , 才 能将教唆 犯 、 帮助犯 作为共犯处 罚 。 例 如 , 甲 认 识 到乙 将 要杀害 丙 , 而将丙的行踪提供给 乙 。 然 而 , 乙并没有实施杀害丙的任何行为 。 根据共犯从属 性说 的 原 理 , 对甲不能以帮助犯论 处 。 但 是 , 在 帮 助行为被正犯化 之 后 , 就不需要以其他正犯实施符 合构成要件的不法行为为前提 。 这并不意味着帮
14、 助犯的正犯化采 取 了共犯独立性 说 , 而是原本的 帮 助行为已经被提 升 为正犯行 为 , 故不需要存在另外 的正犯即可成立犯罪 ( 而且成立的是正犯 ) 。 但是 , 倘若对帮助犯设置独立的法定刑只是一种量刑规 则 , 那 么 , 该 帮助犯的成立仍然应以正犯实施符合 构成 要 件的不法行为为前 提 。 显 然 , 就此而 言 , 必 须区分帮助犯的正犯化与帮助犯的量刑规则 。 最 后 , 帮助犯被正犯化 后 , 由于原本的帮助行 为提升 为 正犯行 为 , 于是对该正犯行为的教 唆 、 帮 助行为又能成立共犯 ( 教唆犯与帮助犯 ) 。 众所周 知 , 教唆犯是指唆 使 他人实施符合
15、构成要件的不法 行 为 , 教 唆 他人实施帮助行为 的 , 并不是按教唆犯 人不得依 照 刑 法 总则 第 27 条的规定从 轻 、 减 轻 处罚或者免除 处 罚 , 只能直接按照 第 120 条之一 第 1 款的法定刑处 罚 。 其 次 , 招 募 、 运送行为本身就是 正 犯行 为 , 不以他 人 ( 正 犯 ) 实施 符合构成要件的恐 怖活 动 、 恐怖 活 动培训为前 提 。 最 后 , 教 唆 、 帮助 他 人实施 上述招 募 、 运送行为 的 , 成立 第 120 条之 一 第 2 款犯罪 的 教唆犯与帮助 犯 。 但 是 , 倘若认为 本 款规定只是对招 募 、 运送这类帮助犯
16、设置了量刑规 则 ( 适用独立的法定 刑 ) , 那 么 , 招 募 、 运送 行为本 身 仍然是帮助行 为 , 其 成立犯罪以正犯实施了符合构 成要件 的 恐怖活 动 、 恐怖活动培训为前 提 ; 教唆 他 人实施招 募 、 运 送 行为 的 , 就不成立教唆 犯 , 仅成 立 帮助 犯 ; 单纯帮 助 他人实施招 募 、 运送行 为 , 而没 有 对正犯行为起作用 的 , 就不受处 罚 。 显 然 , 对帮助犯的 正 犯化与帮助犯的量刑规则 不可能进行法律形式上的判断 ( 因为二者的法律标 志完全相 同 , 都是规定 了 独立的法定 刑 ) , 只能进 行 实质判 断 。 在进行实质 判
17、断 时 , 要根据共犯从属性 的原 理 、 相 关犯罪的保护法 益 , 以及相关行为是否 侵犯法益及其侵犯程度得出合理结论 。 例 如 , 刑 法 第 244 条 第 1 款规定了 强迫劳 动 处 罚 , 而 是按帮助犯处 理 ; 帮助犯是指帮助正 犯 者 , 所 以 , 单 纯对帮助犯进行帮 助 , 而没有对 正 犯 起帮助 作 用 的 , 并不成立帮助 犯 , 因而不得 处 罚 。 但 是 , 一 旦 对帮助犯实行正犯 化 , 就意味着原本的 当然 , 由于我国刑法处罚预备犯 , 所 以 , 在正犯实施了预备 行为时 , 教唆者 、 帮助 者也可能成立预备 犯 。 这一结 论同样符合 共
18、犯从属性说的原理 。 参见 : 大谷实 刑法 讲义总 论 M 东 京 : 成文 堂 , 201: 440; 帮助行为成为刑 法 分则规定的正犯行 为 , 故教唆 他 人实施 该 正犯行为 的 , 就成立对正犯的教唆 犯 ( 而 非帮助 犯 ) , 帮助他人实 施该正犯行为 的 , 也会成 立 对正犯的帮助 犯 ( 而 非不处罚 ) 。 但 是 , 对帮助犯规 定单纯 的 量刑规则 时 , 帮助犯的性质并没有改 变 , 山中敬一 刑法总 论 M 东 京 : 成文 堂 , 2008: 899 例 如 , A 得 知 B 要杀害甲 , 于是教唆 C 将杀人凶 器提供 给 B, B 使用该凶器杀害 了
