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现代航运服务业发展办法实施细则.doc
《促进现代航运服务业发展办法实施细则.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促进现代航运服务业发展办法实施细则.doc(27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促进现代航运服务业发展办法实施细则促进现代航运服务业发展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现代航运服务业发展办法 (穗开管办201733 号,以下简称“本办法” ) ,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 )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现代航运服务业企业(实缴注册资本 200 万元以上)和机构。第三条 申请本办法奖励扶持资金的企业或机构须提交承诺书,承诺对相关政策及约定已知悉,并承诺 10 年内不迁离本区注册地址及办公
2、地址、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不变更统计关系。获得本办法奖励扶持资金的企业或机构如违反承诺,将追回已经发放的奖励扶持资金。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现代航运服务业是指从事航运法律服务、船舶技术服务(不含船舶修造) 、航运电商服务、航运信息服务、航运交易服务、航运代理、航运经纪、无船承运、航运人才服务、航运文化服务等业务的服务业企业;以及从事船舶管理、航运物流(不含仓储、码头装卸) 、船舶保税供应、邮轮游艇服务等业务的服务业企业。本办法所称机构是指在国内外具有较高知名度或在行业内具有重大影响力的研究院所机构、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认证机构等功能性航运机构。第二章 行业资格认定第五条 行业资
3、格认定参照企业经营范围和实际经营的主营业务以及与航运服务相关的证明材料:业务合同(或业务委托书) 、交易凭证(或发票)等;根据行业特点,如有相关资格证书则需提供。功能性航运机构知名度及影响力的认定参照其等级、规模和辐射范围。第六条 黄埔临港经济区管委会审核企业相关材料,函商区市场和质量监管部门、区交通运输部门、当地港航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确定企业行业类别,明确申请企业是否属于本办法所指的现代航运服务业企业、是否属于黄埔临港经济区范围、国内外知名功能性航运机构的认定,并出具行业资格认定书面意见。第七条 国际知名功能性航运机构需与全球至少十个主要港口国家及地区的现代航运服务业企业有业务往来,
4、提供业务合同(或业务委托书) 。国内知名功能性航运机构需与国内至少五个主要港口城市的现代航运服务业企业有业务往来,提供业务合同(或业务委托书) 。国际主要港口国家及国内主要港口城市名单,由黄埔临港经济区管委会另行通知。第八条 由黄埔临港经济区管委会组织成立行业资格认定专家小组,参考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复函和专家小组审核情况出具行业资格认定书面意见。各资金发放部门均依据黄埔临港经济区管委会出具的行业资格认定书面意见作为对企业和机构兑现本办法各项奖励的前置条件之一。第三章 项目落户奖第九条 本办法项目落户奖相关企业和机构需符合以下条件:(一)用地企业达到以下条件后提出申请,并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按本办法
5、设定的奖励标准一次性发放落户奖励:1.企业须在本办法颁布实施后在本区注册,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实缴注册资本达到 200 万元以上;2.签订正式投资协议或签订经济效益承诺书;3.企业须在本区取得用地并已足额缴交土地出让金;4.若属于区外新迁入企业的还要求当年营业收入同比迁入前正增长。(二)非用地企业达到以下条件后提出申请,并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按本办法设定的奖励标准一次性发放落户奖励:1.企业须在本办法颁布实施后在本区注册,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实缴注册资本达到 200 万元以上;2.签订正式投资协议或签订经济效益承诺书;3.企业在本区当年营业收入达到规模以上并入统或者企业对本区当年经济发展贡献达 10 万
6、元以上,若属于区外新迁入企业的还要求当年营业收入同比迁入前正增长。(三)对新引进的国内外知名功能性航运机构,经认定,根据其等级规模给予一次性补贴。1.国内外知名功能性航运机构须在本办法颁布实施后在本区注册。2.国际知名功能性航运机构在我区设立全国范围内的一级分支机构(办事处) ,经认定,给予 300 万元奖励;二级分支机构(办事处) ,经认定,给予 200 万元奖励。3.国内知名功能性航运机构在我区设立一级分支机构(办事处) ,经认定,给予 200 万元奖励。第十条 符合项目落户奖条件的航运企业需自行申报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二)投资
7、协议书或承诺书(承诺自获得奖励起 10 年内注册及办公地址不迁离本区,不改变在本区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不变更统计关系以及本区约定的其他经济效益承诺) ;(三)验资报告、审计报告、 “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副本;(四)当年与航运服务相关的证明材料:业务合同(或业务委托书) 、交易凭证(或发票)等;根据行业特点,如有相关资格证书则需提供;(五)企业年度纳税清单或清缴证明;(六)用地企业需提交土地出让合同及缴款证明或国有土地使用证;(七)非用地企业需提供经营场地证明:房产证或者经房管部门(或各街镇)备案的租赁合同,以及办公场所照片;(八)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表和财务状况表。第十一条 申请项目落户奖的功
