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F03F_特约商户受理境外银行卡协议书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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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YS-WI-BM16004R05-A-11 / 7特约商户受理境外银行卡协议书特约商户受理境外银行卡协议书协议编号: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非金融 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 ,就甲方通过乙方受理境外银行卡业务,乙方提供受理终端安装维护、业务受理培训、交易处理 、资金结算、对账和差错处理等境外银行卡收单服务达成本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一、一、 术语定义术语定义1. “持卡人”是指境外银行卡的合法持有人,即与境外银行卡对应的银行账户相联系的客户 。 2. “境外银行卡”是指持卡人在中国大陆使用的境外
2、机构发行的VISA、MasterCard、Americ an Express、Dinners Club和JCB等国际品牌的银行卡。American Express的受理业务需甲方与American Express另行签署受理协议。 3. “受理境外银行卡业务”是指甲方受理持卡人用境外银行卡支付其商品及服务费用的支付 活动 4. “受理终端”是指通过银行卡信息(磁条、芯片或银行卡账户信息)读取、采集或录入装 置生成银行卡交易指令,能够保证银行卡交易信息处理安全的各类实体支付终端。“授权”是指 境外发卡银行对持卡人在特约商户处的交易的审批以及是否向收单机构支付资金的付款承诺。 5. “交易证明材料
3、”是指在境外银行卡交易中形成的,能够证明交易真实、有效的资料,包 括但不限于:交易签购单、持卡人消费明细、购物发票、商户发货凭证、持卡人收货凭证、持卡 人业务委托协议、商户销账凭证等。 6. “交易签购单”是指银行卡交易凭证,包括手工和受理终端打印两种方式,签购单要素包 括银行卡卡号、有效期、流水号、商户名和商户名称(汉语拼音)、交易金额、交易日期、授权 号码、持卡人签名等。 7. “结算手续费”是指由收单机构一并收取的,商户向发卡机构、银行卡清算机构和收单机 构等各银行卡收单服务提供方支付的费用。“退货”是指特约商户因商品退回或服务取消,将已 扣款项部分或全部退还持卡人原扣款账户的过程。 8
4、. “调单”是指收单机构向特约商户调取交易签购单和消费凭证等交易证明材料的行为。 9. “退单”是指境外发卡机构对交易有疑问而提出拒绝付款的行为。 10. “完全追索权”是指收单银行有权根据条款约定要求特约商户缴付所有应付款项的权利 。二、 境外银行卡受理业务申请及开通境外银行卡受理业务申请及开通1. 甲方申请受理境外银行卡应如实填写外卡特约商户信息登记表的内容,提供符合乙方 要求的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银行卡)、法定代表人(经营者)有效身份证件等资质材料,并 保证其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 2. 甲方信息资料或经营情况发生变更,应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及时更新 信息并重
5、新审核甲方受理资质,乙方应配合甲方完成相关变更确认手续。 3. 当甲方不再具备受理资质时,甲方需立即通知乙方解除本协议。如甲方未通知,乙方仍有 权在知道情况后单方解除本协议。因甲方未及时通知导致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4. 乙方有权购买、租赁或自备符合国家级行业规定的技术和业务标准的受理终端。甲方向乙 方申请受理终端的,乙方向甲方提供受理终端的安装与维护及其他技术支持服务。乙方有权根据乙方有权根据YS-WI-BM16004R05-A-12 / 7甲方经营情况及业务受理需要确定和调整甲方安装的受理终端型号和数量。甲方经营情况及业务受理需要确定和调整甲方安装的受理终端型号和数量。甲方提供必要的营业 设
