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修订工作汇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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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附件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修订说明修订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以下简称物权法 )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人民银行于 2007 年 9 月 30 日颁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 4号,以下简称办法 ) ,规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活动。经过 7 年多的实践,我国应收账款融资业务获得迅速发展,业务实践产生了进一步规范应收账款融资登记的需求。为此,我们启动了办法的修订工作,形成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具体修订情况说明如下:一、在办法附则中增加应收账款转让登记的规定随着应收账款融资业务的发展,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实践已经形成。截至 2014 年
2、底,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以下简称登记系统)记载了 59.5 万余笔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占应收账款登记总量的 45%。目前,21 家全国性商业银行,300 多家保理公司都是登记系统的主要用户。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得到行业管理部门的支持,同时登记效力获得地方司法部门的认可。在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的有关保理业务的文件,以及深圳、广州、重庆、上海和天津等地保理试点文件中,都有对各类交易主体在登记系2统开展转让登记的规定。2014 年 11 月 19 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了审理保理合同案件的审判委员会纪要,专门规定了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公示和查询的效力” ,明确了在征信中心登记系统进行登记与查询可以产生
3、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司法效力。此外,国际担保交易示范法和国际保理公约,都有应收账款转让登记的规定。本次修订保持办法名称和结构不变,在附则中增加条款, “权利人在登记平台办理保理业务当中的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 ,引导更多的主体开展登记与查询,保护交易安全(第三十二条) 。 二、修改完善应收账款的定义随着应收账款融资业务的发展,实践中用来融资的应收账款类型丰富多样,银行、保理公司等机构对扩大办法列举应收账款的范围需求强烈。因此本次修订对应收账款的定义予以完善,具体修订内容如下:(1)将旅游景点收费权、学生公寓收费权、医疗收费权等因服务、劳务所产生的债权纳入办法第四条(三)列举范围;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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