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检查指导原则释义.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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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检查指导原则释义,培训目录,第一部分 规范的释义第二部分 规范相关的罚则第三部分 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第四部分 规范的答疑,一、规范条款解释,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经营管理行为,保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规范。【条款释义】本条明确了制定规范的目的和依据。本条是规范的实施定位,明确了规范管理的主体是医疗器械经营行为。目的:加强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 基本目的 保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 根本目的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第一章 总则,第二
2、条本规范是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适用于所有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当在医疗器械采购、验收、贮存、销售、运输、售后服务等环节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保障经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条款释义】本条明确了规范的基本内涵和企业实施规范的基本方法。基本原则实施规范既是企业依法经营的基本前提,也是企业规范管理的基本准则,是企业确保医疗器械质量的最低管理标准。基本方法正确贯彻实施本规范、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实现确保医疗器械质量的目标,在关键环节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切实发挥质量管理的监督、控制作用。 采购 验收 储存 销售 运输 ,前确认,过程监控,收货验
3、收,验证、监控、检查,设备验证保养,票据管理,售后管理,过程监控,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所经营医疗器械的风险类别实行风险管理,并采取相应的质量管理措施。【条款释义】规范根据所经营医疗器械的风险类别不同,采取不同的质量管理措施。对于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严格质量管理;对于经营第一、二类医疗器械放宽质量管理。第四条 企业应当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条款释义】“诚实守信,依法经营”是企业经营医疗器械的基本守则。(1)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在“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的前提下,正确贯彻实施规范,确保企业各项业务经营和管理活动符合规范的要求。(2)申请现场核查的企业,首先应当提交
4、符合规定要求的资料。在现场核查过程中,要根据企业所提供资料据实核查,对与资料内容严重不相符,或者发现资质证明造假、票据及凭证造假、数据记录造假等虚假欺骗行为,应当终止现场核查,直接作出核查不通过的结论。,第二章 职责和制度,第五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的主要责任人,全面负责企业日常管理,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有效履行职责,确保企业按照本规范要求经营医疗器械。【条款释义】明确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对企业质量管理的责任定位及具体职责。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企业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备案凭证中 “企业负责人”项所载明的人员,是企业的最高经营管理者。(
5、1)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全面负责企业日常管理。(2)应当保证质量管理的必要条件;(3)确保企业按照规范要求经营医疗器械。,第二章 职责和制度,第六条 企业质量负责人负责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工作,应当独立履行职责,在企业内部对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具有裁决权,承担相应的质量管理责任。【条款释义】(1)规定了企业质量负责人在企业组织机构中的层级定位及主要职权。(2)质量管理裁决权是指对企业内部发生的涉及质量管理的事权的最终决定权,此权利是本规范授予的权利。(3)质量负责人岗位应当保证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其他因素的影响,以起到监督制约业务经营活动、保证医疗器械质量的作用。,第二章 职责和制度,第七条企业质量管
6、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制订质量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制度的执行,并对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行检查、纠正和持续改进;(二)负责收集与医疗器械经营相关的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实施动态管理;(三)督促相关部门和岗位人员执行医疗器械的法规规章及本规范;(四)负责对医疗器械供货者或者购货者资质的审核;(五)负责不合格医疗器械的确认,对不合格医疗器械的处理过程实施监督;(六)负责医疗器械质量投诉和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报告;(七)组织验证、校准相关设施设备;(八)组织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收集与报告;(九)负责医疗器械召回的管理;(十)组织对受托运输的承运方运输条件和质量保障能力的审
7、核;(十一)组织或协助开展质量管理培训;(十二)其他应当由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履行的职责。【条款释义】本条款明确规定了企业质量管理部门或人员具体管理职责 ,其对本企业经营医疗器械的质量负有直接责任。企业应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对具体职责进行梳理,应包括但不限于本规范规定出的十二项内容。本条对职责的表述大致分为“负责”和“组织”,其中“负责”的职责应当由质量管理部门独立完成;“组织”的职责应当由质量管理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实施。,第二章 职责和制度,第八条企业应当依据本规范建立覆盖医疗器械经营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内容:(一)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 员的职 责;(二)质量管理
