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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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吉林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于(于 20022002 年年 4 4 月月 3030 日经校第七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二次会议讨论通过)日经校第七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二次会议讨论通过) 校发校发200240200240 号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 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凡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纪守法,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公民,可按照本细则 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二条 我校学位按下列学科门类授予: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 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 第三条
2、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第二章 授予学位的学术水平标准 第四条 凡已完成了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成绩合格,能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 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初步能力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均可授予学士学位。成人高校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凡通过硕士学位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能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 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能力的硕士研究生或具 有硕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均可授予硕士学位。 第六条 凡通过博士学位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并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
3、的基 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研究或专门技术上 做出创造性成果的博士生或具有博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均可授予博士学位。 第三章 学位授予程序 第七条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本科生培养单位对应届本科毕业生进行审查,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学科)审核,审核通过并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部)备案后即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授予学士学位(含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的日常工作授权学校教务部门全面负责。 第八条 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程序: 一、研究生在按照培养方案要求完成课程学习和学位论文后即可申请学位。 二、指导教师、研究生培养单位提出推荐意见
4、。 三、指导教师对研究生的政治表现、学习情况、论文撰写情况及对论文的学术水平写出综合意 见。 四、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科)对学位申请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接受其申请。 对满足下列条件者,可接受其学位申请:(一)政治表现较好;(二)完成培养方案中所规定 的所有课程,成绩合格、修满规定学分,完成学位论文并达到本学科相关要求;(三)指导教 师、研究生培养单位同意推荐。 在规定期限内申请补行答辩者,若其离校后政治表现较好、能遵纪守法的,应接受其申请。 五、组织论文评阅和论文答辩。 六、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科)对学位申请者的学位授予问题进行评定,并做出是否授予硕士 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建议。 七、学位评定分委
5、员会(学部)对学位申请者的学位授予问题进行评定,并做出是否授予硕士 学位的决定或是否授予博士学位的建议。 八、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博士学位申请者的学位授予问题进行评定,并做出是否授予博士学位 的决定。 第九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将决定授予博士学位的名单在校内公布、征求意见,对以同等学力 申请博士学位人员,须向社会或其工作单位公布姓名和博士论文题目。对三个月内无异议者, 即可颁发博士学位证书。 硕士学位在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部)批准后即可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章 学位论文评阅 第十条 为及时送审论文,做到按时答辩,研究生须至少在答辩前一个月提交打印好的申请学 位论文(以下简称学位论文)。 第十一条
6、学位论文应至少送交相关学科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两名专家评阅,其中外单 位的专家至少应有一位。评阅人应该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应是该学科领 域内学术造诣较深,并在近几年内有科研成果的专家。 第十二条 评阅人应对学位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并填写学位论文学术评议书。评阅意见 应密封传递。 论文评阅人在评阅论文时,可参考以下几个方面: 一、 文研究成果的理论意义和实用价值; 有无创新成果; 二、 述的观点、理论分析是否正确,推理、计算及实验是否可靠无误; 三、 掌握基础理论、专门知识的程度如何,作者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如何; 四、 有哪些需要修改、提高的地方; 五、 论文是否已
7、达到相应学位的要求。 第十三条 博士学位论文应广泛征求校外同行专家的评议意见。所聘请的评议专家一般应具有 教授职务(或相当技术职务),并应尽可能聘请博士生指导教师。要注意扩大聘请评议专家的 范围,不要只集中在两个以下单位或只在本市聘请。收回的同行评议意见不得少于五份。 第十四条 若有一位评阅人或两位(含两位)以上评议专家认为该论文未达到相应学位的要求 时,则不得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第五章 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五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人选,由研究生培养单位提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科)批 准。 第十六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五名具有副教授、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 组成。指导教师不得参
8、加答辩委员会。 第十七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五至七名具有教授职务(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 组成, 其中外单位专家至少应有两名。应尽可能聘请博士生导师作为答辩委员会委员。答辩 委员会主席应由指导教师以外的博士生导师担任。 第十八条 答辩时应贯彻“坚持标准,严格要求,确保质量,公平合理”的原则。要充分发扬学术民主。答辩应以公开方式进行(答辩内容确须保密的除外),要认真做好答辩记录。 第十九条 答辩程序 一、学位申请人介绍论文。 二、答辩委员会委员提出问题,学位申请人答辩。列席人员也可以提出问题。 三、学位申请人及列席人员退席。答辩委员会单独开会,进行以下程序: (一)、宣读论文评阅人的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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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大学 学位 授予 授与 工作 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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