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修正案(草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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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修订稿(征求意见稿)修订稿(征求意见稿)原文原文修订文修订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三条 凡进行各期临床试验、人体生物利用度或生物等效 性试验,均须按本规范执行。第三条 凡进行药物的临床试验(包括人体生物利用度或 生物等效性试验) ,均须按本规范执行。 第四条 所有以人为对象的研究必须符合世界医学大会赫 尔辛基宣言 (附录 1) ,即公正、尊重人格、力求使受试者最大 程度受益和尽可能避免伤害第四条 所有以人为对象的研究必须符合世界医学大会 赫尔辛基宣言 (附录 1) ,即公正、尊重人格、力
2、求使受试者 最大程度受益和尽可能避免伤害。 第二章第二章 临床试验前的准备与必要条件临床试验前的准备与必要条件 第三章第三章 受试者的权益保障受试者的权益保障 第八条 在药物临床试验的过程中,必须对受试者的个人权益给 予充分的保障,并确保试验的科学性和可靠性。受试者的权益、 安全和健康必须高于对科学和社会利益的考虑。伦理委员会与知 情同意书是保障受试者权益的主要措施。第八条 在药物临床试验的过程中,必须对受试者的个人权益 给予充分的保障,并确保试验的科学性和可靠性。受试者的权 益、安全和健康必须高于对科学和社会利益的考虑。参与药物 临床试验的有关各方应当按各自职责承担受试者保护职责。伦 理审查
3、与知情同意是保障受试者权益的主要措施。 第九条 为确保临床试验中受试者的权益,须成立独立的伦理委 员会,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伦理委员会应有从事 医药相关专业人员、非医药专业人员、法律专家及来自其他单位 的人员,至少五人组成,并有不同性别的委员。伦理委员会的组 成和工作不应受任何参与试验者的影响。确保伦理审查的独立性 及工作的透明度。第九条 为确保临床试验中受试者的权益,须成立独立的 伦理委员会,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与所在地省级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报告年度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情 况。伦理委员会应有从事医药相关专业人员、非医药专业人员、 法律专家及来自其他单位的人员,至
4、少五人组成,并有不同性 别的委员。 新增第一条 伦理委员会应确保工作的独立性与相关信息公开。 伦理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不应受任何参与试验者的影响。伦理 委员会应向社会公开委员会的联系方式及委员名单、职业背景、 隶属单位,公开伦理委员会章程与工作程序;伦理委员应签署 保密协议和利益冲突声明。 第十条 试验方案需经伦理委员会审议同意并签署批准意见后方 可实施。在试验进行期间,试验方案的任何修改均应经伦理委员 会批准;试验中发生严重不良事件,应及时向伦理委员会报告。第十条 试验方案、知情同意书、招募材料以及其他提供给受 试者的书面资料经伦理委员会审议同意并签署批准意见后方可 实施。在试验进行期间,已批
5、准资料的修改均应经伦理委员会2批准后方可实施,除非为了避免对受试者造成即刻的危害,或 是修改内容仅限于药物临床试验的行政管理方面(如监查员联 系电话的变更) 。试验中发生严重不良事件,或新发现其他可 能影响受试者安全的信息,应及时向伦理委员会报告。 第十一条 伦理委员会对临床试验方案的审查意见应在讨论后以 投票方式作出决定,参与该临床试验的委员应当回避。因工作需 要可邀请非委员的专家出席会议,但不投票。伦理委员会应建立 工作程序,所有会议及其决议均应有书面记录,记录保存至临床 试验结束后五年。第十一条 会议审查时,伦理委员会对临床试验方案的审查意 见应在讨论后以投票的方式做出决定, 参与该临床
6、试验的委员 应当回避。因工作需要可邀请非委员的专家出席会议,但不投 票。伦理委员会应建立工作程序,所有会议及其决议均应有书 面记录,记录保存至临床试验结束后至少五年。 新增第二条 伦理委员会可在药物临床试验经国家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总局批准前,开展伦理审查。申办者在获得国家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并取得伦理委员会批准件后,方可按方案 组织实施药物临床试验。 第十二条 伦理委员会应从保障受试者权益的角度严格按下列各 项审议试验方案:(一)-(六)第十二条 伦理委员会应从保障受试者权益的角度严格按下列 各项(但不限于)审议临床试验方案:(一)-(六) (七)及时审查严重不良事件或其他可能影响研究风
