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整合背景下的食品安全监管法律适用_基于行政法治视角的比较分析_冀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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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探索与争鸣机构整合背景下的食品安全监管法律适用 基于行政法治视角的比较分析冀玮(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北京 100053 处长)摘要:行政体制的 “大部制”改革,对行政执法的指导思想与实施当然会产生基础性的影响 。“三合一”的市场监管部门中实际存在着履行不同种类法律规制要求职责的情形,在前期基层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实践中已经暴露出一些法律适用方面的问题。从行政法治的视角对 “食品安全监管”与 “市场监管”的行政目的、法律制度宗旨和法律规制手段进行对比分析,找出 “安全监管”与 “市场秩序监管”的异同,解决统一行政机构内行为 “异质性”的问题,明确市场监管体制整合后坚持依法行政这一基本原则对食
2、品安全监管行为的重要性。关键词:食品安全监管;市场监管;行政目的;法律规制手段中图分类号:DF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0078 ( 2018)306213对当今食品安全监管的分析与定位往往停留在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发展变化上,诸如是“市场监管体制”还是 “食品药品监管体制”等争论上。但是,随着刚刚闭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批准通过,组建 “三合一”的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已成定局,这种争论已经毫无意义。从依法行政的视角观察,机构合并并不意味着一直存在着的食品安全监管与传统意义上的“市场监管”之间的差异即告消失,与之相反,在这种形势下,分析找到
3、二者之间的差异并予以解决是更为紧迫的当务之急。“中国食品安全事故频繁发生的根本原因在于较偏向人治化的监管方式,这种监管方式大多时候视制度于不顾,部门管理者往往仅凭个人的意志行事。 ”如果不从法治的角度解决大 “市场监管”下的食品安全监管法律适用模式,则极可能出现同一体制下“规制失灵”的现实情况。本文正是从行政法治的角度出发,尝试对 “市场监管统一体制下的食品安全监管法律适用”进行分析研究。在简单分析对比传统的 “市场监管”与 “食品安全监管”两个概念的历史发展与现实之后,着重从二者的法治制度的设计与具体实现进行对比分析并尝试重新定义新的治理26行政法学研究2018 年第 3 期李怀、赵万里 :
4、中国食品安全规制问题及规制政策转变研究 ,载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10 年第 2 期。模式下 “市场监管”概念的外延与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适用路径。一、以往 “市场监管”机构承担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存在的问题把 “食品安全监管”等同于 “市场监管”是当今比较流行的一种思想认识。但是,这种思想认识在基层执法实践的法律适用中暴露出很多问题。在 2016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食品安全法实施情况的报告中也明确指出:“2015 年以来,部分市县将新组建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与工商、质检、物价等部门合并为 多合一的市场监管局。这一方面有利于精简机构,整合行政执法力量;但是,另一方面也有些地方弱化了
5、食品安全监管职能。 ”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的报告用 “弱化”一词概括了食品安全监管在 “三合一”的市场监管中的种种问题。在 2016 年一年的时间里,笔者利用培训授课的机会对参与培训的食品安全监管培训的执法人员进行了 “市场监管与食品药品监管”执法行为的客观性调查。调查人数 1 100 余人次,来自全国 20 余个省市。绝大部分为基层市场监管局的局长、监管所所长、稽查队长和执法干部。调查结果进一步表明了实践中存在着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概括的 “弱化”食品安全监管的现象。当前众多地方实行的由市场监管机构承担食品安全监管任务,导致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监管执法的指导思想混乱调
6、查表明,认为 “市场监管”的概念与 “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不对应、不一致、对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职责不利的占被调查人数的 71%;认为两个概念完全一致的占 19%;“不知道、没感觉”的占 10%。大部分执法人员在调查中表示,虽然机构变身为一个,但是在执法实践中,存在着执法目标不一致、监管方法手段不一致、行政处罚出发点与自由裁量权不一致等很多差别。在一个“市场监管”部门内,这种存在着巨大差别的指导思想并存,使一线执法人员面对纷繁复杂的违法行为时经常无所适从,而 “单一部门”的行政首长 “命令式”的问题解决方法则会导致基层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监管失察、定性失误、处罚失当等诸多问题。在笔者收集的实际案例
