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行政诉讼法》修订 看防范财政法律风险的紧迫性.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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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行政诉讼法修订看防范财政法律风险的紧迫性,湖南省财政厅税政法规处 华保国2015年11月,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现代法治国家的大环境下,依法行政面临着新的形势和更高的要求:一是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要求越来越高、越来越严; 二是国家的法律制度越来越完善;三是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期待越来越高; 四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与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要求,与新的法律制度的要求、与社会公众的要求还有较大的差距。,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依法行政提出了更高要求: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倒查机
2、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十三五规划建议提出: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依法设定权力、行使权力、制约权力、监督权力,实现政府活动全部纳入法治轨道。行政诉讼法的修改使行政机关的各项行政行为面临的法律风险越来越大。,一、行政诉讼法修改的主要内容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由75条增加到103条,修改的条文29条,新增加的条文28条,从2015年5月1日施行。修改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受案范围扩大第1条关于立法目的修改为“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将原
3、相关条文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修改为“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得到扩大,行政行为面临诉讼的几率可能提升。,1、审查范围扩大。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一并纳入审查范围。原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查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修改后第70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1.主要证据不足的;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职权的;5.滥用职权的;6.明显不当的。” 将“明显不当”的情形列入合法性审查范围,作为认定行政行为违法的标准,并可以撤销或部分撤销,从而既增加了对行政行为自由
4、裁量权的监督和约束,也大大拓展了司法监督审查的范围。,2、审查对象增加。原行政诉讼法规定,审查对象只是具体行政行为参与的主体、实施程序以及造成的后果,而不包括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修改后第53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对具体行政行为诉讼一并对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查要求,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实现法院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监督。,(二)不得干预、阻碍法院受案修改后第3条第2款规定,
5、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第59条列举了7项干预、阻碍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情形,规定“有该情形之一的个人,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过着一万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对有该情形之一的单位,可以对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19条规定: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6、,中办、国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第5条规定: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司法人员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这些制度设计,体现了在行政诉讼中对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保障,也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在行政诉讼法修改中的一个重要体现。干预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将面临法律风险和法律、党纪政纪的责任。,(三)确立登记立案修改后第51条规定:“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规定的起诉条件
7、的,应当登记立案。不能当场判定的,应接收起诉状,出具书面凭证,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起诉状内容欠缺或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这个制度设计,减少了对原告起诉的阻碍。以前,立案之前要对起诉的诉求、事实、理由作实体审查后再决定是否立案,法院有可能以各种理由不予立案审查。以后法院立案主要是对原告的起诉是否符合形式要件要求进行判断。法院立案门槛的降低,意味着行政机关面临诉讼的机会增多。,(四)起诉期限延长修改后第46条规定:“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8、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起诉期限由3个月延长到6个月,一方面给了原告更多的时间来提起诉讼;另一方也给了法院有更充分的时间,以更严格的标准对行政诉讼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和实质审查。案件审查越严越细,越容易发现行政行为的问题,这对行政机关来说是一个风险。,(五)行政首长出庭修改后第3条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修改后的法律把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放到了非常重要的位置。这也是特别强调,老百姓告官就是要见官。虽然由谁到法院去应诉,并不是一个非
9、常核心的问题,但是通过这种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方式,一方面可以缓解官民之间的矛盾,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案件的解决。,(六)可跨区域管辖修改后第18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行政审判面临的症结性问题就是行政的干预。一些基层法院人、财、物受制于地方和行政机关,导致一些案子不能判、不好判、不敢判。这次修改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解决法院的“地方化”问题对公正审判造成的影响,从制度上排除地方对法院的干预,从体制层面给行政审判注
10、入了一剂十分有效的“强心针”。,(七)不执行可拘留行政机关直接责任人修改后第96条规定:“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一规定对于促进法院判决的执行是比较有力度的,虽然有“社会影响恶劣”的限制,实践中可能会慎重使用这个手段,但是拘留还是有一定威慑力的。,(八)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修改后第26条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过去的实践中,复议机关为了不当被告,维持原行政
11、行为的现象比较普遍,导致行政复议制度未能很好发挥层级监督和纠错的作用。这一重要制度的修改,将有利于改变长期以来行政复议因地方和部门复议机关做“维持会”而导致行政复议公信力严重下降的现实困境。,(九)解决行政争议行政诉讼本来有三大功能: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和解决行政争议,即监督、救济、解纷。过去仅注重行政诉讼的监督和救济功能,明确规定“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而忽视了它的解决纷争功能。修改后第1条立法目的中增加了“解决行政争议”的表述。把解决争议纳入行政诉讼,目的是对行政诉讼性质、功能形成正确的认识,为扩大行政诉讼调解的适用范围提供了立法目的依据。,为了解决争议,修改后作出
12、了具体制度安排:第60条规定“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61条规定“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第72、73、74、75、76、77、78、79条共8条对人民法院解决行政争议作出了的具体规定。,二、财政行为面临的法律风险“权责统一”是一项重要的法治原则。“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是依法行政的一项基本要求。今年上半年,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开展了
