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章计算机安全中的法律和道德问题ppt.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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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11章 计算机安全中的法律和道德问题,本章要点,专利、版权、商标对程序和数据的保护 计算机犯罪 计算机安全情况的道德分析 职业道德,法庭诉讼并不是保护计算机资源的完美形式,原因有二:首先,法庭诉讼不是主动预防,即不是把阻止坏事情的发生放在首位,而是必须等到违法行为发生后再对其判决。其次,通过法定诉讼解决问题是很花费时间的(有时需要数年),并且是昂贵的。,法律和计算机安全在几个方面存在密切联系。第一,国际法律、国家的法律、省(市、区) 的法律都能影响隐私和保密,这些法律通常适用于个人权利的保护。第二,法律规定了数据和程序的用途、开发及所有权,专利、版权和商标都是保护程序和数据的开发者及所有者权
2、利的法律手段。第三,法律对能够用来保护计算机信息和服务的安全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的行为产生影响。,接下来将阐述如下有关计算机安全保护的问题: (1) 保护计算系统免受罪犯攻击:如果其他控制措施都失效,法律起诉可能就必不可少了。 (2) 代码和数据的保护:版权、专利和商业秘密都是可以用于程序的法律保护形式。 (3) 程序员和雇主权利的保护:法律保护程序员及其雇主的权利。程序员对其在雇用期间编写的程序仅拥有有限的法定权利。 (4) 保护程序用户:在购买程序时,每个人都希望它能正确运行。如果不能,可诉求获得法律援助。 # 这里是以外行的观点来做一种形势分析,以加强人们的法律意识。,11.1 程序和数据
3、的保护11.1.1 版权,制定版权的目的是保护思想的表达。版权应用于创造性工作,如文学作品、摄影、作曲、绘画等。思想表达的复制权受版权保护,法律认为思想本身是自由的,任何人只要不是弱智,都能想出其他人所能想出的东西,至少理论上是这样的。版权规定特定的思想表达方式归作者所有。版权赋予作者对思想表达的复制品和向公众出售的专有权,也就是只有作者可以出售其作品的复制品。,11.1.1 版权(续),知识产权的定义 美国版权法规定“置于任何有形表达媒介的原创作品,由这种有形表达媒介可以感觉到它们,复制它们,也可以直接或通过辅助机器或设备传播它们。”只有思想表达的原创者才能被赋予版权。有的作品被认定为是“无
4、版权”的,即归公众所有,如政府文件。版权必须以某种有形媒介的形式表现出来,版权的目的在于促进作品的发行,因此,作品必须发行才能体现版权,即使要交付出版费。,11.1.1 版权(续),作品的原创性 被给予版权的作品必须是作者的原作。一部作品只要它有某些原创性的东西,它便可以获得版权。 公平使用作品 美国版权法允许“为了批判、评论、新闻报告、教学(包括全班使用的批量复制)和学术研究目的而公平使用版权作品,包括复制副本使用”。复印机的发明使公平使用更难以执行。 首次销售(first sale)的概念:在购买了版权作品后,新的拥有者可以将作品赠送或出售。,11.1.1 版权(续),注册版权的条件 版权
5、易于获取,而且在保护版权中出现的错误也可以纠正。注册版权的第一步是发布通知。必须告知任何潜在的使用者:此作品已被注册。每件复制品都必须标上版权符号“()”或(和)“版权所有”字样,以及获得版权的年份和作者的姓名。 版权还必须由官方存档。存档必须在首次发行作品之后的3个月之内完成。版权法允许存档持续到5年之后,但在版权存档之前必须无人检举侵权行为。版权侵犯 版权持有者必须到法庭证实有人侵犯了版权。侵权必须有真凭实据,必须是抄袭的而不是与此无关的作品。对于小说作品版权的规定最为明确,非小说类作品的侵权行为就没这么清楚了。,11.1.1 版权(续),计算机软件的版权 对于计算机程序,由于程序设计语言
6、的约束及对速度和规模效率的要求,独立表达的余地不大。计算机程序可以获得版权吗?答案是肯定的。 但版权保护可能并非是保护计算机作品特别可取的形式,原因有二:第一,算法是思想,程序设计语言中的语句是对思想的表达。而版权保护的是程序语句本身而不是算法。法律禁止全盘复制代码,但允许重新实现算法。第二,版权要求出版作品。如果源代码始终没有公开,那么被认定的侵权者就算不上破坏源代码的版权。,11.1.1 版权(续),数字产品的版权 美国千年数字版权法(DMCA)的条款规定如下: (1) 数字对象可以授予版权。 (2) 以欺诈避开作品中的反盗窃版权功能部分,或使其失效是一种犯罪行为。 (3) 制造、销售或分
