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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监狱管理局北京市监狱管理局 2018 年年 4 月减刑假释裁定公告月减刑假释裁定公告序号姓 名罪 名原判刑期现刑期本考核期内获奖情况法院裁定结果提请机关1扈薇薇运输毒品15年14年3个表扬奖励减刑九个月柳林监狱2李 威故意杀人死刑缓期二年 执行18年4个表扬奖励减刑五个月柳林监狱提提请请减刑建减刑建议书议书(2018)京清柳林狱减字第 8 号罪犯扈薇薇,女,1979 年 8 月 18 日出生,满族,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2013 年 12 月 19 日因犯运输毒品罪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一中刑终字第 4469 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财产人民
2、币五万元,刑期自 2012 年 4 月 17 日起至 2027 年 4 月 16日止,2017 年 11 月 8 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2016 年 5 月 26日减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 2012 年 4 月 17 日起至 2026 年4 月 16 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充分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表示要在服刑期间认真改造,弥补不足,重塑新生。如该犯在认罪悔罪书中写道:我认罪悔罪,接受法院的判决,坚决服从无异议。该犯能够积极参加监狱及监区组织的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学习态度端正,如:该犯在 2017
3、年 11 月,累计参加监狱教育 80 学时。该犯能够严格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能及时向民警汇报自己的思想动态。如:该犯 2017 年 12 月 22 日主动以书面形式向警官汇报自己的思想改造情况。该犯能够参加监区组织的绿化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 2016 年 2 月至 2017 年 12 月获得 3 个表扬奖励。该犯在服刑期间没有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企图获得减刑机会。法院判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已执行完毕。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一款、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
4、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扈薇薇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8 年 2 月 26 日 提提请请减刑建减刑建议书议书(2018)京清柳林狱减字第 5 号罪犯李威,男,1969 年 6 月 29 日出生,原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2011 年 6 月 10 日因犯故意杀人罪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以(2011)高刑复字第 13 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 元。2016 年 6 月 7 日调入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 年 10 月 21 日减为无期徒刑,2015 年11 月 25 日减
5、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减刑后刑期自 2015 年 11月 25 日起至 2033 年 11 月 24 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能够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如该犯在认罪悔罪书中写道:我本人坚决服从法院对我的判决,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公正的,公平的,量刑是适当的,所以我对我所犯的罪行真心的认罪悔罪。 该犯能够参加监狱及监区组织的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学习态度端正,如:该犯在 2017 年 10月,累计参加监狱教育 71 学时。该犯能够严守监规,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的要求去做,主动汇报改造思想,如:该犯 2017 年 10 月 20 日主动以书面形式向警官汇报自己的改造情况。 该犯能够参加监区组织的绿化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 2014 年 11 月至 2017 年 10 月获得 4 个表扬奖励。该犯在服刑期间没有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企图获得减刑机会。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执行完毕。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威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此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2018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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