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清算申报办事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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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清算申报注意事项北京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清算申报注意事项各建设(开发)单位:根据关于印发(北京市实施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细则)的通知(京财经二200982号),自 2009 年 3 月 25 日起,执行新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清算办法,现将有关事项告之如下: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在市建委申办施工许可手续的本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按照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10 元的标准,由建设单位在工程申办施工许可手续前,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办理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手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征收服务窗口)。 二、新型墙
2、体材料专项基金清算1、清算申请时间及地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缴纳单位,在主体结构竣工,墙体砌筑完毕但未抹灰前,向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提出清算申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返退服务窗口)。2、清算申请材料1)缴款原始票据:北京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四联原件及复印件);(2007 年 6 月 30 日前缴款的按照原规定提供一般缴款书复印件和北京市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缴费申报表第二联原件);2)建筑设计说明书(施工图“设计总说明”原件或复印件);3)招投标预算书(复印件);4)购买新型墙体材料凭证(原件和复印件);5)北京市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与节能建筑情况核验表书面一式
3、二份(可从北京建设网 http:/ 下载),要求表格填报完整,并加盖公章。三、注意事项:1、请在北京市新型墙体材料使用及节能建筑情况核验表中写明联系人及电话。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负责清算人员自受理之日起,将在 5 个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内与您联系清算事宜。2、为保证返退资金准确拨付到您公司的帐号,特别请您核实您单位的银行帐号是否变更。如发生变更,须另提供您公司出具的帐号变更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和财务章。3、建设工程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需符合北京市实施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细则中附 1北京市新型墙体材料目录。4、对于在工程中使用了国家和北京市限制和禁止使用墙体材料产品的,不予办理清算手续。5、对于墙体已抹灰,造成现场核实困难的,按照所提供的资料,清算额最多不超过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缴额的 50%。6、关于印发(北京市实施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细则)的通知(京财经二200982 号),可从北京建设网 http:/ 下载、查看。7、2009 年 3 月 25 日之前交费的建设工程,清算按老办法执行,但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北京市第五批限制、禁止产品不能作为北京市新型墙体材料。北京市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二九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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