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二级管理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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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 二级管理细则(2012 年 1 月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办法)确定的对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以下简称“市社科规划项目”)实行两级管理的要求,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第二条 对设有科研管理职能部门、承担市社科规划项目较多的单位,经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社科规划办”)考察认定后,正式下达二级管理单位证书。第三条第三条 本细则旨在明确、规范“市社科规划项目两级管理”中第二级管理单位的职责,未授予“二级管理单位”的科研管理单位参照执行。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管理第四条第四条 负责所
2、在单位市社科规划项目申报工作,严格按照项目管理办法要求,对所在单位申报的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项目申请书)进行初审,签署明确意见,统一报送市社科规划办,并承担科研信誉保证。第五条第五条 确定专人负责,依据项目申请书的内容对本单位承担的市社科规划项目实施管理,并逐一建立项目管理档案。第六条第六条 会同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做好市社科规划项目科研经费的管理、监督,保证专款专用。接受审计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和市社科规划办的检查。第七条第七条 经常检查、督促市社科规划项目的研究进展情况;为项目开展研究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帮助解决具体困难;积极向市社科规划办推荐项目阶段成果和对市委、市政府及
3、有关部门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优秀成果,为北京社科规划项目成果要报、北京社科规划刊物、北京社科规划工作简报和“北京社科规划”网站提供各种相关信息。第八条第八条 按照市社科规划办的通知要求,负责对本单位在研的市社科规划项目进行年度检查,重点检查项目进度、经费使用情况,并收集整理各项目阶段性研究成果及转化证明材料,填写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年度检查表,统一报送市社科规划办。对未能按计划正常开展研究工作的市社科规划项目,可视其具体情况提出缓拨或停拨研究经费、直至终止或撤销该研究项目的意见,报市社科规划办批准。第九条第九条 参与联合攻关的市社科规划项目的组织协调工作。第十条第十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因故需
4、要对项目负责人、项目名称、研究计划、最终成果形式等作重大调整、变更或终止研究的;未能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要求延期一年以上(含一年,原则上一个项目只能申请一次延期)和其他重要事项变更的,项目负责人须填写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表,经二级管理单位签署明确意见后,报市社科规划办批准、备案。第三章 项目鉴定与结项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受市社科规划办委托负责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最终成果的组织鉴定工作;协助市社科规划办做好重大项目、特别委托项目、重点项目最终成果的鉴定工作。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最终成果的鉴定采取分散、集中和免于鉴定的方式进行。项目研究任务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向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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