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师范大学教育实习经费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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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闽师财20159 号关于印发福建师范大学教育实习经费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单位:福建师范大学教育实习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已经 2015 年第 6 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福建师范大学2015 年 3 月 31 日 2 福建师范大学教育实习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师范生教育实习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保证教育实习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规定所涉及的教育实习经费是指“教师教育专业”教育实习的相关经费。第二章 经费预算管理第三条 教育实习经费实行预算管理。教育实习经费预算是教育实习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2、其中列支的预算应用于教育实习工作的合理支出。主要包括:实习生经费、实习指导教师经费、校外实习管理与指导费等。第四条 各学院须对实习开支做出合理的预算,列入实习计划,并填写福建师范大学教育实习经费预算表,由分管教学副院长审批后,于每年 5 月 10 日前交到教师教育学院备案,作为下拨经费的依据。第五条 各学院应根据专业特点,安排学生集中实习。集中实习的每生 800 元,分散实习的每生 440 元。在此基础上,从2015 年至 2017 年(三年),教育实习经费每年递增 10%(经费来源 3 于当年学校教学经费)。教育实习经费由教师教育学院下拨到各学院,当年增量部分由教师教育学院统筹管理。第三章
3、经费开支范围第六条 严禁将教育实习经费用于和教育实习无关的支出,严禁从实习经费中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教育实习经费主要用于学生和指导教师在教育实习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实习单位的实习管理与指导费、教师教育学院统筹经费(包括教育实习工作会议、调研差旅费、实习基地指导老师的培训费、教育实习指导费等)以及与实习工作相关项目的开支。(一)实习生经费1.交通费(1)福州实习交通费补贴在福州市内实习的学生予以市内公共交通费补助,不再报销公交车票、出租车票。集中实习学生补贴标准每人每天最高不超过 4 元,每周按 5 天计,每位实习生交通费补贴不超过 300 元。分散实习学生补贴标准每人 100 元;在校内
4、实习的学生,一般不予市内交通费补贴。(2)外地实习交通费补贴在其他地区实习的学生予以交通费补助,不再报销交通车船票。集中实习学生补贴原则上不超过学校至实习点的径直往返车 4 船交通费(只限普通座票)。分散实习学生按一次往返车船交通费(只限普通座票)不足 100 元的据实补贴,超过 100 元的按照 100元标准补贴。(3)包车费集中实习有学院包车费凭发票予以报销,不再予以实习交通费补贴。2.住宿费(1)在校外进行集中实习,学生的住宿原则上由实习单位免费提供,确因住宿安排困难需要租房住宿的,酌情予以租房费补助,由学院提供相关材料,补贴标准每生最高不超过 280 元。(2)在校外进行分散实习的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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