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操作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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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永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操作规程(试 行)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本操作规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永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市质安监站)受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委托,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装修等活动实施质量安全监督。第三条 市质安监站负责指
2、导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对零陵区、冷水滩区、市经开区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进行监督、考核,并按照市住建局明确的监督范围承担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第四条 市质安监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施工与验收规范的要求开展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一)开展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是指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依2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实施监督。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对工程质量责
3、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二)开展工程安全监督工作。是指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建设工程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设业主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落实建设工程项目各施工阶段的安全生产措施、设施投入、应急预案、培训教育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安全生产管理行为实施监督,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第五条 市质安监站以正常抽查抽测、日常巡查、飞行检查为主要方式实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一)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应当着重突出下列内容:1、建设工程有关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2、抽查、抽测涉及工程结构
4、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3、抽查、抽测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4、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35、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6、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上报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二)工程安全监督工作应当着重突出下列内容:1、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情况。2、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单位安全责任主体和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和落实情况;各方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情况。3、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单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安全防护设施的检查验收情况,工程项目部隐患排查和隐患整改落实情
5、况。4、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核、审批、论证、公示及施工现场的执行落实情况、对危大工程识别及预防措施和跟踪监控情况;重大安全隐患“一单四制”工作落实情况。5、建筑起重机械等垂直运输机械备案登记、装拆、维修、保养、使用前的检测、登记等情况。6、监督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情况。重点是监督检查脚手架、卸料平台、转运平台、模板支撑、施工用电、深基坑(槽、人孔桩) 、高边坡开挖与支护、洞口及临边防护、施工现场消防等重大危险源。7、应急管理情况。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制定应急救援方案、落实应急救援物资、设备配备及维护情况。第六条 对工程项目实施质量安全监督,应当依照下列程4序进行:
6、(一)受理和办理申报单位申报的开工安全条件审查、质量安全监督注册、起重设备使用登记和备案、竣工验收备案、关键岗位人员变更等手续和事项,向申报单位发放永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告知书 (附件 1) ,明确质量安全监督组。(二)市质安监站质量安全监督组根据项目情况制订永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计划 (附件 2) 、组织质量安全监督技术交底、实施施工质量安全过程监督;并将监督结果实时录入监管信息平台,及时填写监督记录。(三)监督组对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进行抽查、抽测;对监督计划中的重要监督节点实施实时监督;对结构转换层、建筑层高、建筑“长高长胖”进行实时有
7、效监督;对检测单位的检测方案、检测行为进行有效监督;对质量隐患监督整改要形成闭合机制。每月要建立质量隐患监督检查台账和消号台账。(四)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正常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监督发现的质量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责令立即排除安全隐患或者限期改正;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立即责令责任主体单位撤出作业人员并责令项目停止施工,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后须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施工。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隐患整改要进行跟踪督查复查,形成监督管理闭合机制。每月要建立安全隐患监督检查台账和消号台账。(五)监督工程阶段性验收。加强对地基基础、主
8、体、装5饰等各阶段验收的事前、事中监督,参与事后监督并形成永州市建设工程阶段性验收监督验收报告 (附件 4) 。(六)监督工程竣工验收。重点对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人员资格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查抽测,对日常监督下发的质量安全整改通知的落实情况进行重点督查。对竣工验收存在的问题整改进行复查,并形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告。(七)建立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档案,一个项目一个档案,每年年底进行档案归集、整理和移交。第七条 建设项目取得施工许可手续后,责任监督分管领导及监督组人员要组织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主体召开首次监督工作会,开展主动服务监督工作,全面了解工程项目实际情况,检查责任
9、主体单位的质量安全管理组织机构、管理制度、管理人员到岗履职、安全生产培训、安全生产投入、安全生产措施、安全应急预案、周边建构筑物处置等情况,提出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要求,形成永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交底工作会议记录 (附件 3) 。对于监督交底过程中发现的质量安全隐患,监督人员应当责令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单位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工整改。第八条 质安监督组应根据工程性质、特点、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保证能力和信用状况以及监督组人员确定、专业设置、监督依据、主要监督内容、抽查频次等编制监督工作计划。对于考评不合格的企业和列入差别化管理的企业要实施差别化监督,提高监督频次、增
