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工业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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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合肥工业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1812 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我校招收的本科生(含预科生)和研究生。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第四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
2、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学校勤工助学活动以“立足校园、服务社会”为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2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六条 学校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的宣传、财务、人事、教务、科研、总务、团委等部门配合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开展相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具体负责勤工助学日常管理工作
3、。第七条 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学校学生工作的重要内容。校内有关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第八条 学校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第九条 学校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相关规定的学生,可按照规定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校纪校规进行教育和处理。第十条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筹措经费,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并制定资金
4、使用与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处)配合学校人事处等部门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3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增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并纳入学校管理。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党委学生工作部(处)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党委学生工作部(处)负责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
5、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第三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与管理第十二条 设岗原则:(一)学校积极开发校内资源,保证学生参与勤工助学的需要。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学校公共服务等为主。按照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原则上不低于 20 小时为标准,测算出学期内全校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学总工时数(20工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二)勤工助学岗位既要满足学生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4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 8 小时,每月不超过 40 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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