7、中,属于指导思想不清导致的问题占到 1/3 以上,如对食品 “掺假掺杂”案件的定性与处罚、对侵犯商标使用权情形的认定、对违反 “企业标准”行为的认定与处罚等问题都可以追溯到指导思想不清这一根本原因。( 二)监管执法的法律理解与适用标准、尺度不一这种同一部门内的 “规则”不一致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法律适用、监管目的、事实认定、违法行为定性等一系列执法行为的混乱。如对于食品安全问题造成的纠纷不能进行行政调解的本质就存在着混乱认识。河南某市众多 “职业打假人”以诬告为手段,要求市场监管所 “调解”当地食品经营者给予其高额赔偿,否则便以 “不作为”要求对市场监管所问责。由于市场监管职责的执法定位不清,对
8、涉及食品药品安全问题 “不能予以调解”的原则认识模糊,且当地政府法制部门和市场监管局的领导均表态支持 “职业打假人” ,造成众多市场监管所被迫与 “职业36冀玮:机构整合背景下的食品安全监管法律适用打假人”私下协商,以要求个别经营者给予 “职业打假人”高额赔偿款为交换条件,换取其不再纠缠。调查表明,参与调查总人数中,85%以上的一线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对食品药品监管的法律适用、监管目的以及违法事实认定、行为定性、处罚裁量等存在着模糊认识。上述问题并不是当前存在的全部问题。也似乎并不全是基层执法人员未尽职尽责造成的问题。从依法行政的角度分析,存在着几个由认识而导致的问题:一是直接忽视了行政行为的法治
9、 “逻辑起点” ,导致了对行政行为的本质认识混乱;二是执法思想与行为存在着混乱,“职责法定”异化为 “职责机构定 ” ,“依法行政”异化为 “依政行法” 。具体表现很多,如:对违法行为不是依据应当依据的法律进行查处,而是依据 “三合一”执法部门能够依据的法律,由执法者的主观判断并 “自由”选择适用,等等。基于上述问题的调查,笔者尝试从依法行政的视角对统一的市场监管体制下的食品安全监管法律适用进行分析。二、食品安全监管的行政目的有别于传统的 “市场监管”依法行政目的来源于行政目的。因为法律本身的范围取决于公共事物的需求。“法律的范围总是公共的事物,即法律集体地考虑所有的公民并抽象地考虑所有的行为
10、,它不会考虑一个个别的人或者一个特殊的行为。 ”“法律是公意的行为” 。而行政法治的目的则更紧密地取决于行政目的,这一点无论是 “食品安全监管”还是 “市场监管”都不例外。所以,对二者的法治目的进行对比分析,有必要先对二者的行政目的进行探源,即简单回答是否为同一公共管理事物( public goods) ,或者存在着 “职能相近”的同质性 ( homogeneity)这样的问题。( 一)传统 “市场监管”行政目的的历史与现实传统市场监管概念的诞生必然是以市场经济体制为前提的。1988 年,依据当时的 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 ,在国家工商局的职责中首次出现了 “市场监管”的内容 :“监督管理或参与监
11、督管理市场上的各种经济活动,检查处理经济违法违章行为,保护合法经营,取缔非法经营,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保证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健康发展。 ”从国务院对当时各部门的职责定位可以看出,对 “市场上的各种经济活动”的监管主要是由工商部门来承担的。经过 1992 年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1993 年的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概念正式出台等历史时期,市场监管概念的内容也是与时俱进,但是总体上并没有太大的变化。时至今日 ,“市场监管”概念的内涵总体可以概括为 “从维护全国统一大市场出发,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出发,从维护广大消费者权益出发,对市场秩序、市场环境进行综合监管” ,其监管的主要指
12、导思想是 “激发市场活力、规范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权益、提高监管效率、强化46行政法学研究2018 年第 3 期法 让雅克卢梭 :社会契约论 ,何兆武 译,九州出版社 2007 年版,第 93 页。法 让雅克卢梭 :社会契约论 ,何兆武 译,九州出版社 2007 年,第 95 页。参见国务院 关于印发 “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的通知( 国发 2017 6 号) 。全球视野” ,主要目标是 “宽松便捷的市场准入环境基本形成、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基本形成、安全放心的市场消费环境基本形成、权威高效的市场监管体制机制基本建立” 。从国务院的文件可以得出 “市场监管”的主要目的为三项,即 “激发市场活力