10、加监督内容。6同时,应当根据质量监督过程中工程施工进度、内容以及监督情况,对监督工作计划适时进行调整。第九条 质安监督组对每个工程项目的监督抽查频次原则上不少于 3 次(装饰装修工程不少于 1 次) ,且每 1 个月不少于 1 次,重点加强对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部位、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督检查。第十条 监督科室应当委派 2 名及以上监督人员组成监督组,监督组人员至少有 1 人持质量监督证、1 人持安全监督证,或 1 人持双证,按照监督工作计划和实际需要,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实施监督检查,形成监督检查记录并及时登录省站、市站信息平台和监督记录本。执法监督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行使以下职
11、权和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质量安全生产检查,调阅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的文件和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各方责任主体单位的质量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含全面停工、部分停工、不停工) ,对没有限期改正或拒不整改的要依法从严查处。(三)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质量安全问题,要责令相关责任主体单位立即停工,必要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鉴定单位提出鉴定方案并进行检测鉴定,委托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复核和提出加固设计施工图,涉及面广和社会负面影响大的要进行定点公示和专家论证,加固处理过程要进行
12、全程监管,处理结束要组织验收认定,并进入竣工验收档案。7(四)监督人员进入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检查时,应当挂牌执法,并主动向各方责任主体单位出示有效执法证件。第十一条 在实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过程中,对工程实体质量有异议的,应进行监督抽测,要委托有资质的质量检测单位,对工程实体质量、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项目进行抽样检测。对检测不合格的情况,应当督促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主体单位按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处理。第十二条 监督组检查发现下列违法违规情形时,应当责令责任单位立即整改,依法进行查处,并向市住建局报告。整改合格后,应当进行复查,并形成复查结论,并及时登录省站、市站监管信息平台和监督记录本。(一)工
13、程质量方面:1、施工现场存在涉及结构安全和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工程实体质量问题的;2、施工现场存在影响主要使用功能和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工程实体质量问题的;3、工程实体质量检测不合格情况涉及结构安全或主要使用功能的;4、质量常见问题治理没有得到全面落实的;5、预拌混凝土企业在生产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的。(二)工程安全方面:1、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单位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情况的;2、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单位安全责任主体和责任人的8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建立、不落实,各方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到岗、不履职的;3、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单位没有开展安全生产自评和
14、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没有建立安全生产隐患自查台账和整改消号台账的;4、施工和监理单位对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没有进行编制、审核、审批、论证、公示的,没有对脚手架、卸料平台、转运平台、模板支撑、施工用电、深基坑(槽、人孔桩) 、高边坡开挖与支护、洞口及临边防护、施工现场消防等重大危险源实施定期检查巡查和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的,没有对危大工程进行识别管控和采取预防措施的,没有对重大质量安全隐患进行跟踪监控和按照“一单四制”全面落实的;5、相关责任单位对建筑起重机械等垂直运输机械没有履行安装检测、备案登记、装拆、维保等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6、没有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没有制定应急救援方
15、案和落实应急救援物资、设备配备及维护的。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因故中止施工超过一个月的或工程项目的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的,因故中止施工的应由施工、监理、建设业主单位写出中止施工书面报告,监督组核实后要中止对该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并向建设单位发放中止工程(单位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告知书 (附件 5) 。本规定所称因故中止施工不包括因本市举办重要活动或会议、法定节假日、季节性停工,以及工程项目被责令停工等情形暂时停止的施工。第十四条 中止施工的工程项目恢复施工,建设单位应当9向市质安站申请恢复工程质量监督,并提交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工条件验收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
16、容:(一)建设、施工、监理、主要分包单位企业及工程项目主要管理人员一览表(人员变更的要递交变更批准文件) 。(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三方责任主体履责情况自查报告。中止施工超过 6 个月的工程项目申请恢复工程质量监督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工程项目进行工程质量状态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进行相关检测,并将专家的评估报告与检测情况作为复工条件验收报告的附件一并提交市质安监站。市质安监站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复工条件验收报告后,符合复工条件的,监督组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现场核查,2 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恢复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告知书 (附件 6) ,对工程项目恢复实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第十五条 市质安监站对
17、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时,应当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对实体质量进行抽查,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主要内容。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质安监站对工程项目终止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并向建设单位出具终止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计划告知书 (附件 7):(一)工程项目所有单位工程均质量竣工验收合格,但超过 6 个月未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的;10(二)工程项目未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已投入使用的;(三)工程项目实体不复存在的;(四)认为需要终止质量监督工作计划的其他情形。终止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后,监督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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