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附条件不起诉帮教考察的思考]-附条件不起诉帮教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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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附条件不起诉帮教考察的思考 附条件不起诉帮教方案 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至于如何操作,则没有作更具体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检察院两年多的实践摸索,笔者认为以检察院为主导,家庭尽主责,学校为平台,三方密切配合,在学校建立一个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窒,依案情聘请一名特邀辅导员协助检察机关的“三一一”帮教考察模式具有一定的探讨价值: 一、附条件不起诉帮教考察工作存在的现实困难 本着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
2、化、挽救的方针,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作附条件不起诉的规定,每年检察机关都将有大量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可能适用该特别程序。同时新刑诉法明确了检察院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督考察机关。从法律后果来讲,作不起诉的未成年人不是罪犯,其与“五类”人员有本质区别,当然不能按照罪犯对待,也不能移送社区矫正机构。作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多在基层,而检察院人员紧张与大量案件需要帮教的对比悬殊,成为了摆在基层检察院面前的一大难题。 二、附条件不起诉的帮教考察应把握一定原则,符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 走上犯罪道路的未成年人具有共性,也有不同的特点,检察机关应当根据涉嫌犯罪未成年人的实际情况,因人施教,让其回归到最适宜
3、的环境进行帮教。大英县检察院在这方面坚持了四个原则:一是凡属于义务教育阶段应继续接受学校教育或者有意愿上学的未成年人,力争让其回归校园;二是没有继续学习条件的未成年人,力争让其学习一门生活技能;三是家长必须要履行监护义务;四是依法坚持未成年人帮教考察的不公开性。 三、检察院可以整合家庭、学校、爱心群体资源,形成帮教体系 1、检察官制定个性化矫治方案,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主导矫治方向。无论是以家庭矫治为主,还是以学校帮教为主,检察机关都应当居主导地位。检察院作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确定6个月至1年的矫治期,并选择合适的帮教方式。承办检察官可以根据个案特点,制定适应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身心发展规
4、律和特点的个性化矫治计划,规定或者限制未成年人的某些行为,比如大英县检察院办理的王某抢劫案,在矫治计划中禁止王某在矫治期内进入网吧,必须参加学校学习。 通过与不起诉对象及其监护人、委托帮教的特邀辅导员签订不起诉考察教育协议书,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监护人每个月或者每季度主动向检察机关汇报思想、行为状况,承办检察官根据具体情况定期听取特邀辅导员的意见,并不定期进行抽查,保证反映情况的真实性,主导矫治方向。 2、监护人尽责任,必须承担起对子女教育的义务。孩子是一个家庭的希望,他们之所以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与家庭疏于监管有很大关系,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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