7、险/ 获益的任何事件或新信息; (八)暂停或提前终止试验的原因,以及对受试者的后续 处理; (九)药物临床试验的完成情况。 新增第三条 伦理委员会应对可能涉及弱势群体的药物临床试 验以及健康受试者的来源与入选方法等给予特别关注。临床试 验应有避免受试者频繁参与药物临床试验的措施。 新增第四条 伦理委员会应根据试验的风险程度,要求研究者 定期提交进展报告(至少每年一次) 。定期审查药物临床试验 的进展情况,评估受试者的风险与受益。定期审查至少每年一 次。 第十三条 伦理委员会接到申请后应及时召开会议,审阅讨论, 签发书面意见,并附出席会议的委员名单、专业情况及本人签名。 伦理委员会的意见可以是:
8、(一)同意;第十三条 伦理委员会受理审查申请后,应及时审查,签发书 面审查意见,并附出席会议的委员名单、专业情况及本人签名。 伦理委员会的意见可以是:(一)同意;3(二)作必要的修正后同意;(三)不同意;(四)终止或暂停已批准的试验。(二)作必要的修正后同意;(三)作必要的修正后重审;(四)不同意;(五)终止或暂停已批准的试验。 第十四条 研究者或其指定的代表必须向受试者说明有关临床试 验的详细情况:(一)-(二) ;(三)试验目的、试验的过程与期限、检查操作、受试者预 期可能的受益和风险,告知受试者可能被分配到试验的不同组别;(四)必须给受试者充分的时间以便考虑是否愿意参加试验, 对无能力表
9、达同意的受试者,应向其法定代理人提供上述介绍与 说明。知情同意过程应采用受试者或法定代理人能理解的语言和 文字,试验期间,受试者可随时了解与其有关的信息资料;(五)如发生与试验相关的损害时,受试者可以获得治疗和 相应的补偿。第十四条 研究者或其指定代表必须向受试者,或当受试者无 能力表达知情同意时向其法定代理人,说明有关临床试验的详 细情况:(一)-(二);(三)试验目的、试验的过程与期限、检查操作、受试者 预期可能的受益和风险,告知受试者可能被分配到试验的不同 组别,可供选用的其他治疗方法; (四)必须给受试者充分的时间以便考虑是否愿意参加试 验,对无能力表达同意的受试者,应向其法定代理人提
10、供上述 介绍与说明。知情同意过程应采用受试者或法定代理人能理解 的语言和文字,试验期间,受试者可随时了解与其有关的信息 资料;(五)需进一步了解有关试验信息和受试者权益时,以及 发生与试验相关的伤害时,相关联系人与联系方式,伦理委员 会的联系方式;(六)如发生与试验相关的损害时,受试者可以获得治疗 和相应的补偿。第十五条 经充分和详细解释试验的情况后获得知情同意书:(一)由受试者或其法定代理人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并注明 日期,执行知情同意过程的研究者也需在知情同意书上签署姓名 和日期;(二)对无行为能力的受试者,如果伦理委员会原则上同意、 研究者认为受试者参加试验符合其本身利益时,则这些病人也可
11、 以进入试验,同时应经其法定监护人同意并签名及注明日期; (三)儿童作为受试者,必须征得其法定监护人的知情同意 并签署知情同意书,当儿童能做出同意参加研究的决定时,还必 须征得其本人同意; (四)-(五)第十五条 经充分和详细解释试验的情况后获得知情同意 书: (一)由受试者或其法定代理人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并注 明日期,执行知情同意过程的研究者也需在知情同意书上签署 姓名和日期,并向受试者或其法定代理人提供签名及签署日期 的知情同意书副本。 (二)对无知情同意能力的受试者,如果伦理委员会原则 上同意、研究者认为受试者参加试验符合其本身利益时,则这 些病人也可以进入试验,同时应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12、并签名及 注明日期; (三)未成年人作为受试者,必须征得其法定监护人的知 情同意并签署知情同意书。当未成年人能做出同意参加研究的4决定时,还必须征得其本人同意。 (四)-(五) 第四章第四章 试验方案试验方案 第十六条 临床试验开始前应制定试验方案,该方案应由研 究者与申办者共同商定并签字,报伦理委员会审批后实施。第十六条 临床试验开始前申办者应制定试验方案。试验方案 由申办者与研究者共同商定并签字,报伦理委员会审批后实施。第十七条 临床试验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试验题目; (二)-; (三)申办者的名称和地址,进行试验的场所,研究者的姓名、 资格和地址; (四)-(二十三)第十七条 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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