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恐怖活动犯罪立法研究_结合_刑法修正案_九_相关反恐条款_彭瑞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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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年 月 第 卷 第 期 安徽农业大学学 报 ( 社 会 科 学 版 ) ( ) 我国恐怖活动犯罪立法研究 结 合 刑法修正 案 ( 九 ) 相关反恐条 款 彭瑞楠 ( 合肥市公安 局 瑶海分局责任区刑警三 队 , 安 徽 合 肥 ) 摘 要 : “法律自制定公布之时 起 , 即逐渐与时代脱 节 。 ” 法律的守成性决定了其对日星月 异 、 复 杂 多 变 的 社 会现实进行调控 , 不可避免地具有滞后性和 僵 化 性 。 我 国 刑 法 中关于恐怖活动的规 范 也 未 能 逃 脱 上 述 规 律 , 可以说正是恐怖活 动 的 多发才导致了相关立法 , 而当原有规 范 无法对恐怖活动出现的 新
2、 变化进行有效规制的情况下 , 又 导致了针对条文本身的修改 。 立 足于相关法条本 身 , 结 合 立 法 背 景 即既有的社会现 实 , 对恐怖活动犯罪进行研 究 , 以 期勾勒出我国当前恐怖活动犯罪刑 事 立 法 体 系 , 并 对相关法条进行解读 。 关 键 词 : 恐 怖 活 动 犯 罪 ; 刑 法 修 正 案 ( 九 ) ; 构 成 要 件 ; 责 任 形 态 ; 恐 怖 主 义 ; 极 端 主 义 中 图 分 类 号 : 文 献 标 识 码 : 文 章 编 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 、 我 国 刑 法
3、关 于 恐 怖 活 动 犯 罪 的 立 法 体系 “法无明文 规 定 不 为 罪 ”“法 无明文规定不 处 罚 ”是罪刑 法 定原则的基本含 义 。 罪 刑 法 定 原 则 不但是司法工 作 者 的 金 科 玉 律 , 对于理论研究 而 言也是不可逾越 的 “万有引 力 ”。 因此若要对恐怖 活动犯罪进行 研 究 , 我 们 必 须 立 足 于 刑 法 条 文 本身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对 于 恐 怖 活 动 的 规 制 , 经 历 了 从 无 到 有 、 修 改 、 再 修 改 三 个 逐 渐 深 入 的阶段 , 虽然 在 时间上均滞后于恐怖活动 对 现 实 社会造成的危
4、 害 , 却也体现出恐怖活动愈 演 愈 烈 的社会现实 。 年 月 日第 八届全国人 民 代 表大 会 收 稿 日 期 : 作 者 简 介 : 彭 瑞 楠 ( ) , 男 , 安 徽 合 肥 人 , 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责任区刑警三队侦查 员 。 安徽农业大学学 报 ( 社 会 科 学 版 ) 年 第五次会议修 订 刑 法 , 第 条首次规定 了 “组 织 、 领导 、 参 加 恐 怖 组 织 罪 ” 该条文的出现标 志 着我 国 刑 法 中终于有了关于惩治恐怖活动犯罪 的明文规 定 。 后 历 经 多 次 修 改 , 我 国 刑 法 中 对 于恐怖 活 动 犯 罪 的 规 制 逐 渐 形 成
5、 体 系 , 即 以 刑 法 第 条 为 核 心 , 相 关 法 条作支撑的内 容 体系 。 ( 一 ) 恐怖活动犯罪相关法条的设立及修改 年 月 日 ,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通 过 刑法修正 案 ( 三 ) , 将组织 、 领导恐怖组织罪的刑 罚由原来 的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 ”提高 至 “十年以上有 期 徒刑或者无期徒 刑 ”, 并 补 充 了 剥 夺 政治权利刑 种 。 增加 了 “资助恐怖活动 罪 ”, 并 设置了相应的刑罚 。 还规定并加大了对于恐怖组 织人员的打击范 围 , 即由原来的组 织 、 领导者扩 充 为 组 织 、 领 导 、 资 助 者 , 即 将 资
