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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十章第三十章 家庭关系家庭关系大 纲 第一节夫妻关系 第二节父母子女关系 第三节 祖孙和兄弟姐妹关系教学要点教学要点学习目的:学习目的: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认识并理解亲属间的权利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认识并理解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掌握夫妻财产责任制度。义务关系,掌握夫妻财产责任制度。学习重点:夫妻财产责任制度学习重点:夫妻财产责任制度学习难点:夫妻财产责任制度学习难点:夫妻财产责任制度第一节夫妻关系一、夫妻关系的概念和地位 夫妻关系是指男女因结婚而形成的相互间具有权利和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男女双方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并履行了法定的结婚手续,才能结为夫妻,形成夫妻关系。 民法典第105
2、5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地位平等。”这是男女平等原则的具体表现,是对夫妻法律地位的原则性规定。二、夫妻人身关系(一)夫妻独立姓名权 夫妻双方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不管民族、信仰、年龄、职业、财产状况如何,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不因婚姻成立而发生变化。(二)夫妻人身自由权 民法典第1057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三)夫妻同居的权利义务 同居是指夫妻共同居住、共同生活。同居权是夫妻一方要求与另一方共同生活的权利;同居义务是指夫妻任何一方都有与对方共同生活的义务。(四)夫妻忠实义务 民法典第1043条中“夫妻应当互相忠
3、实”的法律规定,肯定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五)夫妻婚姻住所决定权 婚姻住所是指夫妻婚后共同居住和共同生活的场所。婚姻住所决定权,是指选择、决定夫妻婚后共同生活住所的权利。(七)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 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又称夫妻相互代理权,是指夫或妻因日常家庭事务与第三人为一定民事法律行为时互为代理人,互有代理权。(六)互相尊重、互相协助义务 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三、夫妻财产关系 夫妻财产关系是夫妻之间基于财产利益而发生的法律关系。规范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称为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一)夫妻法定财产制类型(1)一般共同制(2)动产及所得共同制(3)所
4、得共同制(4)劳动所得共同制1.夫妻共同财产制*我国实行的是除特有财产外的婚后所得共同制 (1)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和范围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特有财产外,均属夫妻共同所有。范范围围一是工资、奖金和其他劳务报酬二是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是知识产权的收益四是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五是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2)夫妻共同财产权的行使 夫妻共同财产权在权利性质上属于共同共有权,民法典第1062条第2款特别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3)夫妻共同财产制的终止。 夫妻共同财产制因夫妻一方死亡而终止,也可因离婚或其他原因如改采其他夫妻财产制而终止。 婚姻关
5、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依民法典第106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2.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 夫妻特有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后实行共同财产制时,依据法律的规定或夫妻双方的约定,夫妻保有个人财产所有权的财产。(1)法定夫妻特有财产的范围 依民法典第1063条的规定,夫妻特有财产由以下财产组成: 夫妻一方所有的婚前财产 夫妻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和补偿
6、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指明归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2)夫妻对特有财产的权利义务 夫妻特有财产是夫妻婚后依法或依约定保留的个人所有财产,故夫妻一方的特有财产,其效力等同于婚前个人财产,夫妻一方可依自己的意愿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无须征得对方的同意;同时,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负的个人债务以及特有财产所生债务等,均应由其特有财产负担清偿责任。(二)夫妻约定财产制 约定财产制是指婚姻当事人以约定的方式,选择决定夫妻财产制形式的法律制度。1.夫妻约定财产制的适用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
7、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2.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内容 夫妻约定财产的范围,既包括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也包括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夫妻财产制的选择:一般共同制、部分共同制和分别财产制中进行选择。 夫妻对财产的约定时间,当事人既可在结婚前约定,也可在结婚后约定,但婚前订立的协议只能在婚姻关系确立时生效。 对于夫妻财产制协议的订立方式,民法典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对该书面形式的理解,理论上存在有效要件和证据要件的争议,但司法实践中承认口头约定的效力。3.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时间和方式4.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效力 民法典第1065条第2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及婚前财产的
