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_刑法修正案_九_关于恐怖犯罪的规定_张明楷.docx
《论_刑法修正案_九_关于恐怖犯罪的规定_张明楷.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论_刑法修正案_九_关于恐怖犯罪的规定_张明楷.docx(28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2016 年 1 月第 38 卷 第 1 期 Modern Law ScienceJan, 2016Vol. 38 No 1 刑 法 修 正 案 ( 九) 专 栏 文章编号: 1001 2397( 2016) 01 0023 14论刑 法 修 正 案 ( 九 ) 关 于 恐 怖 犯 罪 的规 定张 明 楷( 清 华 大 学 法 学 院 , 北 京 100084)摘 要: 刑法修正案( 九) 关 于 恐 怖 犯 罪 的 规 定,在 总 体 上 具 有 法 益 保 护 早 期 化 、 处罚 范 围 扩 大 化 与 处 罚 程 度 严 厉 化 的 特 点 。 从 构 成 要 件 的 角 度 来
2、说,则 存 在 帮 助 犯 的 正 犯化 预 备 犯 的 既 遂 化 与 构 成 要 件 的 交 叉 化 三 个 特 点 。 帮 助 犯 的 正 犯 化 与 对 帮 助 犯 单 纯 设 置量 刑 规 则 , 是 两 种 不 同 性 质 的 法 律 规 定 ; 刑法修正案( 九 ) 所 增 加 的 第 120 条 之 一 第 2 款以 及 被 修 正 的 第 1 款 , 对 帮 助 犯 实 行 了 正 犯 化 ; 对 于 实 施 上 述 两 款 行 为 的 , 应 当 作 为 正 犯 处理; 教 唆 、 帮 助 他 人 实 施 该 两 款 行 为 的 , 应 认 定 为 两 款 犯 罪 的 教
3、唆 犯 与 帮 助 犯 。 刑 法 修 正案( 九) 增 设 的 第 120 条 之 二 第 1 款,对 预 备 犯 实 行 了 既 遂 化 ( 独 立 预 备 罪 ) ; 该 款 规 定 的行 为 属 于 实 行 行 为 , 而 不 再 是 预 备 行 为; 教 唆 、 帮 助 他 人 实 施 本 款 规 定 行 为 的,成 立 准 备 恐怖 活 动 罪 的 教 唆 犯 、 帮助犯; 为 他 人 实 施 恐 怖 活 动 进 行 准 备 的 行 为 , 也 可 能 成 立 准 备 恐 怖 活动罪; 按 独 立 预 备 罪 论 处 导 致 处 罚 程 度 轻 于 从 属 预 备 罪 时,应 按
4、从 属 预 备 罪 论 处 。 刑 法修正案( 九) 关 于 恐 怖 犯 罪 构 成 要 件 的 规 定 存 在 大 量 交 叉 现 象,但 不 能 将 这 种 交 叉 关 系 解释 为 法 条 竞 合 , 而 应 认 定 为 想 象 竞 合 , 从 而 发 挥 想 象 竞 合 的 明 示 机 能 , 实 现 预 防恐 怖 犯 罪 的目 的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 九) 恐 怖 犯 罪; 帮 助 犯 的 正 犯 化; 预 备 犯 的 既 遂 化; 构 成 要 件的 交 叉 化中图分类号: DF62 文献标志码: A DOI: 10 3969 / j issn 1001 2397 2016 0