6、 助 恐 怖 组 织 的 行 为 也规定为犯罪 。 年 月 日 立 法 机 关 通 过 刑 法 修 正 案 ( 九 ) , 对先前的恐怖犯罪立法进行了大刀阔斧 的修改或补 充 , 具 体 包 括 : 第 一 , 对 刑 法 第 条补充附 加 刑 。 针 对 组 织 、 领 导 恐怖活动组织 的 罪行补充 了 “并 处 没 收 财 产 ”的 内 容 , 对 积 极 参 加 恐怖活动组织 的 罪 行 补 充 了 “并 处 罚 金 ”的 内 容 , 对其他参加恐 怖 活 动 组 织 的 罪 行 补 充 了 “可 以 并 处罚 金 ”的内容 , 从而加大了对于组 织 、 领导 、 参 加 恐怖活动人
7、员 的 财 产 刑 处 罚 , 侧 重于对恐怖组 织 的经济 制 裁 。 第 二 , 修 改 刑 法 第 条 之 一 , 扩充资助恐 怖 活 动 罪 的 行 为 方 式 , 将 为 恐 怖 活 动 培训招募 、 运送人员以及资助的行为规定为犯 罪 。 第三 , 增设五个新罪 名 。 包括 : 准备实施恐怖活动 罪 , 将恐怖活动的预备行为犯罪 化 , 并规定 : “有 前 款行为 , 同时构成其他犯罪 的 , 依照处罚较重的规 定定罪处 罚 。 ”宣扬恐怖主 义 、 极端主义 罪 ; 利用 极 端 主义破坏制度实施 罪 ; 强 制 穿 着 、 佩 戴 极 端 主 义 、 恐怖主义服 饰 、 标
8、志罪 ; 非法持 有 、 宣扬恐怖 主 义 、 极端主义物品 罪 。 ( 二 ) 其他条文中对恐怖活动犯罪的具体规制 恐怖活动组织及成员以及受其影响的其他人 员 , 为实现其 非 法的政治目的 而 制造恐怖氛围 所 实施的犯罪行 为 , 我们可以将 其 称之为恐怖活动 犯罪 。 本 文 按 照 所 损 害 法 益 的 不 同 , 分 为 如 下 三类 : 危害公共安全的恐怖活动犯 罪 此类犯罪包 括 刑 法 分则第二章规定的诸多 罪名 , 如放火 罪 , 爆炸罪 , 投放危险物质 罪 , 劫持 航 空器罪 , 制造 、 买 卖 、 运 输 、 邮 寄 、 储 存 枪 支 、 弹 药 、 爆 炸
9、 物 罪 , 非 法 制 造 、 买 卖 、 运 输 、 存 储 危 险 物 质 罪 , 盗 窃 、 抢 夺 枪 支 、 弹 药 、 爆 炸 物 、 危 险 物 质 罪 以 及抢劫枪 支 、 弹药 、 爆炸物 、 危险物质罪等 。 其中 , 投 放 危 险 物 质 罪 和 非 法 制 造 、 买 卖 、 运 输 、 储 存 危 险物质罪 是 刑法修正 案 ( 三 ) 对原有的投毒罪 和 非法制造 、 买卖 、 运输 、 储存核材料罪修改而来 的 , 盗窃 、 抢夺 、 抢劫危险物质罪 是 刑法修正 案 ( 三 ) 增设的 , 从而 对 恐怖犯罪活动的表现形式 和 犯 罪 手段的规定更 为 全
10、面 , 适 应了打击相关恐怖活 动 犯罪的需要 。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恐怖活动犯 罪 如 刑 法 第 条 第 款 的 规 定 。 当 恐 怖 活动组织及成 员以及受其影响的其他人 员 , 为 实 现其非法 的 政 治 目 的 以 制 造 恐 怖 氛 围 而 实 施 杀 人 、 爆炸等严 重 危害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 当 属 恐 怖活动犯罪 。 侵犯财产权利的恐怖活动犯 罪 此类犯罪 是 指 , 恐 怖 组 织 为 了 获 得 相 关 资 金 而支持其进行 恐怖活动的需要 , 进行的侵犯他 人 财产权利的犯罪活 动 。 包括以破坏 、 敲诈 、 威胁 等 恐怖手段实施的侵犯社会公共和个人财产权利的
11、 具体犯罪类 型 。 ( 三 ) 对协助恐怖活动的其他犯罪的规制 这主要包 括 : 刑法修正 案 ( 三 ) 第 条 对 刑 法 第 条进行修 改 , 将恐怖活动犯罪与毒品 犯 罪 、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 罪 、 走私犯罪并列为洗 钱 罪的上游犯 罪 ; 刑 法 修 正 案 ( 三 ) 第 条 增 设 了 投放虚假危险 物 质 罪 、 编 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 信 息罪 ; 刑法修正 案 ( 九 ) 第 条 对 刑 法 第 条进行修 改 , 将明知他人有恐怖主 义 、 极端主义 犯 罪行为与间谍犯罪并列为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 罪的上游犯 罪 ; 刑 法 修 正 案 ( 九 ) 第 条 对 刑 法