6、施和安全防范设施,确保受理终端的正常使用,避免在阳光直射、高温、潮湿或接近强磁场等 环境下安放使用受理终端。甲方确保受理终端不被除乙方以外的人员进行检测、拆修、改装、更 换、移动或加装其他设备。 5.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双方约定的受理终端和空白签购单、受理标识等业务受理用品,甲方应 在其营业场所内明显位置展示乙方提供的受理境外银行卡的标识或标记,以便告知持卡人可以使 用境外银行卡业务。甲方不得将乙方提供的业务受理用品用于本协议许可范围以外的其它用途。 6.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受理境外银行卡业务所必需的操作培训、业务培训及培训资料。甲方业 务受理人员应经乙方培训后方可受理境外银行卡业务,严格遵守境外
7、银行卡受理操作流程,甲方 业务受理人员变更的,应及时通知乙方提供培训服务。 7. 甲方应平等接受顾客出示的有效银行卡用以购物或其他消费,承诺不以任何理由刁难或拒 绝任何银行卡的合法交易,对持卡消费在价格上不与现金消费有异,不将结算手续费以任何形式 转嫁给持卡人,不向持卡人收取任何附加费。 8. 甲方应遵守银行卡业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按照乙方的业务 受理要求规范受理银行卡业务,并接受乙方的指导和监督。因甲方未按乙方业务受理要求规范受因甲方未按乙方业务受理要求规范受 理银行卡业务造成的相关损失和风险责任由甲方承担。理银行卡业务造成的相关损失和风险责任由甲方承担。三、三、
8、境外银行卡受理业务操作境外银行卡受理业务操作甲方在受理银行卡时,应按照乙方培训的受理流程和规范进行操作,主要审查内容包括:1. 受理前审查:(1) 确认银行卡完好无损,无任何形式涂改或更改、打洞、剪角或其他毁坏痕迹; (2) 确认银行卡没有“样卡”、“专用卡”、“测试卡”或“VOID”等标识字样; (3) 确认银行卡面上相应之激光图及该激光图并没有破损或模糊; (4) 确认持卡人必须是银行卡本人,姓名与卡面标示姓名一致,银行卡背面签名条有签名, 且签名条无涂改或损毁痕迹; (5) 确认银行卡在有效期内;部分金融机构发行的银行卡没有起始日期,则必须通过受理终 端刷卡/插卡或者通过授权后进行交易。
9、 (6) 如果卡面有性别标识MR(男)或MS(女)和照片,是否与实际性别及相貌相符。2. 取得授权(1) 不论金额大小,乙方每笔交易均应获取授权号后进行交易,并应优先通过受理终端采用 联机方式获取授权。 (2) 如通讯线路发生故障,甲方应按能确保获得真实、有效授权的方式取得授权号后进行交 易。 (3) 对于任何没有取得授权号的交易,或已取得授权号但没有记录授权号的交易,乙方有权 拒绝,并对涉及的款项拥有完全追索权。 (4) 如甲方单方面违背本协议,不论已发生的相关银行卡交易是否取得授权,乙方均有权拒 绝交易,并对涉及的款项拥有完全追索权。3. 受理后:(1) 审查终端屏幕上显示的卡号、签购单打
10、印卡号未屏蔽部分是否与卡片卡号一致; (2) 要求持卡人在签购单上签名,并与卡片背面签名条预留签名核对看是否相符; (3) 审查签购单上打印的金额与持卡人的消费金额是否一致。YS-WI-BM16004R05-A-13 / 7(4) 交易成功必须打印出两张(商户联、客户联)完整的签购单并让持卡人签名,没有打印 出正常签购单不能视为交易成功,如出现打印故障,收银员应及时联系乙方客服或客户经理寻求 处理后才能交付商品或服务; (5)5) 将持卡人签字的交易签购单与消费凭证自交易日起保存不少于两年,保证乙方可以随时将持卡人签字的交易签购单与消费凭证自交易日起保存不少于两年,保证乙方可以随时 向甲方查询
11、业务受理情况和调取相关交易证明材料。向甲方查询业务受理情况和调取相关交易证明材料。四、四、 资费标准和结算方式资费标准和结算方式1. 甲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标准价格向乙方支付结算手续费。甲乙双方结算货币单位为人 民币。 2. 甲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标准向乙方交纳终端费用、通讯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3. 若甲方是单位的,结算账户应为其对公银行结算账户,若甲方是个体户或自然人的,结算 账户应是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自然人本人的本地银行账户。 4. 乙方应将甲方的交易资金在扣除本协议约定的结算手续费和/或其他款项后,按约定的结 算周期向甲方指定结算账户划付结算资金。 5.5. 乙方有权视甲方的经营状况
