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第4章 自然人.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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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第四章 自然人自然人 学习目的:学习目的: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认识并理解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监护以及自然人的住所和身份证学习重点: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监护学习重点: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监护学习难点:学习难点:自然人的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自然人的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教学要点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第三节 监 护第四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第五节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第六节 自然人的住所和身份证大 纲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自然人的概念和法律地位概念:概念:自然人是指基于自然规律而出
2、生的人,既包括自然受孕而出生的人,也包括通过人工授精等方式而受孕出生的人。自然人与公民是有联系而又不同的概念。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法规定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的人。自然人是最为重要的民事主体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特点概念: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或资格。注意: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对民事主体资格的确认,不是由当事人自己决定的,既不能转让,也不能放弃。特点:平等性平等性注意: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平等,不意味着凡自然人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负担的民事义务是相同的,而只意味着自然人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相同,不存在享有或不享有特殊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民法典
3、第13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因出生而取得出生是自然人取得民事权利能力的法律事实。民法典第15条规定:“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取得和终止(二)关于胎儿的利益保护在如何保护胎儿利益上,大致有三种立法例1.采概括主义,以将来出生时生存为条件,胎儿具有权利能力。瑞士民法典第 31条规定:胎儿,只要其出生时尚生存,出
4、生前即具有权利能力的条件。2.在某些事项上,视胎儿为出生。德国民法典第 1923条规定:在继承开始时尚未出生,但已怀孕的胎儿,视为在继承开始前出生。3.既不规定胎儿有条件的有权利能力,也不规定在某些事项上视胎儿为出生,而是在某些事项上对胎儿的利益加以保护。民法典采第二种立法例,第16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三)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因死亡而终止包含两重含义:一是死亡是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终止的唯一根据;二是自然人自死亡始即不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能成为民事主体。 判定死亡标准:有呼吸停止说、
5、心脏跳动停止说等等;脑死亡标准在目前的科学情况下,较为科学。 在某些情形下,自然人死亡的时间不能确定时,应依法律的规定推定其死亡的时间。民法典第1121条第2款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分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分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四)自然人死亡后的人格利益保护观点一:自然人死亡后民事权利能力虽终止,但其某些人格权仍受法律保护,其理论根据有权利存续说、死者人格利益延伸说等。观点二:自然人死亡后,其民事权利能力终止,死者既然不是民事主体,也就不享有民事权利,对死者姓名、肖像、名誉、隐
6、私等利益的保护,是对死者近亲属利益的保护。民法典第185条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994条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一、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概念: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与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是法律赋予的一种资格,既不能放弃,也不能转让。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权利能力实现的条件。第二节 自然
7、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民事行为能力与意思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是以意思能力为基础或者前提的,有意思能力者方有民事行为能力,但就具体人而言,有意思能力者未必能有民事行为能力。三、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责任能力对我国法上规定的民事行为能力应采广义的理解,原则上无民事行为能力者无责任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有一定的责任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则有完全的责任能力。(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三)无民事行为能力1)不
8、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2)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注意: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四、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五、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状况的认定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法律赋予的,非依法定的条件和程序任何人不得剥夺和限制。认定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条件:1.经利害关系人或有关组织申请;2.被申请人为不能辨认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3.由人民法院认定第三节 监 护 一、监护的概念和意义概念: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设立监护人,以监督和
9、保护无完全能力力的合法权益的制度目的:为了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维护社会正常秩序我国现行法上监护的特点:(1)被监护人为未成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2)监护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3)监护人的权利义务由法律直接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约定一是法定监护,即由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二是指定监护,即由法院或者有权指定的机关指定监护人。三是遗嘱监护,即未成年人的父母在其遗嘱中为未成年人指定监护人。民法典规定的监护人的设立,还包括意定监护。第33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
10、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二、监护人的设立二、监护人的设立(一)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设立1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2未成年人的近亲属担任其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应由未成年人的下列近亲属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两个条件:(1)其本人愿意承担监护责任;(2)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4由有关组织担任监护人 1近亲属担任其监护人 近亲属依下列顺序为其法定监护人:(1)配偶;(2)父母、成年子女;(3)其他近亲属2其他人 两个条件:(1)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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