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我国医疗损害无过失归责原则的确立】-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有哪些.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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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论我国医疗损害无过失归责原则的确立】 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有哪些 【摘要】原本立法目的在于保护患方利益的举证责任倒置并没有从根本问题上解决医患之间的问题,相反的,最终还由于防御医疗使得患方的利益受到不知不觉的侵害。为医患关系达到和谐状态寻找一条出路已迫在眉睫。解决问题的方案莫过于执果索因,而要找到引起医疗纠纷不断的根本原因则必须从现行的归责原则制度中去探求。 【关键词】 侵权无过失规则原则;配套制度 一、侵权无过失归责原则的兴起 进入19世纪以后,面对着机器大生产所带来的高度危险和巨大的事故损害,过错责任原则显得力不从心。现代工业社会是事故频繁的时代,这种事故多是在合法而必要的活动中难以发现
2、的工业技术缺陷引起的,常具有频发性的特点,它所造成的损害又极为巨大,受害者众多。如果要求受害人举证加害人主观上有过错,则是非常困难的,如果坚持过错责任,受害人利益则得不到有力保护,社会秩序难以安定下来。因此,各国先后通过立法和判例,逐步确立了无过错责任原则。最早确立这一原则的是普鲁士王国于1838年制定的铁路企业法,以后德国又通过一系列单行立法逐步扩大了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 在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并且具体规定了高度危险作业、动物致人损害、环境污染、产品责任等一系列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类型。 由无过错责任兴起的原因可以看出无过错责任也有适用于医疗关系的余地,那就
3、是医疗无过失归责,其涵义是不论医方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医疗行为给患方的人身造成损害,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医疗无过失归责原则的优势分析 (一)对患方有利 首先,确立医疗无过失归责,提高了患者在现今复杂的医学领域内获得救济的可能性,而不会因为连医方都难以掌握的现代医学难以企及的原因所导致的损害而自认倒霉。这种在高危险的领域内让受害人获得适当补偿也是无过失归责原则的产生原因。 其次,因为无需证实医疗行为有无过错,对患方而言,意味着大大节省了鉴定费、律师费,也不必耗费太多的精力和时间。对于已受到医疗损害的患方来说,能够这样及时有效的获得赔偿也是提起医疗诉讼所追求的最佳效果。 再次,对医方采
4、取无过失归责,使得医生不必在治疗过程中胆战心惊,为了不出差错而进行保守性的医疗,而是尽力提供最佳的医疗服务,令患者的病情早日康复。如此,对患者可谓是百利而无一害,再不用担心医生乱开药,乱出检验单。 (二)对医方有利 首先,减轻了医生的执业风险,在治疗时不必像以前那样战战兢兢,提心吊胆,时刻绷紧神经、小心翼翼,以免一时不慎,行差大错,悔之晚矣。 其次,减轻了医方的举证责任,使医方不再时不时纠缠于各种医疗纠纷中疲于举证,又苦于现实原因举证不能,更是对患方的不配合万分无奈。 (三)缓解了医患关系 以往,之所以医患双方处于针锋相对的地位,无外乎是因为都紧咬着医方的过错不放,由患方举证医方过错的时候是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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