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江苏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实施意见》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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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财政局文件苏人保规201415 号关于贯彻关于贯彻江苏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江苏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 衔接实施意见衔接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现就贯彻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的通知(苏人社发2014206 号),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中,2014 年 6 月 30日前已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可由各地在 2015 年6 月 30 日前按当地相关规定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转接手续。2014 年 7 月 1 日后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的处理方
2、式,严格按苏人社发2014206 号文件规定执行。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延缴费人员中,曾缴纳过我市居民养老保险费(含居民补充养老保险)的,由社会保险 2 经办机构停发其居民个人账户养老金、补充养老金,并将其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进行封存,待其后延缴费满 15 年后再向后延缴费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将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不含居民补充养老保险)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同时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参加居民补充养老保险的,将个人缴费储存额扣除已支付补充养老金的余额予以返回。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转入居民养老保险的,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足 1 年的尾数,按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1 年计算。四、未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跨统筹地区迁移户籍的,按户籍迁入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定执行。五、原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农村和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不再适用 2014 年 7 月 1 日以后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苏州市财政局2014 年 10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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