5、1 03 刑 法 修 正 案 ( 九) 第 5 条 至 第 7 条 是 关 于恐怖 犯 罪 的 规 定 , 其 中 不 仅 修 改 了 刑 法 第 120 条与第 120 条 之 一 , 而 且 在 刑 法 第 120 条 之 一 后 增设了 5 个 条 文 。总 的 来 说 , 刑 法 修 正 案 ( 九 ) 关 于 恐 怖 犯罪的 修 改 内 容 具 有 以 下 几 个 特 点 : 第 一 是 法 益 保 护 的收稿日期: 2015 11 01作者简介: 张 明 楷 ( 1959) ,男,湖 北 仙 桃 人,清 华 大 学 法 学 院教 授 , 博 士 生 导 师 。极、早 期 化 。 一
6、 般 来 说 , 法 益 保 护 的 早 期 化 主 要 表 现 为增 加 危 险 犯 ( 尤 其 是 抽 象 危 险 犯) 、 预 备 罪 的 规 定 ,使 刑 法 对 危 险 犯 、 预 备 罪 的 处 罚 由 例 外 变 成 常 态 。 刑 法 修 正 案 ( 九) 对 法 益 保 护 的 早 期 化 主 要 表 现为 , 在 恐 怖 组 织 或 者 相 关 人 员 的 行 为 仅 对 公 共 安 全产 生 抽 象 危 险 时 , 就 作 为 犯 罪 处 理 。 例如, 刑 法 修正案( 九) 增 加 的 第 120 条 之 六 规 定 : “明 知 是 宣 扬恐 怖 主 义 、 端 主
7、 义 的 图 书 、 音 频 视 频 资 料 或 者其他 物 品 而 非 法 持 有 , 情 节 严 重 的 , 处 三 年 以 下 有 期徒 刑 拘 役 或 者 管 制 , 并 处 或 者 单 处 罚 金 。 ”持 有 宣23、 、 积现 代 法 学扬 恐 怖 主 义 的 物 品 的 行 为 , 对 公 共 安 全 仅 具 有 抽 象危 险 , 而 没 有 产 生 具 体 危 险 与 实 害 , 将 这 种 行 为 规定 为 犯 罪 , 是 法 益 保 护 早 期 化 的 典 型 表 现 。 第 二 是处 罚 范 围 的 扩 大 化 。 处 罚 范 围 的 扩 大 化 与 法 益 保护 的
8、早 期 化 不 是 等 同 含 义 , 但 又 有 密 切 联 系 。 虽然法 益 保 护 的 早 期 化 意 味 着 处 罚 范 围 的 扩 大 化 , 但 处罚 范 围 的 扩 大 化 并 不 意 味 着 法 益 保 护 的 早 期 化 。至 为 明 显 的 是 , 刑 法 增 设 某 种 实 害 犯 时 , 虽 然 是 处罚 范 围 的 扩 大 化 但 不 是 法 益 保 护 的 早 期 化 。 例如 , 刑 法 修 正 案 ( 九) 增 设 的 第 120 条 之 四 将 “利 用极端 主 义 煽 动 、 胁 迫 群 众 破 坏 国 家 法 律 确 立 的 婚 姻 、司 法 教 育 社
9、 会 管 理 等 制 度 实 施 的 ”行 为 规 定 为犯罪 , 这 一 行 为 实 际 上 是 实 害 犯 ( 至 少 是 具 体 危 险犯) 。 刑 法 修 正 案 ( 九) 增 设 的 其 他 恐 怖 犯 罪 , 都可 谓 处 罚 范 围 的 扩 大 化 。 第 三 是 处 罚 程 度 的 严 厉化 。 处 罚 程 度 的 严 厉 化 主 要 表 现 在 , 对 新 增 设 的 犯罪 , 不 管 是 实 害 犯 还 是 危 险 犯 , 都 规 定 了 较 重 的 法定 刑 。 另 一 方 面 , 对 帮 助 犯 与 预 备 犯 直 接 规 定 法 定刑 , 也 导 致 处 罚 更 为