7、发使反盗版功能失效的设备或复制数字产品的设备是一种犯罪行为。 (4) 如果出于教学科研目的,是可以使用的。 (5) 为了防止软、硬件故障而备份数字产品或将备份件存入档案室是允许的。 (6) 图书馆可以复制3份数字产品用于借给其他图书馆。,11.1.1 版权(续),数字产品版权保护的难点在于,难以确定什么是盗版工具,数字作品比印刷作品更容易引起问题,因为它可以被完全精确地复制下来。 一种新兴的原则是要求软件的获取更像租赁形式而不是购买形式。你所购买的不是软件本身而是它的使用权。即使是没有收费的复制和传播版权作品也是犯罪行为。,11.1.2 专利,专利不同于版权,它保护的是发明创造、实物及其制造方
8、法,而不是思想类作品。专利和版权的差别在于:专利用于科学、技术和工程的成果,而版权则涉及艺术、文学等的作品。专利的目的是保护实现某种思想的设备或方法,而不是思想本身。,11.1.2 专利(续),新颖性要求 如果两位发明家发明了相同的东西,专利将授予第一位发明者,而不管是谁先提出专利申请。因此,一项发明只能有一项专利。授予专利的对象还必须是具有独创性的。 注册专利的过程 要获得专利,发明者必须使专利局相信该发明值得申请专利。缴纳了手续费后,专利律师将调查已经公布的类似专利。这项调查将完成两项任务:第一,确定拟申请专利的发明还未被注册成专利(可能还没有被发明);第二,帮助验明已经注册成专利的类似发
9、明。,11.1.2 专利(续),专利申请者应尽可能详细地揭示该发明新颖的地方,以便专利局和法庭判定它的创新点。专利持有者使用专利权的方式有:生产产品或授权他人生产。专利产品通常标有专利号,专利持有者希望以此提醒他人不要侵权。 侵犯专利权 即使某人独立地发明了相同的东西且不知道该发明已被注册专利,仍然算侵犯专利。潜在的侵权者可能提出以下辩护理由: (1) 这不是侵权。 (2)专利本身就无效:如果先前的侵权无人反对,则专利权可能不再有效。 (3) 原发明不新颖:该项发明根本不值得授予专利。 (4) 侵权嫌疑人的发明要早 。,11.1.2 专利(续),专利局不鼓励申请计算机软件专利。虽然专利法进行了
10、扩展,包含了计算机软件专利,并认定算法和方法、公式一样,都是发明,但是,由于在获取和维护专利权上涉及的时间和花费问题,这种形式的保护难为小规模软件作者所接受。,11.1.3 商业秘密,商业秘密的特征 商业秘密是给予一家公司以超过其他公司而取得竞争优势的信息。商业秘密的一个显著特征是它必须始终保持秘密。如果某人不正当地获取商业秘密并由此获利,所有者可以要求重新获得利益、取得赔偿、挽回损失、弥补诉讼费。,11.1.3 商业秘密(续),逆向工程 可使商业秘密保护化为乌有的一种途径是采用逆向工程。逆向工程是人们通过研究成品来确定它是如何制造和如何运行的。当秘密不是明显存在于产品中时,商业秘密保护非常奏
11、效。 对计算机对象的适用性 商业秘密保护非常适于计算机软件。商业秘密保护规定盗窃秘密算法并用到其他程序中是非法行为。对于计算机程序的保护来说,困难之处是逆向工程的存在。 实施的难处 必须采取恰当的安全措施确保商业秘密的机密性。雇用合同一般都包括有一条款,阐明雇员决不泄露从公司中听到的商业秘密,甚至在离职之后也不泄露。,11.1.4 计算机对象的保护,表1 版权、专利和商业秘密保护的比较,# 也许会有新的保护形式或旧形式的新用途,会特别适用于保护计算机对象。,11.1.4 计算机对象的保护(续),目前看来的最适合法律保护是: (1) 硬件保护:硬件(如芯片、磁盘驱动器、软盘介质)是可以授予专利权
12、的。 (2) 固件保护:关于微码的情况就没这么明确了。当然,存储微码的物理设备可以授予专利。同样,只能完成某种特定任务的专用芯片也可以授予专利。但是,包含在设备中的数据则不能授予专利。版权保护很可能不适于保护计算机固件。商业秘密保护似乎适于嵌入在芯片中的代码。 (3) 目标代码软件的保护:版权保护似乎就是适宜的了。版权的应用通常针对目标拷贝的保护。可能会采用目标代码的二进制列表,版权局实际上也是这么做的,但尚未正式承认该列表形式已被接受。,11.1.4 计算机对象的保护(续),(4) 软件源码的保护:代码可以作为商业秘密对待。版权注册可能暴露独创算法的秘密。版权保护的是思想的出版物的复制的权利