12、或风险情况,调整甲方受理银行卡的结算周期。乙方有权视甲方的经营状况或风险情况,调整甲方受理银行卡的结算周期。 6.6. 甲方同意并确认,当甲方连续甲方同意并确认,当甲方连续3 3个月(含)以上,每月交易结算资金小于个月(含)以上,每月交易结算资金小于10001000元(含)时元(含)时 ,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书。,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书。 7. 若因监管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以及业务规则的调整导致结算手续费标 准变化,乙方应按本协议约定的联系方式将变更内容通知甲方,甲方未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异 议的,视为甲方接受该变更内容,本协议将自通知发出之日起变更并履行。五、五、 交易对账及差
13、错处理交易对账及差错处理1.1. 甲方应每日核对乙方结算的银行卡交易资金,发现不一致时应于甲方应每日核对乙方结算的银行卡交易资金,发现不一致时应于5 5个工作日内与乙方联系个工作日内与乙方联系 进行调账处理。因甲方未及时联系乙方而导致的短款交易最终无法追偿所造成的相关损失和风险进行调账处理。因甲方未及时联系乙方而导致的短款交易最终无法追偿所造成的相关损失和风险 责任由甲方承担。责任由甲方承担。 2. 甲方给持卡人办理退货时,不得向持卡人支付现金,应使用联机退货或向乙方申请调账退 款功能,将交易资金退还持卡人银行卡账户内。 3. 甲方收到乙方的调单要求后,应在乙方要求的时间内提供真实、完整、有效
14、的交易签购单 和相关交易凭证材料。 4. 对经确认的退单交易、退货交易或需调整的账务等差错交易,乙方提供对账和差错处理服 务。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交调账书面申请以及相关交易证明材料。 5. 乙方根据本协议约定向甲方进行交易资金结算,发生以下情况时,乙方有权从甲方应收的 交易结算资金中抵扣相应款项。如甲方交易结算资金不足抵扣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补足差额 资金,甲方应自乙方通知之日(含)起3个工作日内补足: (1)发卡机构退单; (2)甲方发生退货交易; (3)由于计算错误或其他原因导致乙方向甲方多支付款项或其他经甲方确认的长款; (4)其他应由甲方支付款项的情形。 6. 乙方仅为甲方提供境外
15、银行卡受理的支付结算服务,甲方应妥善处理与持卡人在出售商品 的质量、数量或提供服务方面产生的任何争议、投诉或其它纠纷,甲方不得以与持卡人或其他任 何交易纠纷为由要求更改或影响乙方对甲方境外银行卡受理业务交易资金的结算。对于有争议的 交易按VISA、MasterCard等清算机构的差错处理规则和流程进行处理。YS-WI-BM16004R05-A-14 / 77. 乙方应就本协议项下银行卡收单服务为甲方提供在线客服、客服电话或电子邮箱等咨询和 投诉的服务渠道,本协议未约定或所约定通讯或地址信息变更而无法联系的,甲方可拨打乙方客 服热线电话:4008816160。六、六、 风险控制措施风险控制措施1
16、.1. 国家执法、监管部门和银行卡清算机构要求乙方采取包括但不限于监控甲方交易,冻结资国家执法、监管部门和银行卡清算机构要求乙方采取包括但不限于监控甲方交易,冻结资 金,限制开通的受理卡种、交易类型,设置交易限额等措施的,乙方不承担违约或损失赔偿责任金,限制开通的受理卡种、交易类型,设置交易限额等措施的,乙方不承担违约或损失赔偿责任 。 2.2. 甲方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情节严重的,乙方有权采取暂停甲方业务受理,延迟甲方部分或甲方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情节严重的,乙方有权采取暂停甲方业务受理,延迟甲方部分或 全部交易资金结算,要求甲方予以改正,解除协议等一项或多项措施,由此造成的相关损失和风全部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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