13、、规范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权益” 。而所谓 “提高监管效率”等,并不是 “市场监管”的目标,而是对“市场监管”本身提出的要求。( 二 )“食品安全监管”行政目的的历史与现实2004 年以前,中国还没有 “食品安全监管”的概念 , “食品卫生”是延续使用了几十年的基本概念 。“食品卫生”概念初现于 1953 年。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政府对食品的关注主要是充足的粮食供应问题,对食品卫生 ( 食品安全)的关注则主要源于 “由卫生问题引发的疾病和中毒事件。 ”1953 年,政务院第 167 次政务会议决定成立与行政区划相一致的省、地、县三级卫生防疫站。1965 年,国务院批转 食品卫生管理试行条例 。
14、在中国食品安全监管的历史发展中,以 “食品安全”为准确概念出现的食品安全监管,是与 “多部门分环节监管”模式同时出现的。其标志是 2004 年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 国发 2004 23 号)的下发。这也是 “食品安全”概念第一次出现在国家级规范性文件里。时至今日 ,“食品安全”概念的根本性质可以概括为:是 “重大的民生问题,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社会和谐稳定” ,而 “食品安全监管”的总体目标则是对 “重大民生问题”的监管,其指导思想是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 “四个最严” ,即 “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 。其主要目标包括:努力推
15、动食品生产经营者 “第一责任人”原则的落实;努力实现 “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监管;努力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最大限度地降低食品安全危害;努力调动全部积极因素形成 “社会共治”的良好治理局面。( 三)食品安全监管目的与 “传统”市场监管目的存在差异具体对比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一是两者的总体目标的内涵明显不同。“市场监管”的内涵主要是 “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和“消费者权益保护” ;“食品安全监管”的内涵是 “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的民生问题” 。其中,容易产生的错误认识是把 “消费者权益”与 “公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划等号。二是两者的指导思想明显不同。正如某些学者分
16、析的,“综合执法放大了食药监管事权划分的模糊性。工商、质监、物价等部门负责一般市场秩序监管,在政府职能转变的背景下其事权不断压缩。不论是 多证合一还是企业年报制度,都强调简政放权,目的是激发市场活力。56冀玮:机构整合背景下的食品安全监管法律适用参见国务院 关于印发 “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的通知( 国发 2017 6 号)参见国务院 关于印发 “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的通知( 国发 2017 6 号) 。刘亚平 :走向监管国家 以食品安全为例 ,中央编译出版社 2011 年版,第 31 页。参见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 国发 2012 20 号) 。食品药品安全属于公共安全范畴,与市
17、场秩序监管存在理念差异。 ”市场监管的指导思想是“激发市场活力、规范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权益” ;食品安全监管的指导思想为 “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 。从总体内涵与指导思想的因果关系简单分析,公平竞争的维护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确实是 “保持和激发市场活力”的两个主要因素。但是很明显 ,“最严格的监管”和 “最严厉的处罚”等 “四个最严”都是为了 “维护生命健康权”而服务的,并不是 “激发市场活力”的组成因素。换一个角度而言,在 “有限政府”的基本原则下,从行政权力必须有限行使的基本要求出发,只有涉及生命健康权的行政目标才可以提出这样的行政法治思想。而对于终极目标为
18、 “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的市场监管来说 ,“四个最严”并不恰当 。“虽然人们在参加社会时放弃他们在自然状态中所享有的平等、自由和执行权,而把它们交给社会,由立法机关按照社会的利益所要求的程度加以处理,但是这只是出于各人为了更好地保护自己、他的自由和财产的动机,社会或由他们组成的立法机关的权力绝不容许扩张到超出公众福利的需要之外。 ”洛克所使用的 “ 公众福利”概念在这里可以理解为每一部特定行政法律的法治目的。而 “立法权力”不能超越 “公众福利”恰恰是行政法律的基本规则。三是两者的具体行政目标不同。“市场监管”的具体核心目标是 “市场的有序运转并保持活力” 。而无论是宽松便捷的市场准入
19、环境、公平竞争的维护还是消费者权益保护,都是为了上述的核心目标服务的次要目标。 “食品安全监管”的具体核心目标是 “保护公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 ,所以 “四个最严”成为实现这一核心目标的根本指导思想。其中 ,“最严格的监管”就包括严格的食品生产经营准入要求,这与 “宽松便捷的市场准入环境”是不兼容的。从以上简单的回顾与对比分析可以发现,传统的 “市场监管”与食品安全监管的行政目的完全不同。二者既不是同一公共事物,也不是具有 “同质性”的职能相近的公共管理事物。在当今机构整合的大趋势下,从思想与理论层面,急需对 “市场监管”概念的内涵与外延进行更新。具体包括:在内涵方面,将 “生命健康权维护”作