13、而不是思想本身。因此,版权不能防止某人通过已获版权的计算机程序重新实现某种算法。在源代码或目标代码中嵌入一个小错误或某个可辨别的特性,在确认版权侵权时可能比较有用。 (5) 文档保护:版权保护对文档是有效和适宜的。 (6) 保护网站内容:最合适的保护方法是版权保护。 (7) 保护域名和URL:域名、URL、公司名、产品名和商业符号受商标保护,商标给拥有者独有的使用权。,11.2 信息和法律11.2.1 作为对象的信息,在传统商业中,卖出了时间或服务,这次时间或服务就不能被再次卖给其他任何人。对“信息有价值”这个观点,无人质疑,但是,信息不大适合人们所熟知的传统商业范例。 (1) 信息的无损耗性
14、:和其他有形物品和服务不一样,信息可以出售一次又一次,而不会减少存货或降低质量。 (2) 信息的可复制性:买主可以多次复制甚至自己出卖信息。,11.2.1 作为对象的信息(续),(3) 信息拥有最低的边际成本:某项产品的边际成本是指在已经生产了一些产品之后生产一件产品的耗费。信息的成本取决于固定成本加复制成本。通常,固定成本很大而复制成本却非常小。 (4) 信息的价值通常与时间有关。 (5) 信息的传播通常是无形的:信息正越来越多地以比特流的形式在网络中传送。很难判定对信息缺陷提出的索赔是否合理。,11.2.2 与信息相关的法律问题,信息贸易 尽管信息有价值,也是贸易的一种基本形式,可它不同于
15、其他大多数商品。现在已经采取了一些措施以确保软件开发者和发行者获取软件的使用补偿费。这些措施有:拷贝保护、免费软件和发行控制。 电子出版 电子出版者的问题是,如何获得合理的作品补偿费。技术性解决方法必须受到法律体系的支持,以加强它们的应用。 保护数据库中的数据 法官难以决定哪种法律适合于数据库。 电子商务 当商品是通过电子进行交易时,可能没有确定的认证方式或者可能认证被轻易篡改。,11.2.3 信息保护,法律系统不允许自由买卖信息,一些法律机制对防止信息的自由买卖是很有用的。 刑法和民法 民事侵权法 民事侵权法以判例为依据。欺诈是一种常见的民事侵权行为,一般来说,欺诈是一个人欺骗另一个人而导致
16、伤害。由于民事侵权法仅仅是作为对法庭判决的记录,并不断发展变化,因此,民事侵权案子的审判可能很困难。,11.2.3 信息保护(续),合同法 一个合同必须包含下面三个方面的内容:提供方、接受方、报酬。合同的基本思想是双方交换有价值的东西。合同的一个决定性方面是“自愿”,双方必须都是自愿地订立合同。在强迫和欺诈行为之下订立的合同都不是合法的。从合同双方所得报酬是否等价这个意义上说,合同不必要求平等,只要合同双方都是自愿地接受条件,合同就是合法的。 信息通常是在合同下进行交易的。合同是信息转让的理想保护方式,因为合同可以指定任何条件。计算机合同的典型特点是它涉及软件的开发和使用,以及计算机化的数据。
17、合同法中最常见的法律补救方法就是金钱赔偿。,11.2.4 计算机产品保护的总结,表11.2 (美国)刑法和民法的对照,# 合同有助于填补刑法、民法和民事侵权法之间的空白。但大公司请得起许多出色的律师,在诉讼中往往比一般人更容易获胜。,11.3 雇员和雇主权利产品所有权,专利所有权 在专利中,重要的是知道谁提出了专利申请。如果雇员让雇主取得一项发明的专利,则雇主就被认为是专利所有者,享用该项发明权利。如果雇员的工作职能包括发明新产品,则雇主也有权申请专利。 版权所有权 版权所有权和专利所有权基本相似。,产品所有权(续),雇佣劳动 在雇佣劳动的情况下,是雇主而非雇员被认为是作品的作者。识别雇佣劳动
18、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如果雇员和雇主关系符合如下一些或全部条件,就可以认为是雇佣劳动。 (1) 雇主对雇员有一种监督关系,用于监视创造性作品的完成方式。 (2) 雇主有权解雇雇员。 (3) 雇主在创造出作品以前就对工作进行了安排(与销售现成产品相反)。 (4) 雇员和雇主之间签订的书面合同阐明雇主已雇用雇员从事某项工作。,产品所有权(续),许可证 直接支付劳动报酬的一种替代方案是劳动者拥有软件的许可授予权。在这种情况下,程序员开发并保留软件所有权。程序员授权公司使用该程序,以获取公司的报酬。这种解决方案非常有利于程序员,正如雇佣劳动方案非常有利于雇主一样。 商业秘密保护 公司拥有的商业机密数据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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