10、严 厉 。 因 为 按 照 刑 法 总 则 的 规定 , 帮 助 犯 与 预 备 犯 都 可 能 减 轻 处 罚 乃 至 免 除 处罚 , 但 刑 法 修 正 案 ( 九) 对 帮 助 犯 与 预 备 犯 直 接 规定 法 定 刑 后 , 使 得 部 分 恐 怖 犯 罪 的 帮 助 行 为 与 预 备行 为 不 可 能 被 免 除 处 罚 。 此 外 , 刑 法 修 正 案 ( 九) 还 扩 大 了 财 产 刑 的 适 用 。 例 如 , 刑 法 第 120 条对组 织 领 导 、 极 参 加 恐 怖 活 动 组 织 的 行 为 仅 规 定了 主 刑 , 而 没 有 规 定 附 加 刑 , 对
11、 其 他 参 加 者 在 规 定主 刑 的 同 时 , 仅 规 定 了 可 以 单 处 剥 夺 政 治 权 利 。 刑 法 修 正 案 ( 九) 则 对 组 织 、 领 导 、 参 加 恐 怖活 动组 织 罪 增 加 了 没 收 财 产 与 罚 金 的 附 加 刑 , 并 对 新 增加 的 恐 怖 犯 罪 都 规 定 了 财 产 刑 。 这 是 因 为 , 不 同于普 通 刑 事 犯 罪 的 恐 怖 活 动 往 往 需 要 大 量 资 金 , 增 加财 产 刑 有 利 于 预 防 恐 怖 犯 罪 分 子 再 次 犯 罪 。从 构 成 要 件 层 面 来 说 , 刑 法 修 正 案 ( 九) 关
12、于 恐 怖 犯 罪 的 规 定 , 有 三 个 值 得 研 究 的 立 法 现 象( 特点) : 一 是 帮 助 犯 的 正 犯 化 , 二 是 预 备 罪 的 既 遂化 , 三 是 构 成 要 件 的 交 叉 化 。 前 两 个 立 法 现 象 不 仅、帮、J 本 文 拟 对 帮 助 犯 的 正 犯 化 、 预 备 罪 的 既 遂 化 与构 成 要 件 行 为 的 交 叉 化 三 个 问 题 展 开 讨 论 。 因 为这 三 个 问 题 并 不 限 于 恐 怖 犯 罪 , 而 是 涉 及 刑 法 分 则规 定 的 其 他 犯 罪 。 研 究 这 三 个 问 题 , 不 仅 有 利 于 对恐
13、怖 犯 罪 的 定 罪 量 刑 , 而 且 有 助 于 解 决 其 他 犯 罪 的相 关 问 题 。一 帮 助 犯 的 正 犯 化刑 法 典 一 般 在 总 则 中 规 定 共 犯 ( 教 唆 犯 与 帮 助犯) , 分 则 所 规 定 的 构 成 要 件 行 为 通 常 是 正 犯 行 为 ,对 于 教 唆 、 助 正 犯 的 行 为 则 适 用 总 则 的 规 定 , 以共 犯 论 处 。 所 谓 帮 助 犯 的 正 犯 化 , 则 是 指 刑 法 分 则条 文 直 接 将 某 种 帮 助 行 为 规 定 为 正 犯 行 为 , 并 且 设置 独 立 的 法 定 刑 。但 是 , 这 并
14、不 意 味 着 只 要 分 则 条 文 对 帮 助 犯 设置 了 独 立 法 定 刑 , 就 是 帮 助 犯 的 正 犯 化 。 总 的 来说 , 分 则 条 文 对 帮 助 犯 设 置 独 立 法 定 刑 时 , 存 在 两种情形: 一 是 帮 助 犯 的 正 犯 化; 二 是 单 纯 的 量 刑 规则 。 在 后 一 种 情 形 下 , 分 则 条 文 并 没 有 将 帮 助 犯提升为正犯,帮 助 犯 依 然 是 帮 助 犯 , 只 是 因 为 分 则条 文 对 其 规 定 了 独 立 的 法 定 刑 , 而 不 再 适 用 刑 法 总则 关 于 帮 助 犯 ( 从犯) 的 处 罚 规 定