13、行政权力清理和公布,目前省厅有63项权力,交由市县属地管理、省厅有权实施但未实施的有13项,以初审或审查报上级决定的有1项,共计77项权力,涉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监督等7大类。各市县财政部门的权力又算不同,但每一项权力的行使,都面临着一份责任和风险。,(一)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风险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以一般的、不特定的事或者人为对象,作出对行政机关外部对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规定的行为。如发布命令、决定和制定规范性文件,都属于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普遍采用的行政行为。目前,规范性文件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1、制定不规范。有的规范性文件
14、超越法定职权;有的制定主体不合法;有的缺乏上位规范作为依据;有的不遵循法定程序;有的未实行“三统一”制度 。,2、适用不规范。有的没有遵守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制度(有效期为5年,暂行、试行的有效期2年),继续用超过有效期已经自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实施行政管理;有的在上位规范依据作了修订后,自己的规范性文件没有及时作出修订而继续使用。新的行政诉讼法第53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第6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
15、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规章。” 第64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经审查认为本法第53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168条将“违反法定程序制定和发布规范性文件”列入了应当追究责任的范围。第172条还规定:“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又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
16、者全部赔偿责任。” 行政机关违反规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一旦原告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请求法院审查的,将面临被法院认定行政行为不合法,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也不合法而责令纠正的结果。,(二)行政处罚行为的法律风险1、执法程序的启动不符合法律规定。有的财政部门依职权启动执法案件,未履行立案审批程序就启动执法检查(调查)并作出处理。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64条规定:“行政执法程序依法由行政机关依职权启动,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启动。行政机关依职权启动程序,应当由行政执法人员填写有统一编号的程序启动审批表,报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的,可以事后补报”。无批准既无启动。未经立案审批程序启动的执法检
17、查(调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无法得到审查监督的认可。,2、执法取证不合法。执法检查(调查)提取复印件作证据,未经过出具原件的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证据未经当事人发表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121号)第57条规定:“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六)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第63条规定:“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明效力一般可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认定:(三)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第71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五)无法与原件、原物
18、核对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70条规定:“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行政执法决定的依据:(四)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且相关人员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复制品”。根据法释200121号文件第十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书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提供书证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复印件只有经过出具原件的单位签署“与原件核对无误”的确认意见并加盖该单位公章,才能确保其真实性和证明力。否则,复议机关和审判机关将不予采信。,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71条规定:“作为行政执法决定依据的证据应当查证属实。当事
19、人有权对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发表意见,提出异议。未经当事人发表意见的证据不能作为行政执法决定的依据”。行政执法提取的证据,应当经过当事人发表意见并签字确认。否则,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中,也很容易被当事人予以否认,并被复议机关、审判机关认定为证据不合法而不予采信。,3、案件办理超过法定期限。 部分执法案卷存在超过法定期限问题,个别案件自启动执法程序到作出执法决定,长达9个月之久,大大超过法定期限。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81条规定:“行政机关依职权启动的行政执法行为,应当自程序启动之日起60日内办结;60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当事人”。行政机关
20、未能在60内办结又未经批准延期的,或者办理了批准延期手续但未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当事人的,都构成执法程序违法,是当事人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湖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第19条规定:“对受理的申请,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审查,有规定期限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期限的,一般应当在30日内作出决定,不得拖延”。行政机关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启动的行政执法行为,自批准启动执法程序到送达执法决定,一般应当在30日内完成,否则属于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86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内,非因法定或者正当事由未依职权或者未依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属于不
21、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内,非因法定或者正当事由,虽启动行政执法程序但是未及时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属于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168条将“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作为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之一,也是当事人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4、行政执法决定引用法律条款的内容不完整,多数执法决定未说明选择处罚裁量权基准的理由,未尽告知义务。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78条规定:“行政执法决定文书应当充分说明决定的理由,说明理由包括证据采信理由、依据选择理由和决定裁量理由”。当事人有权知道法律条款的具体规定,行政机关就有义务将法律条款的具体规定通过执法决定文书告知当事人,
22、否则就属于未尽告知义务。 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未依法履行告知义务,属于程序违法,是当事人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5、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未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少数地方财政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未依法经本机关行政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法第38条规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第42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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