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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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河道管理范江西省河道管理范围围内建内建设项设项目管理目管理办办法(法(试试行)行)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 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 法办法、 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水利部和国 家计委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 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 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 道的各类工程,跨河、跨堤、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 栈桥、道路、渡口、管道、
2、缆线、取水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 工业和民用建筑及其它公共设施,管理范围内水域、陆域的 占用或者临时使用以及为上述项目实施的钻探(以下简称建 设项目)。 第三条第三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的防洪标准和流域防洪规划、岸线利用规划、航运要求及其 他技术要求,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排涝通畅,确保江河、堤 坝防洪安全。 蓄洪区、行洪区内的建设项目按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第四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河道管 理权限,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审批、核 准或备案手续。 第五条第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河道管理权限和建设项目 规模,对申请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
3、项目,实行分级受理 和审查: (一)在我省境内的长江干流、鄱阳湖及省级边界河道管理范围内申请修建建设项目的,属国家审查权限的,由当地 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后逐级转报,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转报 水利部流域机构审批;属地方审查权限的建设项目,由当地 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逐级初审后,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 批。 (二)在赣江、抚河、信江、饶河、修河五河干流河道,属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详见附表一),由当地水 行政主管部门受理,逐级初审后,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其他建设项目,由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管县水行政 主管部门)审批,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申请修建的建设项目跨市行政区划
4、(指河道的两岸 跨市或上、下游跨市河道边境各 10 公里的河段),由项目属 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初审后,逐级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 批,或直接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在其他河道管理范围内申请修建建设项目的,由设 区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权限受理、审批。 (五)申请修建的建设项目跨多个设区市行政区划(或省 管县),可直接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条第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复意见中的防洪补救工程 及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 用。第二章第二章 申申请请和受理和受理第七条第七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 按以下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5、 (一)审批制项目,应在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 批立项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核准制和备案制项目,应在办理核准和备案手续前, 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八条第八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提出建设方案申请时,应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 (二)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三)建设项目涉及河道及防洪工程部分的初步建设方 案及有关图纸(包括项目所在流域河段工程相对位置图、总 平面图、纵横断面图、地质剖面图等有关图纸)以及防御洪水 的标准及防范措施; (四)现场清理复原承诺文件; (五)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防洪评价报告(以下简 称防洪评价报告)五份
6、; 建设项目可能影响第三者合法水事权益的,还应提供建 设项目影响第三者合法水事权益的情况和相关协议书; 新建、改建或扩大排污口项目,应按排污口报批程序办 理。 第九条第九条 审批单位接到申请后,先对申请材料初审,资 料齐全并且符合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全的, 审查单位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建设单位需补 正的内容或不受理理由。 第十条第十条 防洪评价报告应由项目法人委托有防洪评价资 质的单位按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 则(试行)进行编制。 属国家审查权限的建设项目,报告编制单位必须按照水 利部流域机构的要求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评价单位完成。 属地方审查权限的建设项目
7、,报告编制单位必须委托具 有水利行业乙级以上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或乙级以上水文、 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证书的评价单位完成,涉及 2 级(含 2 级)以上堤防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必须由水利 行业甲级勘测设计单位或甲级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证 书的评价单位完成。 建设项目建设方案设计单位与防洪评价单位原则上不 得是同一单位。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防洪评价报告评审工作由建设单位组织,有 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主持。根据建设项目规模、类别等, 专家组应由有关专家和单位代表组成,报告编制单位、项目 法人、项目设计单位等项目利害关系人实行专家回避。专家 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能力。第三章第三章 审查
8、审查和决定和决定第十第十二二条条 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建设单 位申请后,应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对建设单位提供的防洪评价 报告进行评审。 经审查同意建设方案的,应出据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 书或审查批复意见(以下简称行政许可决定书),报送上级 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行政许可决定书应对建设项目占用河 道岸线长度、位置、界限和工程规模、工程结构、防洪标准等 作出规定,并对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管理提出相应要求。 经审查不同意建设方案的,或者要求就有关问题进一步 修改补充后再行审查的,应说明理由和依据,出据不予水行 政许可决定书或审查修改意见。建设单位持有异议的,可在 接到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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