19、 甲 。 A 并没有唆使他人实施符合构成要 件的行 为 , 只是唆使他人实 施帮助行为 , 故只能认定为帮助犯 。 例 如 , 日 本 刑法 第 62 条第 1 项规 定 : “帮助正犯的 , 是 从 犯 。 ”其中的从犯就是指帮助犯 。 国外刑法理论 对 此存在争 议 。 例 如 , 日 本 刑 法 第 61 条 所以对帮助犯的 教 唆依然仅成立帮助 犯 , 单纯对 帮 助犯 的 帮 助 , 就不成立帮助 犯 。 就此而 言 , 帮 助 犯 的正犯化与帮助 犯 的量刑规则的区 分 , 同样具有 重 要的意义 。 例 如 , 刑法修正 案 ( 九 ) 修 改 了 刑 法 第 120 条之 一
20、, 所 增加的 第 2 款 规 定 : “为恐怖活动组 织 、 实施 恐 怖活动或者恐怖 活动培训招 募 、 运送人 员 的 ,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 罚 。 ”倘若认为本款规定属于 帮助犯的正犯 化 , 那 么 , 首 先 , 对于实施本款 行为 的 规定 , 教唆教唆犯的 ( 即间接教 唆 ) 按教唆犯处 罚 , 但没有规定对帮 助帮助犯的 ( 即间接帮助 ) 按帮助犯处罚 。 于是 , 对帮助帮助犯的能 否处罚 , 就存在争议 。 肯定说与否定说可谓势 均力 敌 。 持肯定说 的 有平野龙一 、 前田雅英 、 山中敬 一 、 山口厚等教 授 ; 持否定说的有 团 藤重光 、 福田平 、 大塚
21、仁 、 西原春 夫 、 川端 博等教 授 。 肯定说的理 由 是 , 帮助犯的处罚根据在于使正犯行为更为 容 易 , 因 此 , 使正犯行 为 更为容易的间接帮助 , 也成立帮助 犯 。 否定说则认 为 , 刑法没有 规 定处罚间接帮助 , 如果 帮助行为使正犯行为更为容 易 , 就 要认定 为 对 正犯的帮助 , 而非认定为对 帮助犯的帮 助 。 ( 参 见 : 大谷 实 刑 法 讲义总 论 M 4 版 东京 : 成文堂 , 2012: 447 448 ) 但在本文看 来 , 肯定说与否定说所争议的并不是对帮助犯进行帮助的行为能否成 立帮助犯 ,而是对帮助犯的帮助是否均能对正犯起帮助作用 。
22、 25 现 代 法 学 罪 的构成要件与法定 刑 , 第 2 款规 定 : “明知他人 实 施前款 行 为 , 为其招 募 、 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 强迫他人劳动行为 的 ,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 罚 。 ”要 区 分本款规定是帮 助 犯的正犯 化 , 还是对帮助犯的量 刑规 则 , 必须进行如下实质判 断 。 首先要判断的 是 , 在 A 明 知 B 将要或者正在强 迫他人劳 动 , 便采取发微 信的方式为 B 招募 人员 到 B 的工 场 , B 接 收 A 所招募的人员并强迫他们 参 加 劳动 时 , A 的行 为 是否侵犯了法益以及 侵犯法益 的 程度如 何 ? 可以肯定的 是 , 强迫
23、劳动罪的保护法益 是公民是否参加劳动的权利或者公民是否参加劳 动的意志决定自 由 。 不 言而 喻 , 由于 B 的 行为直 接 造 成了侵害他人人身权利 的结 果 , 而 A 的行为与该 结果之间 具 有物理的因果 性 , 所 以 , 对 A 的行为 应 以犯罪论处 。 其次要判断的 是 , 在 甲明知乙将要或者正在实 施强迫他人劳动 的 行 为 , 便采取发微信的方式为乙 招募人员到乙的 工 场 , 但乙并没有接收甲所招募的 人 员 , 或 者 虽然接收了甲招募的人 员 , 但根本没 有 强迫他们参加劳 动 时 , 甲的行为是否侵犯了法益以 及侵犯 法 益 的 程 度 如 何 ? 显 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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