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国际结算(第五章)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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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第第五五章章 托收方式托收方式 第一节 托收概述 第二节 托收结算的国际惯例 第三节 光票托收 第四节 跟单托收 第五节 托收项下运输单据、利息、费用及其他 第六节 SWIFT在跟单托收中的使用 第七节 托收风险与资金融通第一节第一节 托收概述托收概述一、托收的定义一、托收的定义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托收统一规则(Uniform Rules for Collections, URC)第2条对托收的正式定义是:托收意指银行按照从出口商那里收到的指示办理:(1)获得金融单据的付款及或承兑,或者(2)凭付款及或承兑交出单据,或者(3)以其他条款和条件交出单据。常
2、见的 “以其他条款和条件” 是指“以交来本票信托收据承诺书等”。单据意指金融单据(Financial Documents)及或商业单据(Commercial Documents)。二、托收当事人二、托收当事人 (一)委托人委托人(Principal)是委托一家银行办理托收业务的当事人。它还是出口商(Exporter)、卖方(Seller)、出票人(Drawer)、托运人(Consignor)。它也可以是托收汇票的收款人(Payee)。委托人的责任和义务如下:(1)根据合同规定交付货物。(2)提交符合合同规定的单据。进口商提货前必须取得单据,单据代表货物所有权。(3)填写托收申请书,并将托收申请
3、书和金融单据或商业单据或两者兼有一并交给托收行。 (二)托收行(二)托收行 托收行(Remitting Bank)也称为寄单行,它还是出口方银行(Exporters Bank)、托收汇票收款人(Payee of the Collection Bill)。它也可以是托收汇票的被背书人(Endorsee)。 1.托收行的责任和义务如下: (1)缮制托收指示。 (2)核验单据。 2.业务处理中遵循的国际惯例。 3.过失责任。 (三)代收行(三)代收行代收行(Collecting Bank)是接受托收行的委托,参与办理托收业务的一家银行,它还是进口方银行(Importers Bank)、托收汇票的被背
4、书人或收款人(Endorsee or Payee of the Collection Bill )。代收行在托收业务中承担的责任与托收行基本相同,除此以外,代收行还有以下责任:1.执行托收指示。2.单据的处理。3.对货物的保护。4.托收指示规定的支付货币。5.放单。6.汇票承兑的完整性与正确性。7.利息、手续费和费用。8.资金的及时划转。 (四)付款人(四)付款人 付款人(Payer)是债务人,也是汇票的受票人(Drawee)。当汇票提示给他时,如为即期汇票,他应见票即付;如为远期汇票,他应承兑汇票,并于到期日付款。 此外,还可能有以下此外,还可能有以下两个当事人:两个当事人: (五)提示行
5、当付款人要求与它有账户往来关系的银行作为向它提示汇票的银行时,就有了提示行(Presenting Bank)。代收行应将汇票单据交给提示行,由它向付款人提示。如果付款人没有要求,则无提示行,代收行自行办理提示工作。 (六)需要时的代理人 需要时的代理人(Agent in Necessity)是委托人指定的在付款地代为照料货物存仓、转售、运回或改变交单条件等事宜的代理人。 三、托收业务中存在的契约关系三、托收业务中存在的契约关系 1.出口商与托收行之间的契约关系体现在托收申请书上,内含出口商向托收行发出的各项托收指示。 2.托收行与代收行之间的契约关系体现在托收指示(Collection Ins
6、truction)的面函中。 托收行将列入托收申请书中的各项托收指示全部转入托收指示面函中,所以托收行实际上是传递指示和寄送单据的银行。 见托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图。四、托收方式的种类四、托收方式的种类 托收结算方式分为光票托收(Clean Collection)、跟单托收(Documentary Collection)和直接托收(Direct Collection)。 (一)光票托收 光票托收意指金融单据的托收,是不伴随任何商业单据而委托银行代收款项的一种托收结算方式。 (二)跟单托收 跟单托收是主要的托收业务,它分成两大部分,第一是出口托收部分,第二是进口代收部分。 (三)直接托收 国际商会