12、 第 条进行修 改 , 将与恐怖活动有关的偷 越 国 ( 边 ) 境行为 作 为 该 条 款 的 加 重 情 节 。 这 些 规 范 , 明确了对 于 协助恐怖活动的其他犯罪 的 认 定 和处置 , 加大了对恐怖活动犯罪的惩 治 。 ( 四 ) 恐怖活动犯罪刑罚具体运用的特殊规制 刑法修正 案 ( 八 ) 第 条 对 刑 法 第 条 特别累犯制度进行了修 改 , 将恐怖活动犯罪 、 黑 社 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并列作为 成立特别累犯的 犯 罪 类 型 。 加 大 恐 怖 活 动 犯 罪 的惩处力度 。 第 卷 第 期 彭 瑞 楠 : 我国恐怖活动犯罪立法研 究 结 合 刑 法 修
13、 正 案 ( 九 ) 相 关 反 恐 条 款 二 、 刑法修正 案 ( 九 ) 恐怖活动犯罪解析 从构成要 件 、 责 任 形 式 两 方 面 把 握 恐 怖 活 动 犯罪的本 质 , 是 准 确 地 解 读 刑 法 修 正 案 ( 九 ) 的 相关条文的前提条件 。 ( 一 ) 组织 、 领导 、 参加恐怖活动 罪 本罪构成 要 件 的 内 容 为 : “ 组 织 、 领 导 或 者 参 加恐怖活动组织 。 恐怖活动组织是以实施恐怖活 动为目的而建立 的 , 危害极为严重的犯罪组 织 , 包 括国际 恐怖 活动 组织与国内恐怖活动组 织 。 组 织 , 主 要是指组件 恐 怖 活 动组 织
14、; 领 导 , 主 要 是 指 策划 、 指挥恐怖组 织 的 具 体活 动 ; 参 加 , 是 指 加 入 恐怖活动组 织 , 使自己成为 该 组 织 的 成 员 。 行 为 人实施组 织 、 领导 、 参加行为之一 的 , 便成立本 罪 。 主观方面为故 意 , 即明知恐怖活动危害公共安 全 , 但以实施恐怖 活 动 为 目 的 组 织 、 领导或者参加 恐 怖活 动 组 织 。 ” 刑 法 修 正 案 ( 九 ) 第 条 对 组 织 、 领导 、 参加恐怖活动 罪 , 增加了财产刑的刑 种 。 原 因 在 于 : “ 恐 怖 分 子 、 资 金 、 活 动 场 所 、 行 动 纲 领 是恐
15、怖主义组织的四个基本要素 。 资金是恐 怖主义组织 正 常 运 作 的 必 要 条 件 , 也 是 一 些 恐 怖 主义组织建立世界性网络并自成体系地进行恐怖 主义活 动 的 物 质 基 础 。 资 金主用于维持日常 生 活 、 训练恐怖分 子 、 购买武器装 备 、 实施恐怖袭 击 , 以及人员伤 亡 的 抚 恤 , 等 等 。 ” 对 组 织 、 领 导 、 参 加恐怖活动 罪 , 增加财产刑的刑 种 , 有利于切断 恐 怖组织的资金来 源 , 从经济层面打击恐怖组 织 。 ( 二 ) 资助恐怖活动犯 罪 刑法修正 案 ( 九 ) 第 条明确规定资助恐怖 活动培训以及为恐怖组 织 、 恐怖
16、活 动 、 恐怖活动 培 训 、 招 募 、 运 送 人 员 的 行 为 均 构 成 资 助 恐 怖 活 动 罪 。 结合原有 法 条 , 本罪的构成要件是资助恐 怖 活动组织 、 实施恐怖活动的个 人 、 恐怖活动培训以 及为恐怖组 织 、 恐怖活动 、 恐怖活动培 训 、 招募 、 运 送人员 。 行为主体可以是国内外的自然人或者单 位 。 培训 、 招 募 、 运 送 人 员 为 明 文规定的资助 方 式 , 即 为 恐 怖 组 织 、 恐 怖 活 动 、 恐 怖 活 动 培 训 提 供 人员 ; 其他资助方 式 则 指 提供 经 费 、 物 资 、 场 所 等 方式 , 即 为 恐 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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