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办事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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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办事指南一、适用范围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的建设项目。二、设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2015 年 4 月 24 日修正):“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二)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2017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第四十条 城市、镇(乡)场镇规划区内建设用地以及村规划区内国有建设用地上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
2、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中,建筑项目应当在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不动产权证书、土地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等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后申请。作为申请材料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载明的相关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规划条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规划条件进行变更或者重新核发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持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申请条件(一)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和宏观调控政策;(二)符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准入标准;(三)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四)不影响国家
3、安全、经济安全和生态安全;(五)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四、申请材料序号材料名称详细要求材料来源备注(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表A4 纸打印,原件 1 份,须加盖申请 单位鲜章窗口索取 或网上下 载(二)已办理的有效期内的建 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规 划条件、红线图A4 纸复印 1 份,加盖鲜章并注明与 原件一致,查验原件。(三)土地使用权证书、不动 产权证书、土地出让合 同或划拨决定书A4 纸复印 1 份,加盖鲜章并注明与 原件一致,查验原件。国土部门(四)经依法审查通过并盖章 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图 纸原件两套(含总平图、单体图、效 果图),加盖方案审查部门
4、鲜章, 附电子文档一套(光盘)。(五)并联单位方案审查意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需要并联单位 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 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应提供 审查意见并加盖并联审查单位鲜章。 原件 1 份。相关并联 单位(六)建设项目人防工程建设 告知书复印件(加盖鲜章并注明与原件一 致,查验原件)1 份。行政审批 局(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 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定 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合同及土地使用权证书 或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加盖鲜章并注明与原件一 致,查验原件)1 份。国土部门该项资料仅针 对建设项目的 规划条件发生 变更或者重新 核发的项目。(八)专家论证意见、公示 20 日并提供公证书论证
5、意见提供原件 1 份,公证书提 供复印件 1 份(加盖鲜章并注明与 原件一致,查验原件)。该项资料仅针 对历史文化街 区保护范围内 的设计方案(九)房产主管部门意见原件一份,加盖房产主管部门鲜章。住建局该项资料仅针 对历史建筑保 护范围内的建 设项目五、办理流程(一)申请人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要求准备的材料向市行政审批局规划建设窗口提出申请,经窗口人员初审,当场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二)在 3 个工作日后(如需召开并联审批会议、规委会议的时间及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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