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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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吉林省建吉林省建设设工程竣工工程竣工结结算算备备案管理案管理 暂暂行行办办法法第一条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防止工程价款久拖不结及由此引发的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现象发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设工程的竣工结算的监督管理及备案,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是指发承包双方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2、、有关计价规定和合同约定,在承包人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后,对最终工程价款的调整和确定。第四条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项目的竣工结算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的竣工结算的监督管理及备案工作,具体工作委托其所属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2第第五五条条 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一)承包方应在工程完工后的约定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二)发包方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审核意见;逾期未答复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的,竣工结
3、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 28 日。第六条第六条 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的,应当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未经对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就已生效的竣工结算文件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重复审核。发包方应当按照竣工结算文件及时支付竣工结算款。办理工程结算的各方主体对竣工结算的内容和真实性负责,对最终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七条第七条 当发承包双方或一方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可向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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