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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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邮车改20181 号关于印发高邮市事业单位公务用车 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各乡(镇、园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委、办、局(公司):高邮市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已经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附件:高邮市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高邮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2018 年 5 月 29 日2附件:高邮市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有关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40 号)、 中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中央事业单位
2、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中车改201535 号)、 关于认真做好地方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中车改办201612号)、 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苏车改20181 号)、 扬州市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扬车改20181 号)精神和相关要求,现就推进全市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是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要求的重要举措,是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务,对规范事业单位职务待遇、节约成本、提高效能、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事业单位行业类别众
3、多,单位类型复杂,经费来源多样,人员身份不一,车辆规模庞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和工资制度改革也尚在推进中,必须充分认识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复杂性,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坚定信心,扎实工作,确保改革工作有序推进。3二、改革范围、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改革范围机构范围为全市各级各类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人员范围为所有原符合公务用车配备条件的岗位和人员,目前按照报销公务交通费用保障公务出行的岗位和人员原则上维持现有方式。其中,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企业所属事业单位可按照本意见要求实施改革,也可按照高邮市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实施改革。(二)工
4、作目标按照中央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总要求,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创新公务交通保障机制,取消一般公务用车,公务活动出行实行社会化,采取报销公务交通费用、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或其他符合规定的社会化方式保障公务出行,从严配备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实现事业单位公务交通保障高效、费用节约、成本下降和管理规范。(三)基本原则1.坚持厉行节约,保障高效。科学制定改革方案,各参改事业单位要对本单位公车改革节支情况进行详细测算,确保改革后公务交通费用支出低于改革前支出,不能因此增加财政预算支出;积极探索和创新符合事业单位公务出行特点的市场化交通保障机制,确保事业单位社会服务和公益事业工作不受影响。2.坚持从严从
5、紧,应改尽改。将应改单位和符合参改条件人员全部纳入改革范围,从严核定保留车辆,从紧确定公务交通费用报销额度或公务交通补贴标准,不开口子,不留后门,坚决4避免违规配备使用公务用车现象。3.坚持统筹兼顾,分类指导。从实际出发,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关系,根据事业单位行业特点和工作实际,区分不同单位性质、岗位类别和人员身份,采取不同的改革措施,不搞一刀切。完善各项配套政策,切实搞好与事业单位工资及财务管理制度等相关方面的统筹与衔接,确保新旧制度平稳过渡。4.坚持统一部署,分级负责。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核批复市委、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机关本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机关各部门按照本意见,审核批复所属
6、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并报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乡(镇、园区、街道)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核批复本级直属(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并报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三、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主要任务(一)改革公务出行保障方式参改事业单位,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必要的业务用车等车辆,在确保本单位节支的前提下,对参改人员在规定区域内(与党政机关车改补贴保障区域范围一致)的普通公务出行实行报销公务交通费用、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或其他符合规定的社会化方式等保障办法。1.严格限定公务交通补贴发放的岗位和人员范围。改革后,原符
7、合公务用车配备条件的岗位和人员,经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市公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后,可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其他个别特定岗位确需发放公务交通补贴的,所在单位应从严从紧核定经单位所属的主管部门5批准,并报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后发放。2.合理确定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和公务交通费用报销额度。公务交通费用报销额度及公务交通补贴标准,由主管部门根据取消车辆数量、运行成本和改革前交通费支出情况,在节支的前提下,按照不高于同地区、同级别机关相应层级公务员交通补贴标准的原则从严确定。不得既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又报销公务交通费用。严格按规定控制报销或发放人员范围,避免普遍发放交通补贴或允许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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