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修正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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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17 年修正本)公布日期: 2017.12.04 施行日期: 2018.01.01 (2006 年 5 月 3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35 号发布根据 2017 年 12 月 4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90 号财 政部关于修改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等 6 部规章的决定修 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 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 益,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 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
2、机关(以下 统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 政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 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 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单位的资产、行政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 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 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四)监管尚未脱钩的
3、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 保值增值。第五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 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 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七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 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的职能部门,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 是: (一)贯彻执
4、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行政单位国有 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 置标准,负责资产配置事项的审批,按规定进行资产处置和产权 变动事项的审批,负责组织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 计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工作; (四)负责本级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审批,负责与 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六)对本级行政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进行监督、检查; (七)向本级政府和上
5、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 作。 第九条 行政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 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制定本单位国 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 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采购、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 常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 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五)负责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具 体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六)接受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情况
6、。 第十条 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国有资产管理的 部分工作交由有关单位完成。有关单位应当完成所交给的国有 资产管理工作,向财政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的完成情况。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行政单位应当明确国有资产管 理的机构和人员,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二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与行政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 (三)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 (四)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第十三条 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按照标准进行 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 控制,合理配备。
7、 财政部门对要求配置的资产,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 重新购置。 第十四条 购置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 外,应当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行政单位的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 提出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要求提交 相关材料; (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单位资产状况对行政单位提出的资 产购置项目进行审批; (三)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各单位可以将资产购置项目 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并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将批复文件 和相关材料一并报同级财政部门,作为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 未经批准,不得列入部门预算,也
8、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 第十五条 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需要购 置资产的,由会议或者活动主办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报批。第十六条 行政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依法 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七条 行政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对购置的资产进行 验收、登记,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八条 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 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 第十九条 行政单位应当认真做好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工 作,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 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 第二十条 行政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定期 清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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