15、 。首 先 , 帮 助 犯 被 正 犯 化 后 , 不 再 按 照 刑 法 总 则规 定 的 从 犯 处 理 , 因 而 不 得 适 用 刑 法 第 27 条 关于 对 从 犯 “应 当 从 轻 减 轻 处 罚 或 者 免 除 处 罚 ”的规定 , 而 必 须 直 接 按 分 则 条 文 规 定 的 法 定 刑 处 罚 , 这便 没 有 免 除 处 罚 的 可 能 性 。 同 样 , 对 帮 助 犯 单 纯设 置 量 刑 规 则 后 , 也 是 直 接 适 用 分 则 规 定 的 法 定刑 , 而 不 再 适 用 总 则 关 于 对 从 犯 “应 当 从 轻 、 减 轻处罚 或 者 免 除 处
16、 罚 ”的 规 定 。 就 此 而 言 , 区 分 帮 助 犯的 正 犯 化 与 单 纯 对 帮 助 犯 设 置 量 刑 规 则 没 有 实 际意 义 。其 次 , 帮 助 犯 被 正 犯 化 后 , 不 再 以 正 犯 实 施 符直 接 加 重 了 帮 助 恐 怖 活 动 、 准 备 恐 怖 活 动 行 为 的 处 关于量刑规则的含义,参见: 张 明 楷 加 重 构 成 与 量 刑 规 则罚 , 而 且 间 接 扩 大 了 恐 怖 犯 罪 的 处 罚 范 围; 后 一 个立 法 现 象 涉 及 法 条 竞 合 与 想 象 竞 合 的 区 分 。24 清 华 法 学 , 2011( 1) 当
17、然 另 具 有 免 除 处 罚 情 节 的 除 外 , 但 该“帮 助 ”行 为 本 身 不可 能 成 为 免 除 处 罚 的 情 节 。、 AB张明楷: 论 刑法修正案( 九) 关 于 恐 怖 犯 罪 的 规 定合 构 成 要 件 的 不 法 行 为 为 前 提 。 众 所 周 知 , 根 据共犯 从 属 性 说 的 原 理 以 及 作 为 通 说 的 限 制 从 属 性 说 ,只 有 当 正 犯 实 施 了 符 合 构 成 要 件 的 不 法 行 为 时 , 才能 将 教 唆 犯 帮 助 犯 作 为 共 犯 处 罚 。 例 如 , 甲 认识到 乙 将 要 杀 害 丙 , 而 将 丙 的 行
18、 踪 提 供 给 乙 。 然 而 ,乙 并 没 有 实 施 杀 害 丙 的 任 何 行 为 。 根 据 共 犯 从 属性 说 的 原 理 , 对 甲 不 能 以 帮 助 犯 论 处 。 但 是 , 在 帮助 行 为 被 正 犯 化 之 后 , 就 不 需 要 以 其 他 正 犯 实 施 符合 构 成 要 件 的 不 法 行 为 为 前 提 。 这 并 不 意 味 着 帮助 犯 的 正 犯 化 采 取 了 共 犯 独 立 性 说 , 而 是 原 本 的 帮助 行 为 已 经 被 提 升 为 正 犯 行 为 , 故 不 需 要 存 在 另 外的 正 犯 即 可 成 立 犯 罪 ( 而且成立的是正犯
19、) 。 但 是 ,倘 若 对 帮 助 犯 设 置 独 立 的 法 定 刑 只 是 一 种 量 刑 规则 , 那 么 , 该 帮 助 犯 的 成 立 仍 然 应 以 正 犯 实 施 符 合构 成 要 件 的 不 法 行 为 为 前 提 。 显 然 , 就 此 而 言 , 必须 区 分 帮 助 犯 的 正 犯 化 与 帮 助 犯 的 量 刑 规 则 。最 后 , 帮 助 犯 被 正 犯 化 后 , 由 于 原 本 的 帮 助 行为 提 升 为 正 犯 行 为 , 于 是 对 该 正 犯 行 为 的 教 唆 、帮助 行 为 又 能 成 立 共 犯 ( 教 唆 犯 与 帮 助 犯) 。 众 所周知 ,
