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工作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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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南宁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工作制度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局行政复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及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第二条 本局法制科具体负责办理本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定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市司法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对本市司法行政机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本制度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2、第三条第三条 本局因实施行政管理行为而被提起行政复议的案件,按照“谁办理、谁跟进”的原则,由原办理业务科室具体承担收集证据、行政复议答复或者答辩材料等工作。法制科负责本局参加行政复议的指导、协调、监督工作。第四条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 (一)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本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颁发资格证、执业证、许可证手续,本市司法行政机关拒绝办理2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依法办理的; (二)对本市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业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三)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本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审批、审核、公告、登记的
3、有关事项,司法行政机关不予上报申办材料、拒绝办理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依法办理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本市司法行政机关注册执业证,司法行政机关未出示书面通知说明理由,注册执业证期满六个月仍不予注册的; (五)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向本市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参加资格考试,司法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六)认为本市司法行政机关违法收费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七)对本市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行政赔偿决定不服的; (八)认为本市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五条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市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
4、院文件除外),可以一并向本局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第六条第六条 下列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一)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3(二)司法助理员对民间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 (三)资格考试成绩评判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行为。 第七条第七条 对本市各县区司法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第八条第八条 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实行统一受理、专人承办、集体研究、领导负责的工作制度。 第九条第九条 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法制科人员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提出回避;申请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但应说明理由。 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人员的回避,由本局主管局领导决定。 第
5、十条第十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受理人员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并由申请人签字。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本局法制科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之日起 5日内,对行政复议申请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并属于本局受理范围的,应予受理; (二)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但不属于本局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4除不符合行政复议的法定受理条件或者不属于本局受理的复议申请外,行政复议申请自本局法制科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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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宁市 司法局 行政复议 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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