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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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国土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国土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推进和规范国土资源部(以下简称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第二条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部机关各司局、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以及经部授权或者委托的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司局和单位)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活动。第三条第
2、三条 本规范所称政府信息,是指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四条第四条 部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以下简称部公开办,设在部办公厅),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部政府信息公开2工作。具体职责是:(一)组织制定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二)组织编制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起草和发布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三)督促检查各司局和单位做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四)组织协调各司局和单位依法办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五)对各司局和单位办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有关文书、行政复议答复、行政诉讼答辩状进行形式审查和文字审核;(六)组织对各司局和单位政府信息公
3、开工作进行考核;(七)指导、协调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八)与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的其他职责。第五条第五条 部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公平和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第六条 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按照“谁制作,谁公开;谁获取,谁公开;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各司局和单位为政府信息公开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准确地公开本单位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并对其具体行政行为负责。3第七条第七条 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和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部公开办应当组织有关司局和单位根据职责及时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第八条第八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拟发布
4、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单位的,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相关单位沟通、确认,确保发布的信息真实、准确。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和部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未经批准不得发布。第二章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公开的范围第九条第九条 根据条例规定和部职能,以下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国土资源管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等各类国土资源规划;(三)有关国土资源统计信息;(四)部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五)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六)部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和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审4批流程;(七)国土资源管理业务的办理部门、办理程序、办理
5、时间、地点等;(八)挂牌督办的国土资源重大、典型违法违规案件处理情况,国家土地督察公告和国家土地督察年鉴;(九)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以及其他与国土资源管理有关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信息等;(十)部机关机构设置及其工作职责、职能;(十一)干部任免和公务员考试录用、选调和遴选情况;(十二)部制定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重大政策措施和编制重要规划过程中,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和参与,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十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上述事项的公开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条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
6、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向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5稳定的政府信息;(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三)处于内部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以及内部管理信息;(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建立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按照“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由主办单位按照部有关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事项进行保密审查,凡
7、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得公开;主办单位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提请部保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研究确定。第三章第三章 主动公开的方式和程序主动公开的方式和程序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均须在部门户网站予以公开。根据内容和需要,可同时采用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予以公开:(一)部门户网站;(二)新闻发布会;6(三)中国国土资源报及其他正式出版物;(四)部政务大厅电子大屏幕和电子触摸屏;(五)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主办单位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按照第十三条规定的方式予以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
8、的,从其规定。政府信息标注具体时间的,以该时间为信息形成时间;政府信息未标注具体时间的,以审定时间为信息形成时间。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政府信息是否主动公开及公开方式由制作或者获取该信息的司局和单位按以下规定确定:(一)公文类政府信息,主办单位在起草文件时须标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者不公开。确定为依申请公开或者不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确定为主动公开的,由主办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予以公开。联合发文的政府信息,由主办单位与联合发文单位确定是否公开。(二)公文类以外的其他拟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办单位确定可以公开的,由主办单位负责人审定后予以公开;主办单位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由主办单位提请部公开办组织
9、研究确定是否予以公开,必要时由部公开办报请部领导审定。7在部门户网站发布政府信息按照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管理办法办理。第四章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的方式和程序依申请公开的方式和程序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各司局和单位按照“接办分离”的原则办理:(一)部政务大厅统一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审查、受理、转办分送;告知书等相关文书的发送;申请材料、告知书等相关文书的保存;提示主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制作告知书;(二)各司局和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制作告知书等相关文书,并按程序办理相关事宜;(三)部公开办对各司局和单位制作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等相关文书进行审核。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10、 部政务大厅在接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应当审查申请人的申请资格及其相关身份证明材料,并对申请人提交的国土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进行形式审查。申请人采用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确有困难的,经申请人口头提出,部政务大厅代为填写申请表。部政务大厅应当对申请表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查:8(一)申请人以及代理人、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材料,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等有效联系方式;(二)申请人本人签名、盖章(或摁手印);(三)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四)所需信息用途;(五)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和形式要求。申请人以其他书面或数据电文形式提交申请的,如申请内容符合上述要求,可以视为有效申请。第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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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国土资源部 政府 信息 公开 公然 工作 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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