20、为市场监管的第一目标需求;在指导思想方面,把食品安全 “四个最严”的要求排在 “市场活力激发与秩序维护”的最前端;在具体行政行为方面,重新细化 “严格监管” “严厉处罚”与 “宽松便捷的市场环境”之间的辩证统一关系。三、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制度设计宗旨异于市场监管对法律制度设计宗旨的考察分析,是厘清 “ 食品安全监管”与 “ 市场监管”二者异同的基本点。( 一)市场监管相关法律制度宗旨分析“法律依据使经济法与行政法相对区别开来。如果不注意这些区分的话,就会把一些行政法的内容纳入经济法的体系,导致本来就错综复杂、聚讼已久的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更加 剪66行政法学研究2018 年第 3 期胡颖廉 :
21、综合执法体制和提升食药监管能力的困境 ,载 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7 年第 2 期。参见纪程 :论当代我国 “有限政府”的建构 ,载 学术论坛2004 年第 3 期。 英 约翰洛克 :政府论 ,瞿菊农、叶启芳 译,商务印书馆 1964 年版,第 131 页。不断、理还乱” 。目前市场监管依据的法律主要属于经济法体系,包括 公司法产品质量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商标法 广告法 合同法 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法等等。而当前一些学者将 食品安全法也列入经济法体系的观点,显然是并没有完全理解 食品安全法的法律目的宗旨。对市场监管法律的制度设计进行分析,可以发现,其宗旨有以下两个共同点:1. “
22、公平公正”的秩序要求是市场监管法制度宗旨的核心。从市场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可以发现这一点,如 产品质量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的规定。保持 “市场”的生命力、以促进经济发展是“市场监管”的根本目标。而这个目标的实现在于 “市场规则” ,即 “公平公正”的交易与竞争两大 “秩序”始终得到维持。因此 ,“维护秩序、促进发展”就成为市场监管相关法律法规的首要宗旨。正如 产品质量法释义中所述 : “产品的质量就是满足消费者需要、社会需要的程度。因此,产品的生产应当按照消费者需要、社会需要来进行,充分考虑市场的导向。 ”市场导向是由消费者需要和社会需要所决定的,同时市场又决定
23、着市场监管法律设计的方向。因此,无论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宗旨,还是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宗旨,其最终目的都是维护 “市场”的秩序,以保证其活力。2. 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的 “均衡”保护是市场监管法制度宗旨的主要特征。在市场监管法制度的目的设定中,对经营者 ( 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保护是同等看待的,如 :商标法第 1 条中的 “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 ”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1 条中的 “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等等。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都是市场活动参与者。对 “维护秩序、保持市场活力与稳定”的根本目标而言,每一个参与者都是重要因素,不存在
24、比其他市场主体更为重要的市场参与者。“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今天为止,是一场 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 。契约是平等的前提,而平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之一。平等的参与者需要平等均衡的法律保护。因此,市场监管法律对全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都应当予以保护,只有这样,市场的总体 “授益”作用才能够得到最大化的实现。( 二)食品安全监管法制宗旨分析食品安全监管法制的宗旨主要体现为以下几点:76冀玮:机构整合背景下的食品安全监管法律适用邱本 :论市场监管的基本问题 ,载 社会科学研究2012 年第 3 期。 产品质量法第 1 条 :“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 ”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1 条 :“为了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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