8、能性航运机构需自行申报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二)投资协议书或承诺书(承诺自获得奖励起 10 年内注册及办公地址不迁离本区,不改变在本区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不变更统计关系以及本区约定的其他经济效益承诺) ;(三)营业执照副本;(四)当年与航运服务相关的证明材料:业务合同(或业务委托书) 、交易凭证(或发票)等;根据行业特点,如有相关资格证书则需提供;(五)经营场地证明;(六)体现机构等级、规模和辐射范围的材料;(七)机构组织架构图。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或机构申报项目落户奖后,认定程序如下:(一)区招商主管部门根据黄埔临港经济区
9、管委会出具的行业资格认定书面意见和企业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二)由区招商主管部门通过黄埔区、开发区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项目情况和承诺书,必要时通过报纸等新闻媒介公示,时间不少于 5 个工作日。(三)公示后满足条件的企业由区招商主管部门予以兑现奖励。第十三条 本办法项目落户奖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区内企业与区外企业合并,通过收购、并购、重大资产重组等形式新成立的企业,新成立企业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参照本细则第九条及第十条规定申请落户奖励。(二)同一集团公司及关联公司在本区设立多家公司的,不超过 3 家(含集团公司本身)享受项目落户奖励。同一集团公司及关联公司间存在相互投资的形式提高注册资本金情
10、形的,仅一家公司(含集团公司本身)可享受项目落户奖励。企业申请时需提交集团公司组织架构说明文件。(三)企业的实缴注册资本以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专项验资报告为准。实缴注册资本专指货币出资,不包括其他方式出资。企业成立日期以注册地在本区的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日期为准。享受项目落户奖励的企业,成立和实缴注册资本时间均要在本办法有效期内。符合本条规定的内资企业申报奖励,其注册资本应当同时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验资审计核实。(四)企业的营业收入以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第四章 经营贡献奖第十四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的现代航运服务业企业按其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 40%予以奖励:(一
11、)本办法实施有效期内新引进本区,实缴注册资本达 200 万元以上;(二)当年营业收入统计达到规模以上;(三)当年营业收入同比正增长(新设立且当年入统的企业同比增速视为正增长) 。第十五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的现代航运服务业企业按其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 50%予以奖励:(一)本办法实施有效期内新引进本区并落户在黄埔临港经济区,落户地以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地址为准,实缴注册资本达 200 万元以上;(二)当年营业收入统计达到规模以上;(三)当年营业收入同比正增长(新设立且当年入统的企业同比增速视为正增长) 。第十六条 本细则所称黄埔临港经济区的范围和面积以我区相关规定为准。第十七条 对新引进在黄埔
12、临港经济区注册的现代航运服务业企业,在享受完本办法第四条经营贡献奖第一款奖励的基础上,在本办法有效期内某一完整财政年度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达 1000 万元以上的,额外给予 1000 万元的突出经营贡献奖励,每家企业只能享受一次。每家企业当年累计奖励不超过其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100%(含高管人才奖励) 。第十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经营贡献奖规定的企业,每家企业当年累计奖励不超过其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 100%。企业高管人才奖励金额(按本办法第五条高管人才奖励的核算)一次性直接划入企业提供的高级管理人才和骨干人才个人银行账户;企业奖励金额等于该企业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扣除
13、该企业高管人才奖励金额剩余部分一次性划入企业基本账户。第十九条 申请经营贡献奖的企业需自行申报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表原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二)营业执照副本、国税登记证副本、地税登记证副本(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副本) ;(三)当年与航运服务相关的证明材料:业务合同(或业务委托书) 、交易凭证(或发票)等;根据行业特点,如有相关资格证书则需提供;(四)当年公司审计报告原件、国地税纳税证明、年度纳税清缴报告原件或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盖税务部门业务专用章) ;(五)经营场地证明:房产证或者经房管部门(或各街镇)备案的租赁合同,或土地出让合同及缴款证
