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土地整治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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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贵贵州省土地整治条例州省土地整治条例(2010 年 11 月 30 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17 年 11 月 30 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二十五件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修正)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规范土地整治工作,实现耕地占补平衡,提高耕地质量,保障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地整治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土地整治,是指对田、水、路、林、
2、村等实行综合治理,对自然灾害损毁或者生产建设活动破坏的土地进行复垦,对宜农未利用土地进行开发,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的行为。第三条 土地整治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专项规划,坚持因地制宜,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利用率。2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整治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整治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土地整理开发机构负责土地整治的具体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改、财政、农业、林业、水利、环境保护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整治的有
3、关工作。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参与、配合做好土地整治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土地整治从业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并向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备案登记,纳入管理。第六条 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耕地耕作层保护相关规定和政策措施,鼓励占用耕地的单位将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第七条 对在土地整治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规划和计划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3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
4、的土地整治专项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土地整治专项规划经批准后,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按照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经批准的土地整治专项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整治专项规划和上级下达的补充耕地年度计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土地整治年度计划。第十条 土地整治项目中的土地开发,不得在大于 20 度的坡地进行。禁止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地质遗迹保护区、森林公园开垦耕地;禁止毁坏森林、围湖造地或者侵占江河滩地开垦耕地。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及农业、水利、林业等部
5、门进行土地整治项目的申报。第十二条 申报土地整治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二)符合生态建设、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三)规划新增耕地率应当符合土地整治有关规定;4(四)经项目涉及地的村民会议 2/3 以上成员或者 2/3 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第十三条 土地整治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分级审批。土地整治项目经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逐级报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四章 项目实施第十四条 经批准获得土地整治项目的申报单位为项目承担单位。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依法通过公开招标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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