8、的规定;(三)采购、收货、验收的规定(包 括采购 记录、 验收记 录、随 货同行单规定);(四)供货者资格审核的规定;(五)库房贮存、出入库管理的规定 (包括 温度记 录、入 库记录 、出库记录规定);(六)销售和售后服务的规定(包括 销售记 录规定 );(七)不合格医疗器械管理的规定;(八)医疗器械退、换货的规定;(九)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报告 规定( 包括停 止经营 和通知 记录规定);(十)医疗器械召回规定(包括医疗 器械召 回记录 规定) ;(十一)设施设备维护及验证和校准 的规定 (包括 基础设 施及相 关设备记录和档案规定);(十二)卫生和人员健康状况的规定 (包括 员工健 康档
9、案 规定) ;(十三)质量管理培训及考核的规定 (包括 培训记 录);(十四)医疗器械质量投诉、事故调 查和处 理报告 的规定 (包括 质量投诉、事故调查和处理报告相应的记录及档案等);,第二章 职责和制度,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和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企业还应当制定购货者资格审核、医疗器械追踪溯源的规定、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考核的规定。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自查制度,于每年年底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年度自查报告。【条款释义】明确了所有经营企业必须制定的质量管理制度内容。(1)质量管理制度是企业根据规范要求和企业质量管理 工作的实际需要而制定
10、的质量规则(2)质量管理制度在企业管理中具有权威性和约束力,是规范的首要支持性文件对于第二类医疗器械批发及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还提出了额外建立制度的要求,以落实按照风险管理的要求。【北京市规定的自查报告内容】年度自查报告至少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登记、许可事项变更情况,贮存、运输变化情况,计算机信息化管理系统变化情况,委托、被委托贮存、配送变化情况;(二)医疗器械质量抽检情况;(三)医疗器械质量管理规范年度运行情况;(四)因违法经营被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查处情况;(五)年度主要产品经营情况。年度自查报告中(一)至(四)项内容作为企业基本信息供公众查询。,第二章 职责和制度,第
11、九条企业应当根据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记录。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包括采购记录、验收记录)和销售记录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从事医疗器械批发业务的企业,其购进、贮存、销售等记录应当符合可追溯要求。鼓励企业采用信息化等先进技术手段进行记录。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应当保存至医疗器械有效期后2年;无有效期的,不得少于5年。植入类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应当永久保存。鼓励其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建立销售记录制度。【条款释义】根据条例规定,所有企业都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
12、录。第二类医疗器械批发及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其他经营企业鼓励建立。记录可以采用纸质,鼓励企业采用信息化的电子记录。对记录的时限进行了规定,特别是植入类医疗器械记录应当永久保存。,第二章 职责和制度,第二章 职责和制度,质量记录,不合格器械处理记录,销后退回和购进退出记 录,验收记录,养护记录,储运温湿度监测记录,运输记录,销售记录,出库复核记录,采购记录,第三章 人员与培训,第十条企业法定代 表人、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应当熟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所经营医疗器械的相关知识,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规定的资格要求,不得有相关法律法规禁止从业的情形。【条款释义
13、】明确了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应当理解并掌握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能够做到依法决策经营、保证企业按照规范的要求开展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确保医疗器械经营质量。从业禁止的规定: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等条款明确规定了违反条例相关条款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第三章 人员与培训,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具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国家认可的相关专业学历或者职称。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当具备医疗器械相关专业(相关专业指医疗器械、生物医学工程、机械、电子、医学、生物工程、化学、药学、护理学、康复、检验学、
14、管理等专业,下同)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3年以上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条款释义】企业质量管理机构的建立原则及具体要求。组织机构的建立必须与企业经营管理实际相适应,确保企业管理结构能满足质量管理的需求。规范仅对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质量负责人的资质进行了规定,对于第一类、第二类经营企业质量负责人资质不做要求。,第三章 人员与培训,第十二条企业应当设置或配备与经营范 围和经 营规模相适应的,并符合相关资格要求的质量管理、经营等关键岗位人员。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在职在岗。(一)从事体外诊断试剂的质量管理人员中,应当有1人为检验师,或具有检验学相关
15、专业大学以上学历并从事检验相 关工作 3年以上工 作经历 。从事体外诊断试剂验收和售后服务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检验学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检验师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二)从事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经营人员中,应当配备医学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经过生产企业或供应商培训的人员。(三)从事角膜接触镜、助听器等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医疗器械经营人员中,应当配备具有相关专业或职业资格的人员。【条款释义】企业相关质量管理工作岗位人员的资格要求。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在职在岗。对从事诊断试剂、植介入医疗器械、角膜接触镜、助听器等经营企业,其人员资格有相应特殊要求,经营其他医疗器械的企业不
