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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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关于印发吉林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的通知校发201071 号校内各单位:吉林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经中共吉林大学第十二届委员会常委会第 108 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2吉林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加强学位授权学科的建设,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设立吉林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并制订本章程。第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履行与授予学位相关职责和权限、统筹协调学校学位管理、学位授权学科建设工作的专门机构。第二章 组织机构第三条
2、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部、学科两级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第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 1 人,副主席 3-5 人,委员人数一般不超过 35 人。委员实行定额席位制,名额分配到各学部,产生办法为: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推荐人选中按给定席位进行选举。各学部选举产生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中,担任学院(所、中心)院长(所长、主任)的人数应少于总人数的二分之一。主席、副主席由各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每个学部可推荐 1 人,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第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须经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并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第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是学
3、位评定委员会的常设机构,3负责处理日常工作。第七条 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 13-17 人组成,设主席 1 人,副主席 2 人。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为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当然委员。其他委员实行定额席位制,由各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产生。主席、副主席由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选举产生。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兼职秘书 1 人,负责日常工作。第八条 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 9-15 人组成,设主席 1 人,副主席 1-2 人。委员的产生办法为: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负责单位院务会议根据所辖学科情况分配委员席位,各学科按给定席位由学科内教授、副教授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学科学位
4、评定分委员会所辖学科的研究生培养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当然委员,但不担任主席。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兼职秘书 1-2 人,由相关培养单位研究生秘书担任,负责日常工作。第九条 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应具备的条件:(一)学术造诣较高、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原则性强;(二)为所在学位授权学科的学术带头人,熟悉所在学科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状况;(三)一般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四)年龄一般限定在任满一届(四年)委员时,未达到退休年龄,身体健康,能够履行委员职责。第十条 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的学科分布要广泛、年龄结构要合理。校级领导和学校职能部门负责人不进入各级学位评定委4员会。年龄超过 75 岁的两院院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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