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大学审计档案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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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兰州大学审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审计档案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审计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兰州大学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档案,包括审计业务档案(以下简称业务档案)和审计行政档案(以下简称行政档案)。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业务档案,是指学校审计业务工作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以纸质、磁质、光盘和其他介质形式存在的历史记录。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档案,是指学校审计管理工作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以纸质、磁质、光盘和其他介质形式存在的文件材料。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档案管理工作,是指建立审计档
2、案并进行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编研、统计、鉴定和归档的活动。第六条 审计档案管理工作在业务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档案馆的指导和监督。审计处配备专职(兼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审计档案管理工作。第二章 业务档案第七条 业务档案按照审计项目立卷整理,按照业务种类归类编号,按照完成年度移交存档。第八条 各类审计项目完结后,及时按项目立卷归档。一个项目可立一个或几个卷,但不得将几个项目的材料合并立卷。跨- 2 -年度的项目在项目终结时立卷。第九条 根据审计业务的类别,业务档案按照建设工程审计、经济责任审计、财务收支审计、专项审计等大类顺序排列。第十条 业务档案的文件材料分为四个单元(一)第一单元为结论
3、性文件材料,如审计决定、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管理建议书、移送处理书等;(二)第二单元为证明性文件材料,如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记录、审计证据、与审计项目有关的请示、报告、批示和会议记录等;(三)第三单元为立项性文件材料,如审计委托书、审计项目派出单、审计通知书、审计项目实施方案等;(四)第四单元为其他备查文件材料。第十一条 审计案卷内的文件材料以结论性文件材料、证明性文件材料、立项性文件材料和其他备查文件材料四个单元为序进行排列。结论性文件材料采用逆审计程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进行排列。证明性文件材料按与审计项目实施方案所列审计事项或者会计报表科目对应的顺序排列。立项性文件材料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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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兰州大学 审计 档案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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