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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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强制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环境行政强制程序,进一步提高环境行政强制案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和云南省行政处罚程序规范等规定,结合环保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第三条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机构即承办部门(包括局机关各处室、执法部门)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强制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行政强制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
2、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第四条第四条 承办部门对行政强制行为进行音像记录或者全过程音像记录,应采用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手持执法终端和视频监控等音像记录设备。第五条第五条 行政强制全过程记录应坚持教育和强制相结合的原则。承办部门应根据行政强制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强制全过程实施记录。第六条第六条 昆明市环境保护局政策法规处(法制机构)对本局的行政强制全过程记录实行统一指导。第二章 查封、扣押
3、的记录第七条第七条 实施查封、扣押前,承办部门应当做好调查取证工作。查封、扣押的证据包括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环境监测报告、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和其他证明材料。第八条第八条 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制作查封(扣押)决定审批表、 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查封(扣押)清单等相关材料,并提出承办意见,签署意见、签名,报承办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签名后,送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审核,法制部门在查封(扣押)决定审批表签署意见、签名后,将案卷退回承办部门。案件承办人对法制机构审核通过的案件,将查封(扣押)决定审批表报局机关负责人签署意见、签名,并将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
4、查封、扣押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补办批准手续。案情重大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应当经局机关行政处罚审议领导小组集体审议决定。第九条第九条 局机关行政处罚审议领导小组进行集体讨论时,由法制机构制作案件集体讨论笔录,记录案件承办人汇报案件情况及采集的主要证据、处理意见和理由,参加讨论人员的主要意见和理由及会议讨论结论性意见。第十条第十条 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制作查封(扣押)延期审批表、 查封(扣押)延期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并提出承办意见,签署意见、签名,报承办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签名后,送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审核,法制部门在查封(扣押)延期审批表签署意见、签名后,将案卷退回承办
5、部门。案件承办人对法制机构审核通过的案件,将查封(扣押)延期审批表报局机关负责人签署意见、签名,并将查封(扣押)延期通知书送达当事人。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当事人提出解除申请,承办部门应当自收到解除查封、扣押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组织核查,根据核查结果,案件承办人应当制作解除查封(扣押)决定审批表、 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等相关材料,并提出承办意见,签署意见、签名,报承办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签名后,送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审核,法制部门在解除查封(扣押)决定审批表签署意见、签名后,将案卷退回承办部门。案件承办人对法制机构审核通过的案件,将解除查封(扣押)决定审批表报局机关负责人签署意见、签名,并将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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