20、 教 唆 犯 是 指 唆 使 他 人 实 施 符 合 构 成 要 件 的 不 法行 为 , 教 唆 他 人 实 施 帮 助 行 为 的 , 并 不 是 按 教 唆 犯处 罚 , 而 是 按 帮 助 犯 处 理 ; 帮助犯是指帮助正犯人 不 得 依 照 刑 法 总 则 第 27 条 的 规 定 从 轻 、 减轻处 罚 或 者 免 除 处 罚 , 只 能 直 接 按 照 第 120 条 之 一 第1 款 的 法 定 刑 处 罚 。 其 次 , 招 募 运 送 行 为 本 身 就 是正 犯 行 为 , 不 以 他 人 ( 正犯) 实 施 符 合 构 成 要 件 的 恐怖 活 动 恐 怖 活 动 培
21、训 为 前 提 。 最 后 , 教 唆 、 帮 助他人 实 施 上 述 招 募 、 运 送 行 为 的 , 成 立 第 120 条 之 一第 2 款 犯 罪 的 教 唆 犯 与 帮 助 犯 。 但 是 , 倘 若 认 为 本款 规 定 只 是 对 招 募 运 送 这 类 帮 助 犯 设 置 了 量 刑 规则( 适 用 独 立 的 法 定 刑 ) , 那 么 , 招 募 、 运 送 行 为 本 身仍 然 是 帮 助 行 为 , 其 成 立 犯 罪 以 正 犯 实 施 了 符 合 构成 要 件 的 恐 怖 活 动 、 恐 怖 活 动 培 训 为 前 提; 教 唆 他人 实 施 招 募 运 送 行
22、为 的 , 就 不 成 立 教 唆 犯 , 仅 成 立帮助犯; 单 纯 帮 助 他 人 实 施 招 募 、 运 送 行 为 , 而 没有对 正 犯 行 为 起 作 用 的 , 就 不 受 处 罚 。显 然 , 对 帮 助 犯 的 正 犯 化 与 帮 助 犯 的 量 刑 规 则不 可 能 进 行 法 律 形 式 上 的 判 断 ( 因 为 二 者 的 法 律 标志完全相同,都是规定了独立的法定刑) , 只 能 进 行实 质 判 断 。 在 进 行 实 质 判 断 时 , 要 根 据 共 犯 从 属 性的 原 理 相 关 犯 罪 的 保 护 法 益 , 以 及 相 关 行 为 是 否侵 犯 法 益
23、 及 其 侵 犯 程 度 得 出 合 理 结 论 。例 如 , 刑 法 第 244 条 第 1 款 规 定 了 强 迫 劳 动者 , 所 以 , 单 纯 对 帮 助 犯 进 行 帮 助 , 而 没 有 对 正 犯 当 然 , 由 于 我 国 刑 法 处 罚 预 备 犯 , 所 以 , 在 正 犯 实 施 了 预 备起 帮 助 作 用 的 , 并 不 成 立 帮 助 犯 , 因 而 不 得 处 罚 。但 是 , 一 旦 对 帮 助 犯 实 行 正 犯 化 , 就 意 味 着 原 本 的帮 助 行 为 成 为 刑 法 分 则 规 定 的 正 犯 行 为 , 故 教 唆 他人 实 施 该 正 犯 行
24、 为 的 , 就 成 立 对 正 犯 的 教 唆 犯 ( 而非 帮 助 犯 ) , 帮 助 他 人 实 施 该 正 犯 行 为 的 , 也 会 成 立行 为 时 , 教 唆 者 帮 助 者 也 可 能 成 立 预 备 犯 。 这 一 结 论 同 样 符 合 共犯 从 属 性 说 的 原 理 。 参见: 大 谷 实 刑 法 讲 义 总 论 M 东 京: 成 文 堂 , 201: 440;山 中 敬 一 刑 法 总 论 M 东 京: 成 文 堂 , 2008: 899 例 如 , 得 知 B要 杀 害 甲 , 于 是 教 唆 C 将 杀 人 凶 器 提 供 给 B, 使 用 该 凶 器 杀 害 了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刑法 修正案 关于 恐怖 犯罪 规定 张明楷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