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衢江区家庭农场协会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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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 理 创 新衢州市衢江区家庭农场协会章程(经 2013 年 6 月 24 日会员大会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衢州市衢江区家庭农场协会。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衢江区有一定规模的家庭农场生产、经营者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以为“三农”服务为己任,以联合和合作为纽带,积极兴办家庭农场生产组织,引导农村各类家庭农场规范运作,健康发展,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和农民增收,维护家庭农场的合法权益,密切党和政府与农民的联系,为繁荣我区
2、农村经济,促进农民增收,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贡献力量。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衢江区农业局、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地是衢江区农业局大楼内(衢江区茶苑路 15 号)。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一)组织会员学习政策、法规,科学技术知识;提供培训、信息咨询服务;(二)开展各项农业生产技术指导;管 理 创 新(三)为会员提供资金融通服务;(四)大宗生产、生活资料的集中采购与供应服务;(五)为会员提供农产品深加工、包装、销售服务;(六)为会员提供法律维权服务;(七)协调、规范协会内部生产和经营行为;(八)承办有关部门委托或交办与本协会有关的其它事项或任务。第三章
3、会 员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是个人会员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二)有加入衢江区家庭农场协会的意愿;(三)在衢江区家庭农场领域内具有一定的规模和影响;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管 理 创 新(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
4、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 1 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
5、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管 理 创 新(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
6、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
7、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管 理 创 新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3 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六条
8、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管 理 创 新(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二十九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
9、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一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三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四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五
10、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三十七条 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管 理 创 新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三十八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
11、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一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二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三条 章程经 2013 年 6 月 24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管 理 创 新衢江区家庭农场协会会员名单序号家庭农场名称联系人地 址主要产品1天坑家庭农场傅素兰灰坪乡灰坪村吊瓜、茶叶2精果家庭农场徐雪忠杜泽镇宝山村枇杷3青秧畈家庭农场杜一涛杜泽镇杜四村茭白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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