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安全评价、安全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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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安全评价、安全检测 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操作规范-乙级安全 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安全评价、安全咨询、安 全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定-乙级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 认定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 年 6 月 29 日第九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 2009 年 8 月 27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次会议关于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 2014 年 8 月 31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次会议关
2、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 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九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 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 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2006 年 9 月 30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第 86 号公 布,自 200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 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安全评价、培训、咨询、检测检验 等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 应的资质,并在资质证书核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生产中 介服务活动。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2 号)第五条
3、规定:安全监管总局指导、 协调、监督全国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和检测检验机构资质 管理工作;负责甲级检测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检查。2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协调、监督 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乙 级非煤矿检测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检查。省级煤矿安 全监察机构指导、协调、监督所辖区域内煤矿安全生产检测 检验工作;负责所辖区域内乙级煤矿检测检验机构资质的认 定和监督检查。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2 号)第六条规定,安全生产咨询机构取 得资质认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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