14、明,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本办法实施后当年新注册企业提供) ;(六)验资报告(本办法实施后当年新注册企业提供) ;(七)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表和财务状况表。第二十条 经营贡献奖认定程序如下:(一)区商务部门根据黄埔临港经济区管委会出具的行业资格认定书面意见和企业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二)区商务部门函商区财政部门提供上一年度该企业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数据。(三)由区商务部门对满足条件的企业予以发放奖励。第二十一条 相关规定说明如下:(一)本办法实施之日后当年新迁入本区的企业,奖励应按其在本区首个入统年度的营业收入、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扣除其上一年度对应基数后的新增部分计算。(二)本办法实施
15、前已在本区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并已实际经营的企业,合并区外企业的,或被区外企业合并的,新成立企业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以新成立企业的新增经济发展贡献作为奖励金的测算依据。新增经济贡献等于新成立的企业在达标年的经济发展贡献减去该新成立企业成立前一年已在本区注册经营的企业的经济发展贡献。(三)新设立的企业不得通过与已在本区注册经营的企业之间以转移产能或营业收入等方式提高新增经济贡献和新增营业收入。如有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则取消该企业的申请资格;已认定或发放奖励的,应当取消认定或追回相应奖励金额。第五章 高管人才奖励第二十二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经营贡献奖规定的企业均可申请高管人才奖,相关说明如下:(一)
16、高管人才包括高级管理人员及骨干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指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等,必须是本企业在职工作人员并且个人收入(从该企业获得的工资薪金、股息和红利)在本区年应纳税所得额达到 10 万元以上。具体奖励的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排名由企业按其内部管理制度决定。骨干人员指能够帮助企业实现公司战略目标和提高公司竞争优势,或能够直接帮助主管提高管理业务能力、经营能力和抵御企业管理风险能力,其工作绩效与企业发展密切相关的员工,必须是本企业在职工作人员并且个人收入(从该企业获得的工资薪金、股息和红利)在本区年应纳税所得额达到 10 万元以上。具体奖励的
17、骨干人才名单及排名由企业按其内部管理制度决定。(二)奖励金额是指当年本企业对其发放的个人工资薪金和股东股息红利所得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的 10%。两项所得均指当年本企业发放给该高管人才,且在本区缴纳个人所得税。每家企业每年奖励对象不超过 10 名,奖励金额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同一高管人才可连续 3年进行申报。(三)每家企业每年获得高管人才奖励金额累计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 30%。(四)高管人才奖由区商务部门负责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根据个人工资薪金和股东股息红利所得对应的年应纳税所得额的 10%计算出每个高管奖励金额。(五)由区商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个人获得奖励
18、的纳税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后再直接划入高管人才个人银行账户。第二十三条 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对已登记在册的规模以下现代航运服务业企业首次成长为规模以上且实缴注册资本达到 200 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董事长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 5 万元奖励。每家企业给予 1 个名额,本条奖励资金直接划入个人账户。具体奖励人员由企业提供。本条奖励由区商务部门负责审核及根据国家有关个人获得奖励的纳税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后直接划入高管人才个人银行账户。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奖励不得同时享受。第二十五条 申请高管人才奖励的企业自行申报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法定(授权)代表
19、人签署的申请表原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二)营业执照副本、国税登记证副本、地税登记证副本(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副本) ;(三)高管人员个人申请表(高管本人亲笔签名) ;(四)高级管理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五)个人银行账号;(六)由税务部门出具的高级管理人员本人当年在本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完税证明和纳税清单;(七)高级管理人员的劳动(聘用)合同、在职工作证明(加盖公司公章) 、企业委派书等;(八)股东和股息红利证明文件;(九)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表和财务状况表(规模以下现代航运服务业企业首次成长为规模以上提供)。第六章 办公用房补贴第二十六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经营贡献奖规定的新引进的现代航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促进 增进 促成 现代 航运 服务业 发展 办法 实施细则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