7、出版物第550号指出:卖方委托人从其银行即托收行那里获得托收指示的空白格式,由其自己填写,连同托收单据直接寄给买方银行,即代收行,请其代收货款,并将已经填妥的托收格式副本送给托收行,请其将此笔托收视同本行办理一样。 直接托收的委托人不经托收行,自己把托收单据直接寄给代收行,虽然效率高些,但是国际商会出版物第522号不愿包括不经银行办理的托收业务,故没有提到直接托收,也未将其列入规则之中。第二节第二节 托收结算的国际惯例托收结算的国际惯例一、托收统一规则及其主要内容一、托收统一规则及其主要内容托收统一规则是国际商会编写并出版的第522号出版物,是国际贸易和国际结算方面的重要国际惯例。该规则包括以
8、下主要内容:(一)基本精神(一)基本精神银行承办托收业务时,应完全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行事,银行对在托收过程中遇到的一切风险、费用开支、意外事故等均不负责,而由委托人承担。(二)银行的义务与责任(二)银行的义务与责任银行仅被允许根据托收申请书的指示和URC522办理委托,不得超越、修改、疏漏、延误委托人在申请书上的指示,否则引起的后果由银行负责。银行的免责条款如下:银行的免责条款如下:1.银行对于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伪造及法律效力,或单据上规定或附加的特殊条件,概不负责。2.银行对于任何单据代表之货物的描述、数量、重量、质量、状况、包装、交货价值或存在,或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
9、运输行、收货人或货物保险人或其他人的诚信、行为和/或疏忽、偿付能力、执行能力或信誉概不负责。3.银行对于任何电报、信件或单据在寄送途中的延误和/或丢失所引起的后果,或由于任何电讯工具在传递中的延误、残缺和其他错误,或由于专门术语在翻译或解释上的错误,不承担义务和责任。4.银行对于自己所收到的指示因意思不明需澄清所引起的延误不负责任。5.银行对于天灾人祸、暴动、内乱、叛乱、战争或它们所不能控制的任何其他原因,或罢工、停工致使营业中断所造成的后果,不承担义务或责任。(三)关于提示、付款、承兑等手续(三)关于提示、付款、承兑等手续1.银行应按交来的单据原样向付款人发出提示。2.如果是即期付款的单据,
10、银行必须毫不延误地提示付款人付款。3.如果是远期付款的单据,银行必须毫不延误地提示承兑,当要求付款时,必须不迟于到期日提示付款。4.如果跟单托收中有远期付款的汇票,托收委托书中必须指明在承兑或付款后将单据交给付款人;如无此规定,单据在付款后交付。二、托收指示和托收汇票二、托收指示和托收汇票(一一)托收指示托收指示托收指示就是寄送托收单据的面函(Covering Letter),它是由托收行根据托收申请书制作的,过去称为托收委托书(Collection Advice)。国际商会第322号出版物称为托收命令(Collection Order),第522号出版物称为托收指示。托收指示的重要性有三点:
11、1.托收业务离不开托收指示,所有的托收业务必须附有一个单独的托收指示。2.代收行仅依托收指示中载明的指示行事。3.代收行不从别处寻找指示,并且没有义务审核单据以获得指示。(二)托收指示中的收款指示(二)托收指示中的收款指示常用的三种收款指示如下:1.凡托收行在代收行开立账户者,出口托收指示中的收款指示写明:“收妥款项,请贷记我方在你行的账户,并以SWIFT或航邮通知我行。”2.凡代收行在托收行开立账户者,出口托收指示中的收款指示写明:“请代收款项并以SWIFT或航邮授权我行借记你方在我行的账户。”3.当托收行与代收行之间没有设立账户,托收行在第三家银行国外银行开立账户时,出口托收指示中的收款指
12、示写明:“请代收款项并将款项汇至银行贷记我行在该行的账户,并请该行以SWIFT或航邮通知我行。” (三三)托收汇票当事人及其背书托收汇票当事人及其背书 托收汇票(Collection Bill/Draft)的当事人有:托收汇票的出票人即出口商或卖方,托收汇票的付款人即进口商或买方,托收汇票的收款人有三种情况:一是受益人,二是托收行,三是代收行。 (四四)托收汇票的担保付款托收汇票的担保付款(Avalised Draft for Collection) 一些国家或地区为了加强D/A项下远期汇票的付款信用,要求代收行作出担保。由于各国各地区的法律和做法的差异,URC522没有拟订汇票保付的统一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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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科 国际 结算 第五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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