16、做具体要求。,第三章 人员与培训,第十三条企业应当配备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售后服务人员和售后服务条件,也可以约定由生产企业或者第三方提供售后服务支持。售后服务人员应当经过生产企业或者其他第三方的技术培训并取得企业售后服务上岗证。【条款释义】医疗器械经营显著区别于药品的特点之一就是医疗器械存在售后服务环节,尤其对医疗设备经营。本条明确规定了企业所具备售后服务条件及售后服务人员的任职条件。1、企业规模较小或不具备售后服务条件,可通过合同约定由生产企业或者第三方提供售后服务支持,但企业要承担联系、反馈、监督 的责任。2、企业规模较大或具备售后服务条件,可自行提供售后服务。但售后服务人员应当经
17、过生产企业或者其他第三方的技术培训,保存售后培训记录,并取得本企业售后服务上岗证。,第三章 人员与培训,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对质量负责人及各岗位人员进行与其职责和工作内容相关的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建立培训记录,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培训内容应当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医疗器械专业知识及技能、质量管理制度、职责及岗位操作规程等。【条款释义】培训方式和内容:岗前培训:是指上岗前必须接受培训,符合岗位要求后方可上岗履行职责。继续培训:在岗位任职期间应当定期接受的培训,符合岗位要求的,方可继续从事岗位工作。强调了企业自行培训,规定了培训内容应当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医疗器械专业知识及技能、质量管理制度、职责及岗位
18、操作规程等内容。,第三章 人员与培训,第十五条企业应当 建立员工健康档案,质量管理、验收、库房管理等直接接触医疗器械岗位的人员,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身体条件不符合相应岗位特定要求的,不得从事相关工作。【条款释义】健康检查的人员范围、要求。依法对员工健康状况进行管理。健康检查要求:(1)岗前及年度检查(2)建立健康档案人员健康要求:(1)健康检查人员范围:质量管理、验收、养护、储存等直接接触医疗器械岗位的人员(2)不得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身体条件不符合相应岗位 特定要求的,也包括不能有效控制和约束自身行为 的人员。,第四章 设施与设备,第十六条企业应当具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
19、营场所和库房,经营场所和库房的面积应当满足经营要求。经营场所和库房不得设在居民住宅内、军事管理区(不含可租赁区)以及其他不适合经营的场所。经营场所应当整洁、卫生。【条款释义】(1)经营场所和库房适应企业经营范围及经营规模的实际需要。(2)经营场所和库房的面积应当满足经营要求,具体要求各省市制定。(3)为保证食品药品监督部门的日常检查,经营场所和库房不得设在居民住宅内、军事管理区(不含可租赁区)以及其他不适合经营的场所。,第四章 设施与设备,【北京市实施细则关于经营场所库房面积要求】(一)经营类、类体外诊断试剂的,应当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库房,且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得少于100平方米,
20、库房使用面积不得少于60平方米,冷库容积不得少于20立方米。(二)经营类医疗器械的,应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库房:1.经营类代号为-6821医用电子仪器设备、-6846植入材料人工器官、-6863口腔科材料、-6877介入器材产品的,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得少于100平方米,库房使用面积不得少于40平方米。2.经营类代号为-6815注射穿刺器械、-6845体外循环及血液处理设备、-6864医用卫生材料及敷料、-6865医用缝合材料及粘合剂、-6866医用高分子材料及制品的,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得少于60平方米,库房使用面积不得少于80平方米。3.从事类代号为-6822医用光学器具、仪器及内
21、窥镜设备(仅限软性角膜接触镜)类零售业务的,应设有独立的柜台;其中提供验配服务的,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得少于30平米,验光室(区)应具备暗室条件或满足无直射照明的条件。4.经营除上述类代号以外其他类医疗器械的,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得少于60平方米,并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仓库。,第四章 设施与设备,【北京市实施细则关于经营场所库房面积要求】(三)经营类医疗器械的,应配备与经营产品和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库房。从事类代号为-6846植入材料和人工器官(助听器)类零售业务的,还应设置单独的听力检测室、验配室、效果评估室。同时经营(一)、(二)、(三)项所列类别产品的经营企业,经营场所和库房设置应分别满
22、足上述最高条件。经营企业贮存医疗器械的库房应当各自独立,不得与其他企业共用库房及设施设备;委托其他经营企业贮存、配送的不视为共用库房。,第四章 设施与设备,第十七条库房的选址、设计、布局、建造、改造和维护应当符合医疗器械贮存的要求,防止医疗器械的混淆、差错或被污损,并具有符合医疗器械产品特性要求的贮存设施、设备。【条款释义】库房设置的基本要求以及目的:(1)选址:库房的选址要避免外环境有污染源(2)设计:库房主体建筑应选用有利于保温、隔热的材料,保证库房的恒温要求(3)布局:库房布局方面应充分考虑医疗器械的状态及储存特性(4)建造(5)改造(6)维护符合贮存要求 ,防止医疗器械的混淆和差错或被
23、 污染。,第四章 设施与设备,第十七条库房的选址、设计、布局、建造、改造和维护应当符合医疗器械贮存的要求,防止医疗器械的混淆、差错或被污损,并具有符合医疗器械产品特性要求的贮存设施、设备。【条款释义】库房设置的基本要求以及目的:(1)选址:库房的选址要避免外环境有污染源(2)设计:库房主体建筑应选用有利于保温、隔热的材料,保证库房的恒温要求(3)布局:库房布局方面应充分考虑医疗器械的状态及储存特性(4)建造(5)改造(6)维护符合贮存要求 ,防止医疗器械的混淆和差错或被 污染。,第四章 设施与设备,第十八条有下列经营行为之 一的,企业可以不单独设立医疗器械库房:(一)单一门店零售企业的经营场所
24、陈列条件能符合其所经营医疗器械产品性能要求、经营场所能满足其经营规模及品种陈列需要的;(二)连锁零售经营医疗器械的;(三)全部委托为其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提供贮存、配送服务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进行存储的;(四)专营医疗器械软件或医用磁共振、医用X射线、医用高能射线、医用核素设备等大型医用设备的;(五)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单独设立医疗器械库房的情形。【条款释义】体现按风险类别监管、按实际经营情况监管的目的。提出了几种可不设置库房的情形,简化了经营企业库房设置的要求,更符合医疗器械监管的实际情况。,第四章 设施与设备,第十九条在库房贮存医疗器械,应当按质量状态采取控制措施,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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