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被害人救助体系研究】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救助.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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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成年被害人救助体系研究】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救助 目前我国未成年人遭受犯罪侵害的问题仍然比较严重。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往往因为自身的原因处于“少者”不利地位,不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更无力负担法律服务费,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为了保护司法人权,实现司法公正,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要建立一套完备的救助体系,对未成年人实施相应法律援助和各类救助办法,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一、社会对被害人救助的作用 社会对未成年被害人的救助主要体现在避免被害人受到“二次侵害”。二次侵害是指“被害人遭受犯罪侵害是第一次被害,犯罪之后由于社会的歧视、忽视以及在刑事司法过程中因为不当刑事
2、司法行为所遭受的侵害是第二次被害。”在现实生活中,被害人通常通过刑事诉讼程序惩治罪犯,获得经济赔偿,但其却不能因此得到彻底解脱,被害人常常会表现出强烈的自我封闭心理倾向,强迫自己与社会生活分离。精神病心理学家桑德拉布鲁姆在其避难所的建造一书中指出:尚未治愈的精神创伤易于被激发。如果没有对精神创伤加以妥善的处置,在经历此创伤的人、家庭甚至其后代的生活中,这些精神创伤都会被激发。精神创伤不仅是被害人的核心经历,而且也是许多加害人的经历。许多暴力事件的发生,实际上是先前经历了精神创伤而该创伤又没有加以妥善地对待,由此重新被激发。因此,恢复精神创伤对未成年被害人来说是重要的。 国家对未成年被害人的救助
3、主要表现在职权性、物质补偿性、条件性。首先、国家的任何行为都是依职权所作出的,该行为具有合法性无疑但欠缺合理性。对于已经受到伤害的未成年被害人更需要社会中有爱心的群体给予温和的、恰当的帮助与救济。其次,国家对未成年被害人的抚慰与救济是以惩罚犯罪、给予被害人补偿金实现的,而对于被害人精神上的伤口却无法安抚,也无法帮助其更快的恢复与融入。在此,社会的功能则能更好的体现,特别是在帮助未成年被害人弥补精神创伤、融入社会方面。最后,国家对任何救助行为都有严格的规定,符合一定条件和标准方能作出,也就是说,有很多被害人会因为救助标准的不合理而得不到救助。因为有的被害人虽然遭受的犯罪侵害较轻,但造成的伤害却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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