8、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民法典第1065条第3款特别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四、夫妻相互扶养义务 民法典第1059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第一,夫妻之间的扶养权利和义务,是夫妻身份关系所导致的必然结果。第二,夫妻之间受扶养的权利和扶养对方的义务,以合法夫妻身份关系为前提。第三,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在内容上包括夫妻之间相互为对方提供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扶助、精神上的慰藉和危难时的救助。第四,夫妻之间
9、的扶养义务,在性质上属于强制性义务,夫妻不得以约定排除该法定义务。第五,不履行扶养义务的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扶养权利人同意离婚的,可以请求扶养人支付婚姻关系解除前未支付的扶养费,同时请求扶养人提供离婚时的经济帮助第六,夫妻一方不履行法定的扶养义务,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致使扶养权利人陷入生活无着境地,应当承担遗弃罪的刑事责任。五、夫妻的遗产继承权第二节父母子女关系一、父母子女关系的种类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种种类类二、父母子女关系的产生(一)父母与婚生子女 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出生的子女为婚生子女。(二)父母与非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包括
10、:未婚男女所生子女、已婚男女与第三人所生子女、无效婚姻和被撤销婚姻当事人所生子女、妇女被强奸后所生的子女等。 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三)继父母与继子女 继子女是指夫与前妻或妻与前夫所生的子女;继父母是指父之后妻或母之后夫。 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产生的原因有两种:一是由于父母一方死亡,他方再行结婚;二是由于父母离婚,父或母再行结婚。 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相互之间才能产生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属于法律上的拟制血亲,具有与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在姻亲关系之下,继子女的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的婚姻关系终止,继父或继母与继
11、子女之间的姻亲关系解除。 在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的关系已转化为拟制血亲关系的情形下,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生父或生母死亡时,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已经形成的拟制血亲关系则不能因婚姻的终止而解除。三、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一)父母对子女的义务2.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教育的权利和义务3.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保护的权利和义务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二)子女对父母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给付赡养费的义务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三)父母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民法典第1070条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民法典第11
12、27条规定,父母、子女互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第三节 祖孙和兄弟姐妹关系一、祖孙关系(一)祖孙关系的确立在祖孙关系中,相关亲属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祖父母、外祖父母,即孙子女、外孙子女父母的父母。 二是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即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 三是孙子女、外孙子女,即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的子女。 注意注意:继子女与继父母的抚养教育关系形成后,只有继祖父母、继外祖父母对继孙子女实际进行了抚养,相互间关系才形成民法典中的祖孙关系。(二)祖孙间的权利和义务1.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权利和义务第一,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负担能力第二,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已经死亡或
13、父母无力抚养。第三,孙子女、外孙子女为未成年人。2.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第一,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负担能力。第二,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条件条件3.祖孙间的继承权 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没有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或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均放弃或丧失继承权时,祖父母、外祖父母可继承孙子女、外孙子女的遗产。 孙子女、外孙子女在其父母先于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时,可以代位继承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遗产。二、兄弟姐妹关系(一)兄弟姐妹关系的确立 兄弟姐妹包括自然血亲的兄弟姐妹和拟制血亲的兄弟姐妹。 注意:继父或继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后,并不必然产生继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继子女与继父母的抚养教育关系形成后,只有在继兄弟姐妹间实际进行了扶养的,双方的关系才适用法律有关兄弟姐妹关系的规定。(二)兄弟姐妹间的权利义务1.兄、姐对弟、妹有扶养义务:(1)兄、姐有负担能力(2)父母已经死亡或无力抚养(3)弟、妹未成年2.弟、妹对兄、姐有扶养义务:(1)弟、妹由兄、姐扶养长大(2)弟、妹有负担能力(3)兄、姐缺乏劳动能力又 缺乏生活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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