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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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名师归纳总结律师事务所法律看法书编号: 字第致:抄送: 发自: 关于: 日期:页数:公司以下称 “ 贵司”律师事务所贵司与湖北 A 科技公司和湖北律师A 电讯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案事宜年页月日注:保密文件:律师事务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批准、合法设立的在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从事法律服务资格的律师执业机构。现本所应贵司要求, 指派本所律师就贵司与湖北 A 科技公司和湖北 A 电讯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案的相关问题,出具本法律看法书。一、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看法书的主要事实依据:1、湖北 A 科技公司起诉贵司的民事起诉状。2、湖北 A 电讯公司起诉贵司的民事起诉状。3、贵司出具的关
2、于我司与湖北A 公司货款纠纷案的后续处理看法报告。4、贵司出具的 A 财务情形。5、贵司向 X 通讯设备出具的质保金收据。6、贵司向湖北 A 科技公司出具的售后服务费收据。7、湖北 A 科技公司出具的增值税发票。8、双方 2021 年 7 月的对账单。二、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看法书的主要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就。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名师归纳总结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假设干规定。5、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就三、事由湖北 A 科技公司、湖北 A 电讯公司诉贵司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业经南京市X
3、区人民法院受理,目前仍在诉讼一审阶段。湖北 A 科技公司诉称:湖北 A 科技公司始终向贵司供应及配套产品,贵司尚欠 自 200X 年 X 月至 200X 年 X 月 22 日期间的货款 99580元,且其已于 200X 年 X 月10 日后停止供货,贵司应予归仍质保金20000元。综上,贵司应合计返仍其119580元。为证明以上事实,湖北A 科技公司提交了部分增值税发票和一张售后服务费收据作为证据。湖北 A 电讯公司诉称:湖北 A 电讯公司在与贵司的长期业务往来中于2004年 6 月18 日扣留其 10000元作为质保金。现双方已于 2021年终止了业务关系,贵司应返仍其质保金 10000元。
4、为证明以上事实,湖北A 电讯公司提交了贵司于 2004 年 6 月 18 日向其出具的质保金收据一张作为证据。据贵司的关于我司与湖北 A 公司货款纠纷案的后续处理看法报告反映,法院目前初步合议认为,贵司至今仍旧无法将主合同提交法庭,不能证明双方签订的为代销合同仍是购销合同,由于贵司已认同来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已合法抵扣。假设双方连续无法供应主合同,可能会对贵司扣留的货物进行鉴定以明案情。另查,据双方对账单显示,贵司确有99580元货款未与湖北 A 科技公司结算。但依据贵司出具的 A 财务情形显示,双方对账单确认的未结算余额99580元中已包含质保金 20000元,且贵司仍占有库存 419 台
5、,合同价为 315140元。目前,通过法院调解, A 同意在不要求贵司返仍库存的前提下,以10 万元一次性解决贵司与其众多关联公司仍包括未进入诉讼程序的百得公司的全部货款纠纷。四、本所律师的法律看法依据上诉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假如连续诉讼,需要厘清以下问题:第一,假设是能够找到主合同,且主合同中商定为代销关系,就贵司与湖北A 科技公司对于库存货物的结算可以依据合同商定来解决。假如没有商定,在代销关系 终止后,贵司作为受托人,应将尚未售完的库存货物返仍给托付人。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名师归纳总结目前,本所律师并不知悉湖北 A 科技公司举证期限是否届满,假设未届满,就不排除其仍有补充
6、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的可能,加之法院对举证期限的要求并不严格, 即当前尚不能确定其最终会提交何种证据材料。其次,假设其最终仍未补充提交证据材料,就法院能否仅仅依据 “往来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已合法抵扣 ”即判定双方为购销合同关系了?本所律师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作为增值税征税范畴内的销售货物,包括一般的销售货物、视同销售货物和混合销售等几种情形。所谓视同销售货物,是指 X 些行为虽然不同于有偿转让货物全部权的一般销售,但基于保证财政收入,防止逃避税法以及保持经济链条的连续性和课税的连续性等考虑,税法仍将其视同为销售货物的行为,征收增值税。其中,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也是视同销售货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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